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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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4)。
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变更)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终止)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信息公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县级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证件管理)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第三章收托管理
第十一条(入托申请)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托育协议)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健康体检)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
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捡查。
第十四条(信息备案)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
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
不得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家长联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六条(社区合作)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及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原则)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服务内容)托育机构应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设置的活动应当以照护为主,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婴幼儿的发展特点,观察了解婴幼儿的需要和情绪变化,给予关爱。
尊重、顺应婴幼儿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
采取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鼓励婴幼儿操作、摆弄、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将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婴幼儿的常见事故,在危险情况下优先救护婴幼儿。
第二十条(组织管理)托育机构应做好托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业务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要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
托育服务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活动应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工作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合作共育)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主动与婴幼儿家庭沟通合作,建立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父母日常联系制度,指导婴幼儿父母提高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群体家长育儿互动活动。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依规管理)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及环境安全,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度建设)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加强环境卫生工作。
1.健康检查制度。
建立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婴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健康管理制度。
2.卫生与消毒制度。
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3.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对疑似和确诊病儿及时隔离,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障饮食安全。
5.用药管理制度。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未经婴幼儿监护人签字确认,托育机构不得给婴幼儿用药。
6.报告制度。
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7.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工作人员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须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待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返岗工作。
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有犯罪吸毒记录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疾控预防)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要依职责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的业务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营养膳食)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的生理需求,制订科学营养的膳食计划,编制营养合理、平衡的食谱,提供安全卫生、易于消化吸收、清淡可口、健康的膳食。
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应当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
饮用水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保健标准和规范。
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婴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婴幼儿膳食营养。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1.安全责任制。
加强对举办场所、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婴幼儿接送制度。
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3.环境安全检查制度。
托育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严禁设置、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
4.信息保护制度。
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婴幼儿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应对)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日常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婴幼儿日常生活和活动安全,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应当预防幼儿跌落、摔伤、碰伤、烫伤、窒息、气管异物、异物入体、同伴咬伤、触电等意外伤害的发生,防止婴幼儿走失和被拐骗。
第三十条(监控管理)托育机构应当设立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配备要求)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人员培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依法管理)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保障)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建)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县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收费财务管理)托育机构收费和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综合监管)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附件1: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AA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细则(试行)》《AA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人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
□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
□自有□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___人
编班:
□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月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报我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________卫生健康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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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