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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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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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体形系数大于0.4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189-2005第4.1.2条完全一致: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工业大学
巴特尔刘铮
第3.2.4条:
建筑每个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与墙面积之比均应小于0.70。
当不能满足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另外,当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与墙面积之比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投射比不应小于0.4。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189-2005第4.2.4条完全一致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第3.2.5条: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0189-2005第4.2.6条完全一致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第4.1.1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装置、确定管理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与国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03第6.2.1条一致:
: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阶段应对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第4.4.2条: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供热不用高峰电和平段电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条一致: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第4.4.3条: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4.3中的规定。
表4.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附表略】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条一致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第4.4.5条:
电机驱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4.5的规定。
表4.4.5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5条一致: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第4.4.8条: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机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4.8的规定。
表4.4.8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8条一致: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第4.4.9条: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表4.4.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9条一致: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3-35-2011
J11332-2011
第4.1.3条: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3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4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建筑层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体形系数
≤0.50
≤0.30
≤0.28
≤0.25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1.3条完全一致: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第4.1.4条: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4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朝向
窗墙面积比
北
东、西
南
≤0.45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1.4条完全一致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第4.2.2条: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4.2.2—3规定的限值。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4.2.2—3规定的限值。
当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2.2—1严寒(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略】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2条完全一致: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表4.2.2—5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6规定的限值。
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略】
第4.2.6条:
严寒地区外窗(包括敞开式阳台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6条完全一致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第5.1.1条: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1.1条一致: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5.1.6条: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1.6条一致: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第5.2.4条: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的种类相适应。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2.4条一致: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第5.2.9条: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2.9条一致: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置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第5.2.13条: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
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2.13条一致:
当室外管用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第5.2.19条: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检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2.19条一致: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第5.2.20条: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检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2.20条一致: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第5.3.3条:
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3.3条一致:
第5.4.3条:
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
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4.3条一致:
第5.4.8条: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与国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5.4.8条一致: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飞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巴特尔刘铮
《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BJ03-51-2013
J12419-2013
2013.7.22
2013.9.1
第3.1.4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与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第3.3.5条完全一致: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内蒙古建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刘鹰岚
第3.2.2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与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1条一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3.3.1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与国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4.1.1条完全一致:
第3.3.4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比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3.3.4条完全一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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