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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青房建安〔2010〕10号
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分包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公司(部)、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公司分包队伍管理,特研究制定本规定,印发后,请有关部门和项目公司(部)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印发分包队伍规定通知
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4月30日印发
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施工现场工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分包队伍管理,根据青岛市建管局的青建管字【2009】1号、4号、【2011】17号文和其他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农民工持卡流动与考勤管理,提高工人业务素质,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提升公司对工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卡”和“两个规范”主管部门为工程部。
安全环境部、市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部和企业发展部等部门参与管理。
第三条规范分包队伍管理,公司须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已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规定
1、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分包队伍“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部须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分包队伍“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并于每年春节后或新工程开工时,其专人名单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书面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3、项目部负责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劳动合同、投保和公积金缴纳证明登记管理,负责填写“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一览表”、“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工人一览表”。
4、项目安排专人填写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每周四上报至公司工程部存档,项目保留复印件备查。
5、项目部派专人每月至少定期安排两次对工人宿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工人实际花名册和宿舍《工人信息登记牌》,利用晚上时间对工人进行核对、登记,形成书面记录备公司检查。
6、项目部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告知牌应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督机构及电话。
7、项目部须在每月18日之前及时、准确填交《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表》,并由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交公司工程部。
8、项目部须严把工人进场关。
所有工人进场须持有效身份证,如工人无有效身份证严禁进场施工。
工人进场时,项目部须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工人进行身份登记,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上岗证、亲情卡和工资卡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劳务人员个人信息表”。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将劳务工人上岗证信息录入到“双卡”系统才为有效信息。
如工人无双卡和上岗证及其他相关证件,须要求分包单位在10日之内100%办理双卡,15日之内100%办理上岗证或提供培训单位开具的缴费证明。
9、项目部专人全程负责监督分包队伍“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做好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10、项目部须要求分包单位在各工种施工班组进场后7日内签订施工协议,须分阶段将分包单位与各工种班组的施工协议、过程工程签证单、最终结算报告等资料报市场经营部备案。
11、项目部须要求并监督分包单位将亲情卡和工资卡发放到工人本人手中。
12、项目部须要求并监督分包单位工人使用亲情卡进行上下班考勤,并及时备份考勤记录。
13、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前,项目部须要求并监督分包单位每月10日之前须将上一月份该工程所有劳务工人的应发工资信息(工人工资数额应不低于青岛市社平工资的最低标准)报项目部,审核、汇总后存入施工现场及企业的"双卡"管理数据库备查,并按要求格式于每月12日前上报至青岛市"双卡"管理数据库; 要求分包单位须在每月12日前将本企业劳务工人上一月份的应发工资数额报邮政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并及时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和书面凭证备查。
14、为禁止分包单位以"班组长"形式雇用隐性"包工头"的出现,避免恶意投诉、上访等事件发生,项目经理须亲自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工人工资到本人手中。
要求分包单位在发放工人工资时,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到场,接受公司和项目部的监督。
15、项目部须严把工人离场关。
工人离场前,须要求分包单位及时利用亲情卡办理离场手续,结算工资,并留存工人签字按手印的结算资料和影像资料。
16、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须收集有效验收资料,把工程实际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管局队伍管理处备案。
项目部需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⑴总分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⑵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
⑶工程总、分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⑷现场总包(分包)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劳务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⑸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上岗证书、身份证;
⑹工程款、分包款、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
⑺分包单位分项班组签订的协议、工程签证单、结算报告等;
⑻其他资料。
第五条分包队伍管理规定
1、分包管理规定
1.1、严禁建筑分包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入青岛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过期等同于无入青信用证。
1.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后一周内须如实填报《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并持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3、分包单位须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提供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查。
1.4、为防止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使用包工头等现象发生,分包单位须在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按工程总造价的5%设立工人工资预备调剂金,并应制定应急预案,提交项目部一份,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拨付工程款时分两次扣除工人工资预备调剂金,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以防恶意拖欠事件发生,直至工程结算支付。
1.5、分包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双卡”和“两个规范”管理,并于每年春节后或新工程开工时,分包单位将专人名单盖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书面报公司项目部备案。
2、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2.1、分包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DBJ14-041-2006)实施用工管理,依法100%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2、劳动合同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劳动报酬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时间、方式等内容。
2.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分包单位须使用亲情卡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的文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花名册、进出场记录、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有关用工资料,公司至少须保存两年备查。
3、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管理规定
3.1、实行施工现场"双卡"管理
分包单位须在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100%为其办理并发放"建管亲情卡"与"爱心工资卡"。
须使用"建管亲情卡"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入场、转场、离场、劳动合同解除等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存入施工现场及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双卡"管理数据库,作为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查询和统计的基础性数据及解决劳资纠纷的依据。
须使用"爱心工资卡"发放工人工资。
3.2、施工现场刷卡考勤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人上、下岗须进行刷卡考勤。
考勤信息存入施工现场及企业"双卡"管理数据库,作为工资核算、发放及解决劳资纠纷的依据。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4.1、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须按照青岛市建管局要求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按照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每分项工程须配备1名持证上岗的劳务工长。
安排专人对“双卡”和“两个规范”进行管理,负责工人劳动合同管理和技能岗位培训,并做好工人进出场登记、考勤、工作量签证、工资核算与发放、以及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2、专业分包单位按照青岛市建管局要求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并安排专人对“双卡”和“两个规范”进行管理。
5、规范施工现场资料管理
公司项目部、分包单位须按各自职责分工在施工现场建立"双卡"管理信息档案、从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个人培训记录等用工档案。
劳务工人技能岗位证书原件须在施工现场备查。
6、加强持证上岗管理
2010年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须达到100%。
7、实行月度应发工资信息报送制度,做好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7.1、以工地为单位,所有分包单位每月10日前须将上一月份该工程所有劳务工人的应发工资信息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后,报项目部,经审核、汇总后存入施工现场及企业的"双卡"管理数据库备查,并按要求格式于每月12日前上报至全市"双卡"管理数据库。
7.2、所有分包单位须在每月12日前将本企业劳务工人上一月份的应发工资数额报邮政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邮政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扣留"爱心工资卡",严禁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至班组长再行转发,严禁由他人无合法手续代领工资。
8、禁止"不法讨薪"行为
对于分包单位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它目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对有关分包单位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工人切身利益,避免恶意投诉、上访等事件发生,分包单位在发放工人工资时,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到场,接受公司和项目部的监督。
第六条处罚规定
1、对分包单位的处罚规定
1.1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工人“双卡”办理达不到100%,每发现一人,将给予分包单位200元处罚。
1.2经检查发现分包单位没有将双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或者不进行激活,导致“双卡”不能正常使用,发现一例,将给予分包单位200元处罚。
1.3经检查发现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12日之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上报上一月份应发工资信息及其它相关用工信息,每次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
1.4经检查发现分包单位每月12日之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通过“爱心工资卡”发放工人工资的,每次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
1.5经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对操作工人在施工现场实施上下岗刷卡考勤的或代替考勤的,发现一次,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处罚。
1.6掌型仪(静脉仪)考勤设备没有安装到位并没有有效运行,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元处罚。
1.7分包单位没有配备劳务工长或达不到要求,将给予分包单位2000元处罚。
1.8每月没有公示工人工资发放凭证的,将给予分包单位500元处罚。
1.9不使用"建管亲情卡"为工人办理进场和离场登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每发现一例,将给予分包单位200元处罚。
1.10工人流动后不把“双卡”发给本人,形成了"死卡",每发现一例,将给予分包单位200元处罚。
1.11经检查发现有未在工程所在地派出所100%办理暂住证的,每发现一人,将给予分包单位100元处罚。
1.12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对"双卡"管理系统操作使用不熟练,或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反馈解决,延误了"双卡"管理工作的落实,每发生一次,将给予分包单位2000元处罚。
1.13分包单位提供不出准确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花名册的,或者花名册与工人持卡数量不相符的,一经发现每次将给予分包单位2000元处罚。
1.14分包单位不能提供管理人员有效社会保险凭证的,一经发现每次将给予分包单位2000元处罚。
1.15分包单位存在以"班组长"形式雇用隐性"包工头"的,一经发现,除责成分包单位解除再分包合同外,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
1.16部分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问题。
凡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标准及发放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旦发生工资纠纷,难以作为解决的依据的,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
1.17因“双卡”和“两个规范”的办理和实施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各种形式的检查被建管局扣除公司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被扣除项目经理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分包单位5000元处罚。
1.18 以上经济处罚由项目部或工程部下发罚款单,经项目经理、工程部、分管领导签字后,经总经理批准,发公司财务部,该罚款将在下月或下次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扣除。
2、对项目部处罚规定
2.1不及时进行劳务费用的核算,或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工人工资监督不力,或者其他情况导致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上访的,每发生一次,将给予项目部2000元处罚。
2.2因“双卡”的办理和实施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各种形式的检查被建管局扣除公司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项目部1000元罚款;被扣除项目经理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项目部500元罚款,罚款将在下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2.3如项目部按照以上处罚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后,公司对项目部不予处罚;如公司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后,项目未对分包处罚的,将对项目部按照分包单位处罚额10%处罚,罚款将在下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二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两管五同时”原则,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管部门为安全部。
工程部、市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部和企业发展部等部门参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任组长,项目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吸纳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分包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组织对各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
对于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项目,项目部应认真地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分包单位须按照项目部的整改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不得拖延。
2、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自检工作,分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并负责各类安全隐患整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对分包单位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季节性教育。
分包单位须按照项目部的部署,及时组织现场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并负责向项目部提供受教育人的签字名单。
第七条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部负责向分包单位各工种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和各工种安全交底工作,并履行好交接的签字手续。
2、分包单位在接到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后,须组织各班组、各类人员传达学习,并将接底人员签字名单交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并有专人监督落实。
分包单位须按照安全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地组织人员实施,并应确保达到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电、脚手架、起重机械、机具、模板支撑系统、防护设施、临建设施等由公司、项目部组织验收,按规定填写验收单。
对于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分包单位应迅速组织整改,不得拒绝或延误。
第十条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各类防护设施的搭建和维护工作。
教育工人不得随意损坏。
项目部发现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搭建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遭损坏时,应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分包单位必须按要求落实。
如发现不整改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对于随意损坏的,严厉处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1、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现场七小设施的建立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等。
分包单位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
2、分包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每天安排专人进行清理打扫、洒水。
职工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办理体检健康证。
合理安排人员住宿,按规定为住宿人员配置餐具柜等生活用具。
搞好生活区卫生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生活区卫生清扫。
第十二条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分包单位须做好对工人的防火教育,加强生活区的防火管理,制定措施,确保宿舍内不乱设乱拉电器、线路,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加大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和现象,公司、项目部均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处罚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对分包队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1、对分包单位的处罚规定
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100元/人;
1.2楼梯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罚100元/处;
1.3用电线路拖地、乱拉现象严重罚100元;
1.4一闸多用,一处罚100元;
1.5开关箱重复接地不规范的,一处罚100元;
1.6用铜丝等代替熔丝,一处罚100元;
1.7开关箱未做防雨措施的,一处罚100元;
1.8宿舍卫生差,一间罚100元;
1.9宿舍男女混住的,一间罚100元;
1.10食堂卫生差,未办理“双证”的,罚200元;
1.11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罚200元;
1.12电梯井口、管井口未防护的,一处罚100元;
1.13电梯井内未设首层平网或固定网罚200元;
1.14主体施工密目网不到位或封闭不严,罚200元;
1.15施工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或“二级保护”要求,罚200元;
1.1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罚200元;
1.17木工电锯或其它机具无防护措施,罚200元;
1.18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信号工、塔机司机、电焊工等未持证上岗,罚200元/人。
1.19未采取环保措施,造成扬尘、污染道路等,罚200元/次;
未执行夜间施工规定,扰民施工受到投诉的,罚1000元/次;
1.20从高处往下乱扔杂物,每人罚500元;
1.21违章乘坐物料提升机的每人罚500元;
1.22购置使用非准用的防护用具、电器等罚500元;
1.23未按规定搭设模板支撑的罚500元;
1.24卸料平台未按规定搭设,罚500元;
1.25高处临边未设防护栏杆的,一处罚200元;
1.26脚手架四道挡脚板不到位的,罚500元;
1.27架内达不到四道硬防护的,罚500元;
1.28施工现场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1.29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各种形式的检查被建管局扣除公司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分包单位1万元处罚;被扣除项目经理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分包单位10000元处罚。
1.30 以上经济处罚由项目部或安全环境部下发罚款单,经项目经理、安全环境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公司财务部,该罚款将在下月或下次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扣除。
2、2、对项目部处罚规定
2.1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各种形式的检查被建管局扣除公司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项目部1000元罚款;被扣除项目经理考核分的,每扣除一分,将给予项目部500元罚款,罚款将在下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2.3如项目部按照以上处罚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后,公司对项目部不予处罚;如公司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对项目部按照分包单位处罚额10%处罚,罚款将在下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章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青岛市质监站有关规定、要求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持续创建精品工程、品牌工程,实现公司开创品牌建筑业企业的目标,提高公司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质量管理目标
1、确保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为100%。
2、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4、每年竣工工程面积观感优良率指标须达到总竣工面积的25%。
3、各项目部具体质量目标,详见每年与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质量管理主管部门为质量部。
工程部、市场经营部、安全环境部、财务部、企业发展部等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任组长,项目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吸纳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分包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作业班组配备专业工长。
第六条组织开展质量检查
1、公司组织对各工程质量检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
对于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项目,项目部须安排专人落实整改;分包单位须按照项目部的整改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不得拖延。
2、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质量自检工作,分包单位应派员参加,并负责各类质量问题整改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质量技术交底
1、项目部负责向分包单位各工种人员进行分部(分项)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好签字交接手续。
2、分包单位在接到书面技术交底后,须组织各班组、各类人员传达学习,并将接底人员签字名单交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并有专人监督落实。
分包单位须按照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地组织人员实施,并应确保达到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坚决贯彻落实青建管字〔2010〕4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杜绝观感不合格出现,确保每年竣工工程面积观感优良率指标须达到总竣工面积的25%。
第十条坚决贯彻青建管字〔2010〕2号、3号、16号文件,建立《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公司和施工现场两级月度检查情况须张贴公示。
第十一条处罚规定
1、对分包单位的处罚规定
1.1施工中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每缺1组罚100元。
1.2现场无主要计量器具的罚800元,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发现一个罚200元;计量无记录的罚200元,记录不全,缺1天罚20元。
1.3主要材料未按规定送检的发现一种罚500元。
1.4未按规定悬挂计量标示牌的发现一处罚200元。
1.5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材料,没有标示牌的发现一处罚100元。
1.6标养室无运行记录的罚100元,无试块进出记录的罚100元。
1.7楼板开裂超标发现一处罚100元。
1.8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发现一处罚500元。
1.9楼板钢筋位移发现一处罚200元。
1.10拉接筋未标示的发现一处罚100元。
1.11蜂窝麻面漏筋轻者发现一处罚100元,重者一处罚200-500元。
1.12轴线位移超标发现一处罚500元。
1.13地面空鼓超过400c㎡一处罚200元。
1.14栏杆、窗台高度超标一处罚100元。
1.15屋面、卫生间地面发生渗漏一处罚200元。
1.16室内空间尺寸超标一处罚500元。
1.17外墙保温材料厚度低于图纸要求的罚100元,未按照青岛市监管局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处罚500元。
1.18管道坡向、坡度错误一处罚100元。
1.19导线发现丝线、接头松动一处罚100元。
1.20楼梯踏步相邻高差超标一处罚100元。
1.21对公司质量部开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元。
1.22在施工过程中未通过验收的,每个检验批罚100元;每个分项(包括子分项)罚300元;每个分部(包括子分部)罚800元。
1.23进入施工现场商品砼加水,发现一次罚500元。
1.24模板支撑系统未按市建管局要求支设,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25模板工程施工前,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模板、木方等周转材料使用方案和计划,缺少罚款500元。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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