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举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之关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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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国家举债权再也不像自由放任主义时期的那样只在战争时期行使;
既使在和平时期,为了拉动“有效需求”、达到“理想的”就业率和刺激经济发展,政府往往也采取赤字财政、大规模行使举债权、扩大政府投资。
如果出现经济危机时,政府更是把举债权的行使作为政府“救市”的一个法宝。
在大规模公债发行的现实背景下,学者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债发行、使用、流转以及管理等问题的研究也非常深入。
然而,从政治学、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的层面上对国家举债权与宪法、宪政关系的研究却很少有人涉及。
其实,国家举债权的行使与民主、人权及法治等宪法基本理念和制度均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
本文就以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定律—经济自由权是公民依法纳税之对价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国家举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便为建构我国对举债权滥用的宪法控制机制提供理论基础。
一、经济自由权—公民纳税之对价
(一)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在西方传统的宪政理念中,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提出消极自然权利对国家宪法契约的限制,其中私人财产权是该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一点。
可是,对于财产权的内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认识不仅相同,而且在英美法系中,人们对财产权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财产权方面的传统立法均存在一定的误区。
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在传统立法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物、财产常常不加区分,通常都在不问的意义上使用。
这在理论土造成了以下存在至今的误区:
一、物即财产;
二、财产权是对已有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
三、财产权可分离出新的权利。
……大陆法系上述三个误区导致了物、财产和财产权概念运用上的混乱,从而忽视了财产权实际上表现为一系列独立的、完整的和平行的具体财产权利。
这决定了大陆法系物权法理论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即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受物和所有权框架的约束,对于不涉及‘物’和‘所有权’的财产权利,或者是纳人依附地位,或者无法调整。
英美法系也有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入划分,因而在‘物’与‘财产’的关系上也存在混乱现象,但是这并不说明英美财产法也具有同样的局限性。
”{2}由于英美法系的具体物和抽象物在被主体拥有时,没有主次之分,抽象物被视为基本的财产权利,而不是依附于所有权;
而大陆法系则是在所有权之上构建他物权制度的二元物权框架。
因而,在英美法系,“这样抽象物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财产权利主体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其功能也可以相互结合。
可以说,抽象物的基础地位与所有权平等的地位,使英美法系绕过了上述误区。
”{2}由此,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出现了以下几个困境:
一是关于股权、法人财产权性质争议;
二是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模糊;
三是信托业的日益发达等。
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物的利用价值和功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其实,利用是财产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没有利用,就没有物的归属本身,或者归属就失去意义。
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局限性从根本上涉及一个深层次问题:
财产法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
英美法系注重财产权的使用价值胜过它的抽象支配功能。
英美法系的学者及法官均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现代英美法学者普遍认为,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利,这种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称为‘自由’”{3}“从人类繁荣的观点看,正如爱德•兰德所说的,‘财产权是一种行为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对物的占有权利’如果一个人想要其生命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兴旺发达,那么,这个人就需要拥有对生产行为的结果—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财产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理论关注的应该是正当地利用机会,而不应该是东西或物品”{4}
如果我们再从美国联邦法院对“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含义在1872年的屠宰场系列案到1897年的阿尔热那案的变化,就能够更加清楚地明白经济自由权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1872年屠宰场系列案中(SlaughterHouseCase)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美国宪法中财产权和自由权两个词的含义时,为了避开对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的干预,将财产权解释为对有体物的使用权,而不包括交换价值。
但是以菲尔德、斯韦恩法官为代表的少数却反对这种对财产权的解释,菲尔德法官认为奴隶制就是人身强迫,奴役制就是经济压迫;
斯韦恩法官认为,“财产是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而财产权包括了根据所有者意志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力。
劳动力是财产,因此应该获得保护。
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在重要性方面仅次于对生命和自由权的保护”。
自由权被界定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这种交换价值的权利。
可是在该案中该观点并未被采用。
此后,少数派观点逐渐影响最高法院,终于在1890年明尼苏达费率案(MinnesotaRateCase)中,最高法院自己开始过渡,将财产的定义从仅具有使用价值的有体物改为任何事物的交换价值{5}。
在1897年的阿尔热那案中,最高法院最终彻底完成了对财产权和自由权内涵的宪法解释。
除了将财产的定义从有体物界定为对物的交换价值以外,还把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加入其中。
由于进入市场的权利是交换价值的最集中体现,因此,它比交换价值本身更重要。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第十四条修正案)提到的自由权不仅意味着公民免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权利,同时也被视为包含了公民的其他权利,如自由享受其全部资质能力自由地以所有合法方式运用才能;
在他愿意的地方居住生活;
以任何合法职业谋生寻求实现任意谋生或职业,并为此目的签订对其成功实现上述目的有益的、适当的、必要的且重要的一切合同……是第十四修正案保证的自由权和财产的基本部分”{6}至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对财产权和自由权内涵的宪法解释。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解释历史,可以看出,经济自由权已经被联邦宪法法院逐渐揭示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即使追溯英美法系普通法历史,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普通法财产权关注的重心在于财产的利用,而不是有体物的本体的保护。
“回到普通法对财产的定义,它将财产看作为供所有者使用而持有的有体物,由此,我们发现即使在这种最原始定义中,财产真正所着重强调的,也不是有体物本身,而是对有体物期望的使用,也就是与该物相关可以开展的各种活动。
”{7}
总之,正如西方学者所说,“像财产、价值、资本、资产、自由权和意志这些词汇可以被看做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意指同一件事。
”{7}我国有学者认为,“财产权概念和体系不应受公法和私法的限制,而是一开放而包容的权利体系。
”{2}笔者认为,她所提出的财产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正确的。
财产权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已经打破公法、私法的保护的界限,例如,现代国家一般都授予公民“新财产权”—社会福利权利。
这已经不再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了,而是它的积极行使。
因此,美国学者托马斯•格雷认为,“财产权的概念已经解体。
”{8}
笔者认为,从上述大陆法系的缺陷和英美法系的所谓“财产权概念的解体”可以看出,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真正意义和功能不在于保护私人财产本身,其核心内涵应该是公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自由权。
这其中包括两个层次,“首要的是交换中的权力,购买力,或谈判力,亦即经济权力或简称权力。
另一个则是对机会的选择,即在被选项之间进行选择,或简称机会。
”{7}经济自由权虽然从财产权概念孕育而生,但是,人类历史的发展已经使传统财产权概念无法涵盖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们关于各种经济利益的主观权利诉求,这种权利诉求即是法,“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
”{9}随着现代社会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人才本身就是资本或者说财产,因此,我们认为,用经济自由权的概念替代传统财产权的概念来解释社会主体各种主观权利诉求,可以避免传统财产权概念的统摄不足的弊端,比较客观地阐释现代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法的现象。
于是,经济自由权就从传统财产权中扩张而来,它虽然起源于对财产权概念系统的阐释,但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之逐渐超越并包括传统财产权的实质内涵,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础性权利,也是一个宪法基本权利。
关于经济自由权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包括“创设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合同自由和结社自由”{10}有人认为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职业自由,人员流动自由”{11}。
欧共体在其条约中,将经济自由权概括为物资流动自由、人员流动自由、资金流动自由以及服务与开业自由。
我国学者张千帆认为,“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础性条件,尽管在很多国家将其内含于财产权之中,但是现代国家都纷纷视为独立权利给予关注。
”{12}虽然大家对于经济自由的内涵的理解有个别差异,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经济自由权其实就是对市场主体的营利动机、意志及其行为的客观化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并排除公权力恣意侵犯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二)经济自由权是公民纳税之对价
“宪政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
宪法借由基本权及法治国原理所保障之私有经济体制,其存在有赖于国家财政需求有税收供应,不必牺牲经济自由,故纳税义务为私有财产及自由经济体制之代价。
”{13}因此,经济自由权也像其他任何权利一样,是附加义务的。
经济自由权所附加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
严格意义上讲,税收就是租税之对价,国家一般不再参与经济营利行为,而是让市场主体自己充分行使经济自由权而获取经济利益;
国家只是从市场主体的盈利中抽取一部分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成本或费用。
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征税客体有所得、财产和商品;
其实,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企业所得,都是通过自由经济行为所获得的。
如果没有自由的经济行为,所得就是不存在的。
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倒卖国家控制或限制的物质,是一种被国家所禁止的行为,没有这些营利行为,就不会产生所得。
财产和商品除了一些自然存在的天然物质以外,其最初都必须依靠人们的劳动才能取得。
虽然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论是不完善的,但它说明了绝大多数财产的来源。
因此,国家税收课征的对象严格来说,都是对自由盈利经济行为的课征。
对于租税是经济自由的代价,卢梭曾作过自己的解释,“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
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
出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
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
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
”{14}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税者,非国家对私有财产权之分享,而系对财产权人经济利用行为所得盈余之参与分配。
宪法财产权保障,多视为传统自由权,而非私有之所有物予以国家保障,故私有股票、证券、不动产,国家并不负保障其原有价值,国家只有保障其得使用、收益、处分,不受公权力不必要之干预。
故宪法上财产定义,非指不受国家税课之经济财,而指财产权人之行为活动空间。
”{15}也正是由于国家税课的主体是经济利用行为,所以,西方国家一般对财产本身只征收很轻微的税率,而且对其征税的目的一般也都是由于其他目的,比如再分配或者宏观调控等原因。
除了征税对经济自由权进行干预之外,国家还可能为了其他目的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或约束。
但是,对经济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和约束,都应该在法治的理念和框架下,即必须依照法律保留的原则,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来实施限制;
同时对其的限制和制约本身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否则,就会构成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无端侵犯,当事人就可以寻求最终的司法保护。
二、经济自由权对国家举债权的影响
国家举债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的,特别是举债金额的限制。
“政府举债的总量,受到或可以受到以下三种方式的限制:
1.政府付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即利用授予政府的得到宪法允许的征税权在未来征税的能力;
2.个人对政府债券和其他资产的相对偏好;
3.个人希望推迟当前消费的程度。
……社会资本形成的最高水平,也可以对政府出售债券的能力构成限制。
”{1}显然,国家举债权最终要受到社会资本总量的巨大限制,而巨额社会资本的积累只有在工商业组织相当发达,社会存在大量的活动资本和闲散资金。
这样的社会才能为政府大量举债提供相当数量的资金来源和未来政府偿还债务的能力。
虽然公债的应购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私人部门。
其中,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债,大约占其资产总额的10%左右。
同时在这些国家的国债持有者结构中,金融机构占有相当显著的比重,如1996年底,美国为50%,英国为80%,德国为60%{16}。
但是,金融机构购买公债的资金主要还是公民或企业储蓄的资金,中央银行除外(因为它掌握有发行货币的权力)。
另外,如果政府发行公债仅以金融机构为销售对象,很容易引起通货膨胀。
古典经济学家之所以反对发行公债,就是因为当时资本主义正处在自由竞争时期,社会闲散资金不足。
国家发行公债必然要挤出一部分民间资本转向政府的消费领域。
因此,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和社会资本的极大充裕,是一个国家或共同体大规模发行公债的经济条件。
而达到这些条件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共同体对经济自由权的长期尊重和保护。
社会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只可能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相当高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一国或共同体的资本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处于一个饱和或相对饱和的历史时期。
这时,人们才会愿意用自己手中的资本去购买公债,因为公债的信用虽然很高,但其利率一般要低于同时期的市场利率(国债利率一般为市场的基准利率)。
如果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普遍投资利润很高,市场利率会远远高于公债利率,人们就不愿意投资公债。
而市场经济到了饱和、半饱和状态,社会资本购买公债的热情才会随着市场投资普遍利润的下降而提高。
可是,要达到这个阶段需要很长时期的市场经济培育、发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当中,从理论上来说,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应该处于比较高的尊重与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营利动机和能量。
关于这个问题,吉登斯曾在评价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时讲到,“看起来,实现社会和平的途径一方面要释放受到抑制的经济欲望,另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它们来满足欲望,但这样是自相矛盾的”。
{17}实现共产主义当然是好的,但是它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可是社会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又需要充分激起社会主体的欲望以促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
要充分激起市场主体的经济欲望又必须尊重社会分工和劳动成果,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
关于市场主体营利动机和意志的重要性,早在上世纪初,西方出现“租税危机”时,经济学家熊皮特曾力排众议,把它作为解决当时财政危机的根本因素。
坚决反对Goldscheid提出的“国家应有计划地闯入私经济领域,自行掌握生产工具”的观点。
他认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变动的形式和方法,它不仅从来不是,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
”“开动和保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动的根本推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创造的新消费品,新生产方法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织的形式。
”{18}因此,租税国家寄生在私经济自由的经济体制之上,如果没有企业家主体的营利动机、意志及其客观化行为,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就没有国家租税的增长和财政危机的根本好转。
进而,大规模发行公债也是不可能的。
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对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人为压低价格,控制农民的收入。
在城市,实行低工资制度而控制工人的收入。
农产品的低价格与工人的低工资相结合保证了工业的低成本和高利润。
“统购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要求工业品的高利润除作为必要的扣除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也全部由国家安排。
这样一种分配体制保证国家财政掌握了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个人得到的只是维持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前者使国家没有必要以发行国债的形式筹集财政资金,后者使社会公众没有闲散资金用于购买公债。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逐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逐渐赋予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经济自由权,充分激发他们的营利动机和意志。
由此,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高速增长中,较高的储蓄率和投资率一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在总储蓄中,政府储蓄呈逐年下降趋势,到了20世纪90年代,政府储蓄一直为负值,非政府部门储蓄成为投资的主要来源。
这些社会闲散资金的沉积,为1998年以后,中央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大规模行使举债权奠定了非常雄厚的资金基础;
否则,如果继续实行计划经济,继续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一方面不需要经济刺激政策,另一方面,即使需要大规模发行国债,比如说战争或大的自然灾害等急需资金,没有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可以应购国债。
最多也只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强制摊派很少的一部分国债。
总之,实行市场经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营利的动机,强化其盈利的意志,让其充分发挥经济自由权,国家尽可能地解除对经济自由权的直接或间接限制或约束,是市场经济国家大规模发行公债的前提条件。
三、国家举债权对经济自由权的影响
(一)国家举债权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影响
宏观经济学的主要理论贡献就是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即只靠自由市场机制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它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
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外部负效应效果,垄断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的生产,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商品交易,以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的调节上运作不灵。
广义的市场失灵,除了包括狭义市场失灵的内容之外,还包括由国家经济总量失衡导致的经济波动。
”{19}市场机制的失灵是由于对市场自身的缺陷、市场主体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市场机制不发达以及政府的过度干预等方面的因素。
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不公平和失效问题;
2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
3.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外部效应的存在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外部效应就是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此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
);
4.市场机制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5.市场机制引导的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不公平{20}。
看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是有限度的,如果放任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无干预地发挥,整个市场机制就会瘫痪,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马克思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入占有与社会大生产不可调和的矛盾。
去年发生在全球的经济危机再次应验了这位大师的预言。
首先,国家举债权能够排除市场主体实现经济自由权的障碍。
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必须适时和适度地进行干预,也即实施宏观调控。
首先,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和“就业不足”是宏观经济学者提出政府干预的一个基本理由。
在发生经济危机时,为了扩大就业和增加有效需求,国家就必须实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公债、扩大政府投资,拉动国内需求,降低失业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有时经济财政政策甚至需要全世界的几乎所有政府和国家的紧密配合,单靠一个国家的经济刺激计划收效甚微。
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恢复和繁荣,会极大地促进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发挥。
试想去年我国有多少企业倒闭或者歇业,如果没有国家采取及时的宏观调控政策,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回春就不会这么快。
其次,国家举债权可以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实现其经济自由权的空间。
公共产品的提供如果仅依靠国家税收收入来承担,有时候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像三峡工程这样的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如此,因此,国家为了公共产品的提供不得不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债。
一般认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投资,如果适时、适度和因地制宜的话,将会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很强的带动和辐射效应。
比如,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大型通信设施的建设、大型水库的建设以及城市便利的基础设施等等,能够产生多大的经济效应,有时是很难估算的。
我国有句俗话叫“要想富,先修路”,就是公共产品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积极影响的集中体现。
最后,国家举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独立,为经济自由权的行使提供基本秩序保障。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比如说战争或者说大的自然灾害等,为了筹集战争经费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也必须发行公债以渡过难关。
其实,欧洲国家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时期,由于高昂的战争经费,常常使统治者债台高筑。
西欧的代议制及其宪政制度的生成与“贫穷的”统治者为了获取金钱而让渡权利有直接的关系。
有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公共产品,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支持。
美国如果没有两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果实,根本不可能确立现代的世界霸权地位。
总之,公债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充分发挥排除了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自行解决的客观障碍;
提高了其施展的空间;
优化和保证了市场秩序等等。
这些都是国家举债权行使对经济自由权的促进作用。
(二)国家举债权对经济自由权的消极影响
公债发行、使用如果发行过滥,使用不当,结构不合理等,也会对经济自由权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古典经济学家就认为,公债发行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政府行为,特别是为战争而发行的公债,更是如此。
首先,由于公债的信用要远远高于民间借贷信用,所以,公债发行将民间资本吸纳到政府的手中,从而使民间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常常会导致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的市场利率提高。
因此,对私经济自由权中的资金流动自由形成政府干预,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预期产生一定影响。
无论是公债的支出,还是转移支付,甚至政府作为资本投入到其他生产领域,如果使用不当,都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的发生。
这就对国家举债权的行使历史时期提出了限制;
否则,就会使市场主体取得民间资本借贷利率提高,影响其权能的发挥。
其次,长期的财政赤字还会促使国家通过增发货币而通货膨胀,进而提高名义货币的价值。
“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公公道道地完全偿还了的实例,我相信几乎没有。
……提高货币名义价值,那是公债假偿还之名行倒账之实的惯技。
”{21}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尽可能减缓巨额债务的压力。
可是,一些货币主义者,却不认为通货膨胀是由于赤字财政引起的。
布坎南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现行政治和金融体制的运行在预算失衡时能够增加货币供给,在我们现实的体制环境下,预算赤字总是要引发货币膨胀,因此,认为预算赤字带有通货膨胀性质是有道理的”{22}货币主义者之所以认为赤字财政与通货膨胀无关,是他们坚信货币当局的独立性。
其实,货币当局的独立性是非常有限的。
政治压力同样会对货币当局的决策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相对于当选政治家来说要稍微显著一些。
“他们(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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