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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参考文献
一.偷逃税的基本理论
1.1偷逃税的概念
纵观对偷税的概念上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概括法,如著名
经济学家于光远对偷税的定义:
偷税是纳税人使用欺骗手段不按税法规定交
纳税款的行为。
1另一种是列举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
偷税的界定。
该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以下欺诈手段故
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2偷逃税的特征
偷税的基本特征是纳税人有意少纳税或不纳税,表现为纳税人有意识地
违反税收法规,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或减轻纳税义务
二.偷逃增值税的原因
2.1主观原因
2.1.1是我国地域辽阔,东部和南部地区经济较之西部和北部地区发达,而且重工业和基础设施多分布在西部和北部,资本有机构成高,使西部和北部地区的税负水平高于东部和南部经济发达地区,东西部经济差距很大,南北情况千差万别。
2.1.2是从我国整体看,经济还比较落后,过去长期闭关锁国,国门开后,人们看到经济生活的差距,急于想富起来又苦于找不到门路。
2.1.3是我国刚开始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依法纳税意识尚不成熟。
2.1.4是有些人受利益因素驱动,当看到利用含“金”量极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造假钞票赚钱更快更容易时便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利用偷逃增值税款来谋取自身私利。
2.2客观原因。
主要从增值税制度本身来看。
当一种制度屡屡出现问题时,不得不对此进行一番剖析。
2.2.1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存在不平等待遇,向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购货时不能抵扣或不能全部抵扣进项税款,引发了增值税发票链条的中断和使用上的混乱;
2.2.2是增值税一般仅针对增值部分征收税款,且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商品流通企业利用经营方式的灵活多变性,采用直销、分销、代销等多种方式,使商品价格平进平出,进销一价,为其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
2.2.3是我们目前的征管手段还停留在一个相对初级的管理水平上,基本上是手工业工作方式。
稽查部门的稽查过程还很简单稽查行为还比较单一,与其他征管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大量经济信息不能广泛迅速搜集。
稽查部门只能在茫茫的选案对象中随意选取偷税对象,消耗税务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我国增值税偷逃的主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为依据,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征管方法不同,它们的偷逃税途径也不尽相同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即以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税额。
目前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2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偷逃税现象。
3.1.1混合经营从低计税
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初始认定为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但在实际运行中他们却不按照工商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而是只要有利可图就干。
3.1.2账外经营
许多具有一定规模或符合建账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没有建账建制或设
置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等简易账。
即使有,也记载不实,纳税申报
收入与实际经营收入往往不符,账外经营恣意蔓延,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3.1.3拒绝成为一般纳税人
由于实践中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征管稽查比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比较粗放,因此一些不法企业为了争取更大的偷逃税空间,即
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不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3。
3.1.4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虚开、代开
发票,主要表现为免税纳税人为应税纳税人代开发票。
二是拒开发票现象严
重,据统计,长年不用发票的纳税人占总户数10﹪左右。
4三是一些查账征收
企业只按照发票开具的金额申报纳税。
甚至一些纳税人开了发票也不申报,
使税务机关难以通过发票掌握纳税人真实收入情况。
四是跨行业开具、国地
税发票混开现象普遍,如有的汽修厂应开具国税机关管理的修理修配发票却
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有的打印复印社应开具地税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开具货
物销售发票等。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
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核算是“以票控税”,即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四小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及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要么是在账上做文章,少计销项或是多计进项,要么是在发票上做文章,虚增进项税额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销项税额方面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5由此可见,销项税额与收入及税率紧密联系,现阶段在销项税额方面的偷逃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行账外经营,销售产品不入账或者虽设账但隐瞒销售收入
2.企业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为销售行为时,不计收
入、不计销项税。
3.将应税收入记入其他账户。
4.混合经营或者混淆不同税率,从低计税
5.利用收取的会员费进行偷税6
3.2.2进项税额方面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
额。
7纳税人在进项税额方面偷税主要是采取擅自扩大进项税范围、随意抵扣
进项税金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兼营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减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进项税
2)把按照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购进物品,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基建用材料、购进福利费中开支的生活物品等也通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最为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化整为零,变相抵扣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却不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从销货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按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5)人为推迟进项税额取得时间。
这主要表现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购进货物推迟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确认,以抵扣之前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
8例如:
甘肃省安西县曾发生过一例这样的偷逃税案。
一家商贸企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入了一批货物,但并不入账,而是在该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取得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企业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入了库存,登记了企业库存账,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该企业就是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和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来偷逃增值税。
6)利用东北试点地区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政策进行逃税。
3.2.3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
扣的制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
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
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2.4利用“四小票”偷逃税的主要途径
现阶段的扣税凭证中,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俗称“四小票”。
为有效防范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03年7月,全国5213个办税大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模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申报表信息进行的“票表比对”功能,并于2004年3月起,对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进行采集、审核和比对。
9这使得“四小票”的代开、虚开、“大头小尾”、假票等现象得到了控制,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逃税的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
1.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2.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3.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
4.利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偷逃税
四、偷逃增值税的审计方法11
1审查会计账簿。
主要审查“应交税金”账簿,核实应交增值税账簿上的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是否相符,有无采取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核实应交增值税的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
2审查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它记录了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内容,是留下偷逃增值税铁证的主要凭据。
因此,对照偷逃增值税的手段审查会计凭证是清查偷逃增值税行为的主要方法。
对原始凭证,主要审查该计提的销项税是否计提、所载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否有合法的凭据并真实合法、该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转出及其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假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和运费发票等。
对记账凭证,主要审查应附附件是否齐全,与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和数字是否相符,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与账簿记录是否吻合等。
3审查收款票据。
主要审查已使用发票、收据的存根联是否齐全,有无缺号情况;
所有开具了未作废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是否都做了账,存根联与记账联上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未使用的发票、收据有无缺号的情况,每份未使用的发票、收据其发票、收据联是否存在;
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4盘点库存现金。
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检查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并要注意审查出纳手中保管未入账的收支单据,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5审查银行存款。
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银行已入账的单位未达账款,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6核实往来账款。
采取上户、函证等方法,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有数进行核实,检查其账面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做在这些账上,不申报纳税而偷逃增
值税的情况。
7审查实物资产。
对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审查相应的总账、明细账、仓库保管账和备查账,看账实、账账是否相符,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8比较分析情况。
对被查单位检查期间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每一元钱销售额应交税额、消耗某项主要原材料每一计量单位应交税额、消耗每度电应交税额、支付生产工人每一元钱工资应交税额等情况分别与相应的本期计划数、上期实际数、同行业水平数等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偷逃增值税的手段进行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五、遏制偷逃增值税的对策
5.1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改的核心是增值税,增值税的关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5.1.1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范围,对于从事经营消费品类商品且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及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商业零售企业,不予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需要发票的,要严格执行由税务机关监开代管的有关规定,从根本上解决虚开代开问题。
5.1.2严格掌握进销项专用发票,实施双重稽核。
企业申报时必须带票申报,办税服务厅人员做为第一道防线,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真伪及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规范等内容,把好第一关,对于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传送给税务稽查机关,由稽查机关进行重点追查;
稽查机关做为第二道防线,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除了检查进项发票的真伪等内容外,还要重点检查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有没有未付款先抵扣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销售发票是否有弄虚作假,少开销售额或虚开发票从中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把好第二关,实施双重稽核,来解决商业企业因发票问题而造成的偷税现象。
5.2改进和加强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对于商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改变一种模式的管理方法,区别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5.2.1对于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商品销售额的确定,要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为依据,采用税收收款机或商场内设立收款台的办法开票收款,使每笔营业额都能做到有据可查,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才能按照规范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实行按销进项相抵计算应纳增值税,对于不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收款或核算的,可采取按定率征收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即按商业企业的平均毛利,制定出增值税征收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只有采取这些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税款的流失。
5.2.1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由税务、银行联合监控现金的办法,解决现金交易中存在的偷税问题。
商业企业普遍存在的偷税问题与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格和金融管理制度没有配套有很大关系。
为了有效地减少偷税,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国家应作出规定,对没有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和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批准其开业。
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对出现做假帐偷税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出,要吊销《会计证》并永远取消其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对于现金问题应由银行和税务联合制定《现金监控办法》,规定各项经济活动在一定金额以上必须通过银行划转,接受银行和税务的监控,否则将予以处罚。
只有加强现金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现金交易和搞帐外经营所发生的偷税问题。
对定额管理的商业企业,特别是搞柜台或小组承包的商场,应聘请一些监督及协税人员,及时反馈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定额,解决定额调整的滞后性,减少税款的流失。
5.3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有效稽查,严肃处理偷税行为。
5.3.1在增加经费投入、改善交通工具等硬环境的同时,要选调业务精、作风过硬、思想品德好的干部,充实到稽查第一线,提高稽查人员比例,改变稽查工作跟不上经济形势变化这一落后状况,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5.3.2实施有效稽查。
所谓有效稽查,就是对通过一定选案程序选出来的稽查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保证质量,每检查一户,必须查深查透,要检查发票、有关帐簿、仓库、购进和销售商品的有关内容。
5.3.3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
对于经检查有偷税行为的企业,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处罚较轻,不仅偷税者本人不会吸取教训,还会引起其它纳税人的不满和效仿,因此一经查明,必须从重处罚,杀一儆百。
不仅要进行经济制裁,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适时“曝光”一些偷税的纳税人,既要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同时还要让其“名誉”扫地,彻底消除违法者存在的侥幸心理,从而教育他人维护国家正常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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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Ⅰ)第92页[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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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法(Ⅰ)第97页[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版
8)黄彦军、金琳·
账面上无懈可击,身份上露出破绽,载中国税务报2006/01/13第7版,总第25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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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耿州生.浅谈道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再强化[J].交通财会,2005(8)
11)周先海:
铜鼓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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