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47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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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A
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题中情形是某乙为了使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而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正当防卫针对加害人,而紧急避险是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本题中正是针对加害人,因此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
第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被发现其在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撤销甲某的假释,根据“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B.乙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执行原判刑期7年以后,可以假释
C.丙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丙某可以假释
D.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4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丁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抢劫罪。
因此,首先撤销丁某的假释,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
D
假释A选项中,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B选项中,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C选项中,丙某属于累犯,不得假释。
第4题:
谢某驾车在某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拐弯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成某撞倒,成某当场昏迷,谢某赶紧将成某抱上车准备赶往医院,但途中谢某见成某停止了呼吸以为成某已经死亡,就想抛弃了事,于是将成某抱到一山洞里,离开时觉得成某动了一下,谢某吓了一跳,以为成某还没死,怕他呼喊被人发现,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成某的头部几十下后离去。
后经法医鉴定,成某系被谢某撞死,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谢某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D.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交通肇事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成某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
但后来谢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对成某的尸体进行侵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该数罪并罚。
第5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因此,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C.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并不排斥立法上的类推解释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但是,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是: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是:
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但是,法律主义并不是说要求刑法本身达到绝对明确,事实上,由于文字本身及其他原因,决定了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因此,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
D选项正确。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
所以,B选项错误。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一切不合理解释,所以A选项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不但禁止司法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的类推解释。
所以C选项错误。
第6题:
2004年5至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经多次踩点,决定侵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弄钱,并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
8月下旬郝在郊区某村庄租了装有电话的住房一间,安置一部电脑,并于9月7日以王军等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设16个活期存折账号。
郝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操作电脑向王军等16入账户输入共计人民币72万元。
随后两人持存折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储蓄网点提取现金26万元。
问郝某二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定性?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在犯罪形式上同其他手段的犯罪有些差异,表现形式也尚未充分揭示开来,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仅作了揭示性规定。
因其主体及侵害客体、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不同,可分别归人盗窃、诈骗、贪污、侵占、间谍、侵犯版权等不同犯罪类型中。
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第一,两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直接故意。
第二,两犯罪嫌疑人客观方面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银行资金。
第三,不能简单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转入的4.5万元因是“空转”,就不存在就是虚假的。
只要犯罪嫌疑人完成了对计算机数据的篡改和删除,他对以计算机系统内部形式存在的财产的侵犯也就完成,也就实际上非法改变了由计算机数据所表现的财产的所有权,完成了直接窃取这笔财产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第四,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大部分要件是相同的,即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结果,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实施行为的差异,盗窃犯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诈骗犯罪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两种方法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有时甚至互相兼容,即在盗窃犯罪中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在诈骗犯罪中实施定的盗窃手段,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哪一种行为对获取财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据前所述,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秘密窃取手段起了决定性作用。
当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秘密篡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完成后,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转入资金,既末欺骗计算机,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不能成为欺骗的对象,相反计算机在郝的操作下成为其实施犯罪的工具;
也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因为郝的行为本身也都是真实的,真实的银行存单,正确的存单密码,充足的存款数额。
综观全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都是真实的。
而诈骗犯罪所强调的正是行为本身或其指向的虚假性和欺骗性。
另外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还有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本案无此情节。
根据刑法285条的规定D项容易排除。
第7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是:
A.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雷某将上级春节时慰问贫困地区的一台彩色电视机私自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村委会成员欠饭店的吃喝账
B.某市民政局局长杜某将上级拨付500万元救济款挪用于建本单位高级办公楼,被境外媒体报道后,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
C.某省防汛办公室主任刘某将本单位储备的防汛物资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本单位投资期货交易,当年赢利后,又重新按原品种、数量购置防汛物资
D.某县民政局干部齐某将上级拨付的5万元扶贫专用款挪用于本人购置新房,1年以后,齐某凑齐5万元归还
B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界定了特定款物的外延。
A项中的电视机系慰问品,不是特定款物;
C项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
D项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此,本题B项为正确答案。
第8题:
张某系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一日骑自行车看见小孩在路上,其不予避让,撞伤小孩,造成小孩重伤。
经查明,张某当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其精神又不正常了,对此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A.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等待张某精神正常后再予以追诉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第2款,A项正确,而其他各项均无法律依据。
第9题:
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有期徒刑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A.1989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
B.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C.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D.198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刑法》第58条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题中某甲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徒刑刑期加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刑期。
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10题:
下列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B.犯罪对象并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C.犯罪对象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D.每一个罪都有犯罪对象,只是认识程度上不同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一个概念,虽然两者有一定联系。
犯罪对象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可能反映不同的犯罪客体),不是必然受到侵害(如盗窃),并不是每一个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第11题:
江某无端遭到仇人的追杀,情急中拿起一根铁棒在厮杀中击中仇人的头部,将其打死。
江某认为自己杀了人,非常害怕,担心承担刑事责任,就将仇人的尸体装在一个袋子中运回家里,然后碎尸灭迹。
江某属于:
A.法律认识错误
B.事实认识错误
C.过失致人死亡
D.碎尸灭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我们知道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但是后来的碎尸灭迹行为应该成立侮辱尸体罪。
第12题:
A.甲某被虐待,杀死丈夫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发现有人密谋杀死看守越狱,就悄悄报告了管教人员,从而将打算进行犯罪的人捕获,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杀死其丈夫的手段过于残忍,不同意对其适用减刑
B.乙某被羁押3个月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监狱中表现非常良好,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并将其以前被羁押的时间抵扣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
C.丙某被假释后舍己救人,在抗洪救灾中抢救了5人,人民法院没有对其适用减刑
D.丁某犯有盗窃罪,在1997年12月27日执行完3年的有期徒刑,2001年11月9日因为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在行刑中劳动期间跳到江水中救两名落水儿童,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裁定适用假释
减刑、假释A项行为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减刑,所以错误。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只有有期徒刑的减刑中才将犯罪人审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
C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再减刑。
D项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批准的特殊情况的减刑,不包括该条第2款规定的累犯等情形。
第13题:
张某怀有强奸的意图,在某山路上将一名少女截住,使用暴力将女孩压在地上,该女孩见状急中生智,就说:
“给你3000元钱你放过我厂该女接着就把钱从随身的袋中拿出,张某接住钱包,起身拿出打火机翻看,女孩趁其不备,跳下一道沟崖,张某急忙藏好钱包,寻找女孩,后来不了了之。
对张某的行为理解正确的是:
A.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和强奸罪的未遂
B.成立抢劫罪和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C.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D.成立抢劫罪和强奸罪(未遂)的吸收犯
吸收犯犯罪行为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在同一个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两个犯罪,两个犯罪之间具有过渡和连接的关系,而且其中一个犯罪成立未遂没有独立性。
所以属于吸收犯。
第14题:
甲、乙在不同街道经营各自的商店,后来商量销售贴有"
WLY"
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甲半年内获利3.6万元,乙将其购进的假名酒赊欠出去,但经营金额6万多元。
后来,某国有商店经理丙知道后,和乙合作,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甲在罢手不干后为乙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进货渠道。
对于甲、乙、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B.甲、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乙与丙成立共同犯罪
D.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16条。
注意两个问题:
(1)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立二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但不能认为该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员也有共犯关系;
(2)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致使其与乙、丙所在单位成立共同犯罪。
第15题:
甲某是某工厂的电焊工,在一次维修厂房过程中,未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棉纱和锯末,就进行电焊作业。
高温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棉纱和锯末上,引起火灾,造成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同时还导致当时在车间内工作的两名工人被大火烧死。
甲某构成:
A.失火罪
B.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甲某由于未按照焊接施工要求清理焊接现场的易燃物品因而导致大火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其行为形式上表现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已经将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包括在内,所以不用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16题: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主体关于A选项,脱逃罪(《刑法》第316条)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并不一致,后者仅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仅仅为已决犯;
而前者的主体不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而且还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即已决犯与未决决均可以。
关于B选项,《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主体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只能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构成,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危害行为可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关于C选项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主体与D选项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的主体,《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第17题:
甲某是某派出所民警。
某日甲在车站遇到其友乙某,乙某告知因犯杀人罪正在受到追捕。
甲某给1000元,将乙送上火车。
当追捕乙某的公安人员赶到时,甲某有意上前搭讪,故意延误追捕者时间,使列车出站,乙某逃脱。
甲某行为构成:
A.窝藏罪
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
C.徇私枉法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
窝藏罪本题测试的知识点是窝藏罪的罪质要件问题。
本案中,乙某不是在押人员,故甲某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甲某实施本案中所列行为均未利用职务之便,故不属于徇私枉法罪,也不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
凡是资助罪犯逃匿的,通常定窝藏罪。
第18题:
张某系福建省厦门市某国有储运公司雇用的门卫,当班时负责检验该公司货场内货柜以及物资的安全,并且对进入的车辆检验放行。
看到只有自己管理大门,就伙同
黄某将其所在公司货场内存放的某国有公司的3个集装箱货柜偷运出货场,并将有关这些货物出入货场的记录予以销毁。
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职务侵占罪该题主要考查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也有本质上的不同。
张某并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仅仅是被临时雇来照看大门的,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可能成立贪污罪,但是他确实利用了照看大门的职务方便,属于“监守自盗”的情形,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
第19题:
甲在上级考察并决定提拔更高职务之前,为了更稳妥地得到提拔,就利用自己是某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安排他人将多次举报自己的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对甲的行为,不正确的理解是下列哪个选项?
A.滥用职权罪
B.诬告陷害罪
C.报复陷害罪
D.诽谤罪
从一重罪处罚甲的行为在刑法上有多重意义:
滥用职权对举报自己的人进行报复陷害,涉及到了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举报人罪、诬告陷害罪。
其中,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举报人罪之间具有法条竟合的关系;
同时和诬告陷害罪之间具有想象竞合的关系。
首先应该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然后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从刑法的规定上看,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要比报复陷害举报人罪重些。
第20题:
被告人冯某(原系某铁路局公安处民警),长期参与赌博,因丁某欠其赌债不予归还,冯遂想出将丁关押而迫使其家人还钱的方法,其后,冯以丁可能系某次列车盗窃案件的行为人为由,向分管领导作了报告,在办理了相关立案手续后,于1998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在西宁某宾馆将欠他们赌债的丁某等3人“抓获”,冯强迫丁给广东的亲属打电话,送钱到西宁还赌债,然后放入。
受害人亲属报案后,丁某被解救。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构成:
B.非法拘禁罪
D.诬告陷害罪
滥用职权罪本题中,冯虽明知丁是无罪的人而利用其司法职务将其抓获并予以关押,但其目的是为了迫使丁家人还债而并无使丁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因而,其行为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
D项行为人并不符合该罪所要求捏造并告发的行为,而是主要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故不成立该罪。
B项的行为应属于其滥用职权行为过程中的具体手段,不应成立该罪。
同时,冯的行为不符合C项所要求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手段,故A项正确。
第21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李某盗窃一案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李某所为,而真正的犯罪人可能是本案的证人赵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宣告无罪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审查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本题李某所犯盗窃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故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第22题:
下列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C.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简易程序本题各选项分别考查了多个法条,法条依据在于: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178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第23题:
周某系黑龙江省甲市环保局局长,2000年4月30日,被黑龙江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
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A.提起公诉
B.不起诉
C.撤销案件
D.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第24题: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公民可以在一定的情形下,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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