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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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分工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应地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卫生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分工。
根据该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职责为: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卫生部门相应的职责为: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国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1.美国职业安全卫生
2.德国职业安全卫生
德国的社会体制特殊,除私有和国有的以外,还有所谓公众权益性机构。
德国劳动保护的法律很多
3.英国的职业安全健康
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早在150多年前,就制定了有关生产安全与健康的规章。
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构为安全与健康委员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
国务大臣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负总责。
第二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职业卫生法律。
包括职业卫生专项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
含有职业卫生条款的法律,如《劳动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如《使用有毒物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部门规章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定的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5)职业卫生标准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等9个方面。
二、主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总体要求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将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品和高毒物品。
2.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3.劳动过程的防护
4.职业健康监护
5.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四)《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4.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
(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与监察相关性较强的三个标准
(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该标准对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设置警示标识作了规定,标识为可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1.警示标识类别
2.警示标识设置
第三节职业危害和职业病
一、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
(2)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
(2)异常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
(5)电高辐射
3.生物因素
二、粉尘与尘肺
(一)生产性粉尘定义
能够较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粉尘。
(二)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1)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其所形成的尘粒
(2)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汽在空气中凝结、氧化;
(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
一般认为,矽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从事矽尘作业的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二氧化硅的类型、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个体条件等有关。
一般在接触矽尘5-10年才发病,有的可长达15-20年。
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也有1-2年发病的。
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后,引起肺泡的防御反应,成不尘细胞。
其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
主要是引起肺纤维化改变。
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至2000年我国已发生各种尘肺病例近60万人,死亡近13万人,尚有隐患40余万人。
2002卫和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12种法定尘肺,即矽肺、煤工尘肺、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尘肺、铸工尘肺。
三、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基本概念
毒物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暂时的或长期病理状态的物质称为毒物。
毒物的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应的剂量来表示。
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
化学物质的危害程度分级分为:
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5个级别。
毒物的危害性指毒物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人等到因素影响。
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大;
毒性与危害不能划等号。
例如,氮气是一种惰性气体,本身无毒,一般不产生危害性。
但是,当它在空气中含量高时,使空气中的氧含量减少,吸入者便发生窒息,严重时导致死亡。
石油化工行业,用氮气的机会很多,稍有不慎就有发生氮气窒息的危险,危害性很大。
(三)职业中毒
1.定义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2.生产性毒物存在方式
3.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4.职业中毒类型
5.职业接触生产性毒物机会
6.职业中毒原因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恶性肿瘤
六、职业性传染病
七、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第四节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一、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二、工业毒物控制措施
三、物理因素控制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原则
(1)企业有义务为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企业工人应了解自己的工作需要哪些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
(2)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对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要进行反复训练,达到能迅速正确使用。
(3)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
用于急救的呼吸器更要定期检查,以免急救时无法正常工作。
急救呼吸器平时要妥善地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这样不但可延长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用品的防护效果,要仔细阅读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按要求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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