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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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司亦负责赔偿。
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领有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政府命令或任何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安装工程棗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其他保险项目棗由被保险人与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司,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个月向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个月内向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未经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司,并在天或经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司;
根据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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