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服务社会化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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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服务社会化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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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合作社主要职责:
(一)对养殖户和农牧民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
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证,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本管理区动物流通管理工作,对外调动物做好落地报检管理,外调动物严格落实隔离、消毒、补免、流动台账等措施。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七)实施消毒灭源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做好消毒;
对自身携带疫苗冷藏箱、注射器、针对等做好消毒管理。
对发现的养殖户死亡畜禽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消毒。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并对责任区内畜禽有关信息及时进行统计和报送。
(九)日常巡查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按时完成划定区域疫情监测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和兽医部门对管辖村或区域发生畜禽重大疫情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六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严格遵守上级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二章会费及会费筹集
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所有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交纳会费根据合作社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格遵守县委、政府维稳各项规定,政审合格;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签字认可并遵守本社章程,身体健康,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人员优先予以入社。
(三)自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县畜牧兽医局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或乡村兽医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范的技术和要求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负责的工作;
(四)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五)严格按照本社的统一防疫、兽医门诊服务、配种等技术要求和达到的标准开展工作;
(六)不得从事与本合作社相竟争或与本合作社利益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
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
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1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安排的工作;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社选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和本社业务范围相符的服务合同;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选举成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选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选举执行监事5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相应职务和本合作社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的最后一个月的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给社员查看。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国家非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注射服务费收入资金;
(二)国家扶持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的资金;
(三)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四)未分配收益;
(五)其他诊疗、配种、协检、培训、兽医技术服务等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的工资、奖励发放按照本社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实行。
第三十条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三十五条 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其他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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