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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2.照明灯具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注:
1.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
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
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
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
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
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
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
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
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
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
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
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
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
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
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3mm
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
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
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
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
的耐腐蚀扁钢。
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
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至少6个月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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