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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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自动柜员机(ATM)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与银行卡管理部门共同对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进行验收。
3、配合自动柜员机(ATM)供应商对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随时对基层维护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职责
1、协助实时监控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运行维护记录,记录每台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等历史情况。
2、负责所辖自动柜员机(ATM)(包括附行式和离行式)设备的装钞、结账、打印交易流水和客户回单等各种凭证的安装及账务核对工作,保证账款正确无误。
3、随时检查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及其附属设备(通信、监控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自动柜员机(ATM)故障并与市、县(市、区)信用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联系,协助排除可能发生的卡钞、卡纸、回单堵塞等常见故障,并建立、填写《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维护登记簿》。
4、建立《自动柜员机(ATM)钞箱登记簿》,对日常自动柜员机(ATM)盘库、加钞等做详细记录。
5、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吞没卡登记簿》,确保营业时间内的吞卡能及时核对,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处理。
6、保持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交易区和自动柜员机(ATM)设备机身内外及附近环境的卫生清洁。
7、对客户操作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疑难问题。
8、根据辖区内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社自动柜员机(ATM)发展计划,向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提出布设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申请。
第三章设备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的日常运作操作管理、客服热线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安装、调试,自动柜员机(ATM)网络线路、主机软件和自动柜员机(ATM)监控软件的维护、故障排除,为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自动柜员机(ATM)日常加钞、管理(包括会计周期、前后台对账、吞没卡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协助银行卡管理部门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由所属营业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负责自动柜员机(ATM)摄像监控、自动柜员机(ATM)加钞和机器维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自动柜员机(ATM)加钞人员应为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的信用社正式员工,该岗位业务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轧账、对账、加钞、清钞等各业务环节,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各项耗材的补充、常见故障的排除、日常管理等各技术环节。
第十五条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必须贯彻相互监督的原则,每台自动柜员机(ATM)的日常管理要明确分工、相互协作、互为监督:
自动柜员机(ATM)操作管理员掌管自动柜员机密码,检查更换打印纸,打印交易清单和有关报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账务核算。
自动柜员机钱箱管理员掌管自动柜员机钥匙和钱箱钥匙,负责现金的保管、装箱、加钞等出纳工作以及清点保管自动柜员机吞没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吞没卡。
进行自动柜员机现场操作时,必须两人到场。
两人协同操作,相互监督,保证自动柜员机的出纳核算工作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坚持钱箱钥匙、密码分人掌管。
钥匙用毕后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钥匙和密码需办交接时,应设置交接登记簿,做好记录,并坚持单线传递,不得交叉使用。
密码经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及时更换密码。
备用钥匙入大库保管,以备应急之用,如需启封,必须经营业机构主管批准,同时在登记薄登记。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如发生变动,需向银行卡管理部门报告登记。
银行卡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做好自动柜员机(ATM)的保养与维护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够安全运行。
1、每日清洁自动柜员机(ATM),做到外表无积尘、污垢,显示器明亮。
2、每月清洁一次读卡器磁头,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
3、每季对自动柜员机(ATM)内的点钞器、读卡器除尘,清洗各光电管、喷墨头等,检查各皮带、色带是否正常。
4、每年要给自动柜员机(ATM)的读卡器、点钞器等的机械传动部件加油,对电源与显示器应开盖吸尘,清洁电路板和打印机,检查出钞部件是否正常。
第十九条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场地租用由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联防协议》,由客户指定专人协助我社对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定期巡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
第四章设备运行监控及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自动柜员机(ATM)必须保证每天正常运行,银行卡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控。
同时,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也应随时观察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银行卡管理部门监控人员应做好《自动柜员机(ATM)运行监控登记簿》的记录工作。
协助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做好运行报表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控人员发现问题应在5分钟内联系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
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控及客户的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能够电话解决的,通过电话进行指导解决。
需要到现场解决的,根据故障情况通知相应处理人员(科技部门技术人员、保卫部门人员、银行卡管理部门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维修公司人员)进行维修,若当日无法修复故障,应将情况报告给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人。
并做好《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登记表》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在联系相关人员10分钟无响应的,应直接向银行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相关处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响应,并在半个小时内解决。
若无法及时解决的,应该立即反馈给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
故障解决后,要立即把处理结果反馈给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并说明故障原因、处理情况。
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故障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若需要维修公司技术人员维修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核对无误后,为其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全程在场配合。
第二十六条夜间抢修时维修人员必须携带通讯设备,保持和本营业机构的联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实时记录抢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维修机器时应由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出纳、保卫、技术维修人员一同前往。
对硬件故障必须打开保险箱检修时,操作员必须将钞箱取出,将机内库存现金清点,妥善保管,再进行维修,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八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和维护自动柜员机(ATM)设备时,要轻启轻放,避免用力过猛损坏设备,并做好设备保养与维护工作,定期清除灰尘及杂物,保持设备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机构设备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对附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设备运行情况做认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缺钞缺纸及时添加。
第三十条保证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电源专用,不得随便接入其它电器。
第三十一条保持设备标贴的完好,对过时或破损的标贴要及时更换。
第五章 错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均要受理自动柜员机(ATM)用户的投诉,并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客户投诉及差错登记簿》。
在营业期间接到客户错账投诉时,应准确记录投诉的日期、时刻、客户姓名、卡号、差错金额、客户联系电话或住址及受理人等项目,及时交银行卡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核实查清后,按规定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通知客户。
第三十三条每次清机轧账时发现长短款现象,需及时查清差错金额、姓名、卡号、核对无误后,将差错情况登记《自动柜员机(ATM)客户投诉及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账务处理后通知持卡人。
长短款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六章 吞卡处理
第三十五条每台自动柜员机(ATM)设备都需建立《自动柜员机(ATM)吞没卡登记簿》,每次从自动柜员机(ATM)设备中取出卡时,必须在柜面作没收登记,并专人保管。
若因自动柜员机(ATM)故障或操作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密码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须剪角处理,如是他行卡需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缴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七章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自动柜员机(ATM)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保卫部门和各营业机构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设备的防盗、防破坏;
科技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ATM)软件的正常运行,防止软件上的漏洞而造成资金损失。
第三十七条自动柜员机(ATM)须保证正常运行,全天候服务,全封闭监控录像。
自动柜员机(ATM)安全监控由各营业机构专人负责,实施24小时监控,建立设备运行日志和值班人员记录,及时清楚地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营业机构监控人员要爱护设备,严禁乱接线缆,不得随意变换录像机各画面分割器的编程。
第三十九条保卫部门及各信用社要加强设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录像资料的管理,不得无故停止录像。
凡已录制过的录像资料任何人不得在保存期内洗掉,属永久保存的录像资料由保卫部门及各营业机构登记后统一保管。
第四十条各信用社经常检查自动柜员机(ATM)设备和自动柜员机(ATM)交易区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对探头偏移或画面模糊不清的要及时调整或清洁。
建立录像资料调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调阅权限审批,向银行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调阅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调阅。
第四十一条自动柜员机(ATM)装取钞或设备发生故障须开启保险箱时,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配备两名以上的警卫人员进行守护,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如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立即报告联社保卫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发生抢劫、盗窃和滋事等刑事治安案件时,应及时通知联社保卫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受福建省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自愿委托,本办法由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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