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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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
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需通过评审或评估。
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同意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
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形、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定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成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市科技局能够按照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形,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按期对项目实施情形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进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
在项目实施进程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部份项目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踊跃配合。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觉的问题,成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和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进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需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进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局按照管理工作需要,能够将有关项目的部份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成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立项审定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大体程序。
第九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按照武汉市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展计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前资助项目立项前须通过专家评审或评估。
计划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对需要通过招标肯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从市内外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异地专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在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成立回避制度。
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和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同意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从头审定。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许诺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利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
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通事后签定生效。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劳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大体责任:
(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许诺,催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形和相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形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五)同意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执行情形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如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及项目功效普及性报告;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形,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九)同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大体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形;
(二)协调、处置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或绩效评价;
(五)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对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未经市科技局批准,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形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者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形,如遇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情形进程检查是增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腕,市科技局能够按照需要随时进行。
项目执行进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形、查阅经费利用情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情节严峻者,此后再也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必要时,市科技局能够采取行政或法律手腕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一)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形调查表》等报表;
(二)无合法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结题;
(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验收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后必需依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会议验收(鉴定)、项目报告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规按时刻内提出验收申请;
不能及时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期内,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提交审核。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肯定的考核目标为大体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形和经费利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利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验收和继续申请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超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同意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产生科技功效后,应当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功效记录、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记录、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昔时不得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
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置,并提交详细的情形说明。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3位)和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十二条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按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是对各类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情形的总结和评价,可按照绩效评价情形调整各类计划。
第三十四条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是近三年内立项、并已完成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每一年按期抽取必然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察惩处
第三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置。
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审评估、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进程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情节严峻者,终身取消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进程中,违背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后资助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事后补助,立项评审、签约、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流程省略。
第三十九条对市科技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0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1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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