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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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计矿井应将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工作应由具备有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对开采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进行测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燃“三带”分布范围。
当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在系统设计、生产过程中,必须优选有利于防灭火的开拓布置、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应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对采空区自然发火进行监测,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
与封闭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封堵,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二十六条放顶煤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
第二十七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十八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封闭。
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容易自燃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第二十九条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定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曾发生自燃火灾的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矿井防灭火系统,加强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节外因火灾
第三十一条外因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点、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灾。
第三十二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物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三十五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三十六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2.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3.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4.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三十八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三十九条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
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第四十条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井下爆破作业时,采用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严禁产生明火。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第四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四十三条开采地层含油的矿井,应加强对地层渗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第四十四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四十六条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七条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第四十八条矿用电缆、风筒、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性能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的要求。
煤矿新购入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抽样进行阻燃抗静电检测。
第四十九条矿用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运输时遵循分类原则,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第五十条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
第三章井下火灾监测监控
第一节自然发火监测
第五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采空区、工作面回风隅角、密闭区、巷道高冒区等危险区域。
第五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应采用束管监测系统或人工取样分析系统,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以及其他煤层自然发火气体成分变化,宜根据实际条件增加温度监测。
第五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临界值应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
临界值可采用标志气体浓度、气体浓度增率或比值等指标。
第五十四条采空区永久密闭区、封闭火区应监测温度、压差及氧气、甲烷、一氧化碳等参数。
第五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各种气体测定管、便携式仪器仪表及成套气体分析化验装备的地面分析室,煤体温度测定应配备矿用本安型红外测温仪,仪表必须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火灾监控
第五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做到便携式仪器仪表定点每班检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安全监控系统连续监测监控。
第五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宜设置温度传感器。
3.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4.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五十八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半煤岩巷、煤巷,宜在回风流中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五十九条带式输送机应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宜设置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火灾监测系统。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声光报警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值应由煤矿(煤矿企业)确定,应排除传感器误差、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尾气等影响,宜设置为微量浓度。
第六十条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宜配备区域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一条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第四章防火技术
第一节注浆防火技术
第六十二条采用注浆防火时,根据矿井具体条件,注浆方式可采用采前预注、随采随注、采后注浆,注浆方法可采用埋管注浆、钻孔注浆、密闭墙插管注浆、洒浆,浆液制备工艺宜采用机械搅拌制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注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安排防火注浆计划,落实注浆地点、时间、进度、注浆浓度和注浆量。
3.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注浆。
4.应有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注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地点集中,取运注浆材料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地面集中式注浆系统。
2.注浆地点分散,注浆材料丰富可就地取材时,宜采用地面移动式注浆系统。
3.注浆量较小,且从地面输送浆液困难时,可选择井下移动式注浆系统。
4.注浆系统必须配套制浆、输浆、注浆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5.注浆管路应直接铺设至注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注浆能力。
6.浆液土水比和注浆量等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
第六十四条注浆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材料可选择黄土、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沙子、水泥、胶体材料等。
2.注浆材料和添加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等。
第六十五条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注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
在未放出前,严禁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第六十六条定期检测注浆防火区域采空区的出水温度和气体成分变化情况。
建立注浆防火区域管理台账,包括注浆区位置、钻孔工程、泥浆分布状况,气体分析及温度记录等。
第二节惰性气体防火技术
第六十七条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根据矿井实际条件,注入惰性气体方式可采用连续或间断,注入惰性气体方法可采用埋管注入、拖管注入、钻孔注入和密闭注入等,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惰性气体来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二氧化碳浓度不小于99.5%。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惰性气体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采用液氮或液态二氧化碳直注时,输送管路必须符合耐低温要求。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可分为地面固定式和井下移动式。
井下生产集中、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宜集中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储罐及气化装置;
同时生产的采(盘)区相距较远、惰性气体需求量较大时,宜分区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储罐及气化装置。
惰性气体需求量小,地面输送距离长时,可选择井下移动式制氮装置或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小型储液罐及附属装置。
第六十九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惰性气体防火时,释放口的位置应根据惰性气体的扩散半径、工作面参数及采空区自燃“三带”分布规律确定,管路释放口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第七十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防火惰性气体注入量按采空区氧化带内的原始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计算。
已封闭采空区惰性气体防火时,以采空区内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为止。
当采用液氮、液态二氧化碳直注防火时,使用量应根据气化体积比进行换算。
第七十一条采用二氧化碳防火时,必须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
当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灌注,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为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应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区域漏风量,考察惰性气体注入前后采空区自燃“三带”变化情况。
第三节均压防火技术
第七十三条采用均压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受上覆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侵入影响或工作面漏风难以控制时,宜采用均压防火。
6.突出矿井严禁使用均压防火。
第七十四条采用均压防火技术时,应编制专项方案,经论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均压方案必须包括调压方法、均压设备设施管理、效果检验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调压措施应根据均压要求确定,可选择调压风墙、调压风门、调压风窗、调压风机、调压风道、调压气室等调压措施或其组合。
第七十六条采用均压技术调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采地表严重漏风的煤层时,宜先堵漏,再采用调压措施均压。
2.自然发火严重的煤层,在采用多分层同时开采时,应一并采取相应的均压措施。
3.采用层间调压时,应采取控制层间压差的措施,防止火灾气体泄入相邻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可在层间上下顺槽中向相邻煤层的火区内打观测孔测定层间压力差,观测孔应防止漏风。
4.在煤层冒顶处的下方和破碎带内,不宜设置调压设施。
5.与均压区并联的巷道中,不应设置调压风墙和调压风门。
第四节密闭防火技术
第七十七条密闭按服务期限可分为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采用密闭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永久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临时密闭应首先保证结构严密,并方便施工、易于拆除。
2.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
3.保证密闭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密闭防火效果。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采空区、报废煤巷的自燃火灾预防,以及采煤工作面长期停产等特殊条件的采空区自燃火灾预防,宜采用密闭防火。
第七十八条采用密闭防火时,必须分析掌握自然发火隐患区域,查明隐患区域的漏风分布、流向和漏风通道及其连通性,确定合理的封闭范围和密闭数量。
第七十九条必须加强对封闭区的管理,定期检查其邻近区域生产活动对密闭的采动影响,及时对密闭进行维修,保证封闭区良好的密闭状态。
第八十条必须建立完善的封闭区观测制度。
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进行漏风分析,掌握密闭区的自然发火趋势。
第五节其他防火技术
第八十一条阻化剂防火可采用喷洒阻化剂、压注阻化剂和汽雾阻化剂等工艺,采用阻化剂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采用凝胶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压注量、固水性、耐压性、渗透性、吸热性和耐高温性等技术参数。
2.煤巷高冒区、局部有自燃危险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点采用凝胶防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3.禁止使用含铵盐促凝剂凝胶材料。
第八十三条采用三相泡沫防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制备三相泡沫的浆液水土(灰)比宜为4~6。
2.气源可采用氮气或空气。
气源进入发泡器入口的压力应大于该点至灌注点间的泡沫流动阻力,并不低于0.2MPa。
3.发泡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刺激性等。
4.倾斜条带采煤工作面宜在运输巷、工作面回风巷同时灌注。
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可在标高较高的顺槽单独进行灌注。
防治巷道高冒区可采用施工钻孔进行灌注。
第八十四条采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防火时,必须制定因大量灌注高分子材料聚热引发火灾的专项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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