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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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规模。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
(四)有设施。
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
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有效益。
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
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市、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部门。
每个县(市、区)每年推荐数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八条省农业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对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由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省农业厅报省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局。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省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江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原则进行,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参加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
家庭农场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农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
农场主应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
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并达到以下规模。
种植业:
粮油1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3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瓜果50亩以上,食用小竹100亩以上或毛竹200亩以上;
茶叶100亩以上;
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蜜蜂150箱以上;
水产养殖业:
规模养殖在100亩以上(流水、设施养殖在2000平方米以上);
林果业:
果树、苗木花卉100亩以上(其中猕猴桃20亩以上),绿化苗木、林业经济林200亩以上,用材林500亩以上;
食用菌:
5万袋以上;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50亩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
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雇佣工人有劳动合同。
(四)生产标准化。
农场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畜禽排泄物经无害化治理、病死畜禽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农业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
有完整的可操作产品生产标准及标准化生产模式图,标准化覆盖面达到80%以上。
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以及专业化程度较高。
(五)产品安全化。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制度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有完整的产品检测检验记录和投入品进出台账。
积极开展“三品”认证。
(六)经营效益化。
能够积极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市场销售渠道稳定。
有注册商标,注重品牌推介,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
农场每年收益1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
注重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第七条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4、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5、年度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7、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农民资格证复印件;
8、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八条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
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推荐数一般不超过3家。
(二)创建指导。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水平。
(三)评审认定。
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经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提出当年示范性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经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审联评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议,并在“江山市农业信息网”网站公示无异后,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颁发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九条对已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抽查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2、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4、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附件3
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监测)内容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报(监测)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责任自负。
签名:
年月日
家庭农场所在乡镇(街道)推荐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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