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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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d.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3)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4)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
(1+征收率)×
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
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
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
标价方法的规定: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
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举如下例子说明。
例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元,而是100+1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
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
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例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
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
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
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
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
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B公司没有付钱,分录:
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三、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四、增值税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简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
17%、13%;
小规模纳税人:
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五、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有三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3)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
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D、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代他人销售货物
c.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八、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税率、征税率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
农业产品;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
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
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
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2011年新版增值税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色和名字
1、现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xx
第一联:
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2、xx:
第一联蓝色存根联
第二联棕色发票联
第三联绿色抵扣联
第四联黑色记账联
3、各联的作用:
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
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
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
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三、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四、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五、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xx。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六、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七、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八、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九、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第一:
从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
1、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联、抵扣联“×
×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
其中上线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
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
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
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第二: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起到防伪功能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
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
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3、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
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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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销项税 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