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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更好的执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竣工验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4.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5.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二、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所需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附件1);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土地证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用地规划图,建筑红线图;
4.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样成果报告、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5.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完成情况确认单(附件2);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除标明数量外,应一式一份,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城建办(市级开发单位规划建设科)进行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由所在镇、街道城建办(市级开发单位规划建设科)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合格意见书(附件3);
3.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城建办(市级开发单位规划建设科)对所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现场勘查;
4.对所申请的项目是否通过规划核实作出决定。
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附件4);
不符合的,不予出具确认书,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理由。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其它规定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现状指标告知书(附件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再补缴相关规费后,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的,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联审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同意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4.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处理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的核实期限。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项目不得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经规划验收的,房屋登记机构凭规划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进行登记;
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尚未进行规划验收的,房屋登记机构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进行登记。
7.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的通知》(桐建规〔1998〕76号)和《关于对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桐建规〔1998〕77号)同时废止,不再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对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竣工规划核实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与《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同时核发。
规划竣工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归并执行规划竣工核实。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项目绿化完成情况确认单》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合格意见书》
4.《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告知书》
6.《规划核实指标告知书》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单位(个人)盖章: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包括临时用地)是否清理完毕
临时建筑(设施)和规划许可要求拆除的建筑是否已拆除
基础管线设施是否已按规划接入城镇市政系统
以上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设计单位盖章
(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申报附件及附图名称: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绿化完成情况确认单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项目性质
项目审批绿化面积
项目审批绿化率
项目完成绿化面积
项目完成绿化率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结论:
(签章)年月日
附件3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合格意见书
规划核实材料报送情况
规划核实材料报送时间
是否达到规划核实的各项要求:
镇、街道城建办(市级开发单位规划建设科)初审意见:
附件4
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浙规核字第: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核实,本建设工程已具备竣工规划确认条件,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
日期: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
附件及附图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具备竣工规划确认条件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本确认书的附件与附图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告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原因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6
规划核实指标告知书
编号:
桐规告(2012)001号(市区/村镇)
XXXXXXXXX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你单位位于XXXXX镇(街道)XXXXXX的XXXXXXXX建设项目,相关规划指标如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审批情况
核实情况
处理意见
主题词:
印发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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