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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张。
4、就业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5、原单位离职证明(或下岗等证明)。
6、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本地区镇级以上医院体检单或健康证明。
7、特殊工种人员,需提供特级证书(如电工证、叉车证等)
(二)、员工入职时必须确保提供及填写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人事部门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员工有提供及填写不正确或虚假资料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员工本人承担,并可作为被解雇的理由。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作息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上下班时间为08:
00~17:
00,每天工作8小时,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为1小时。
第二条、刷卡规定:
(一)、员工每天上下班必须刷卡进行考勤登记,否则视为缺勤处理。
如因考勤卡丢失或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先至门卫处登记考勤,再至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登记出勤时间并填写补卡单,并及时至
行政人事处补领或更换考勤卡。
(二)、忘刷卡、忘带卡及考勤卡丢失至门卫处登记考勤属于因私签卡,因私签卡每次每人每月只允许因私签卡3次,超过3次将不予受理,缺卡时间按缺勤处理。
(三)、公司员工考勤实行四卡制,即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员工均应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刷卡。
(四)、员工上班中途外出必须报告上级主管,经核准后方可外出。
因私外出必须填写《员工上下班外出放行条》核准后交由门卫处方可离厂。
员工请假或因公外出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办理了相关手续)刷卡后方可离开公司。
(五)、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刷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如有此情况发生双方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记大过。
第三条、迟到、早退、旷工相关规定:
(一)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30(含)分钟以内者,口头警告一次,累计满三次记过一次(考勤按实际出勤时间);
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者,每次按旷工记过处理,累满三次记大过一次(考勤按实际出勤时间);
(二)、旷工:
1、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者;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者;
3、因本人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传讯后不能执行正常工作者;
4、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旷工标准者;
5、委托他人或被委托他人代打卡者。
(三)、加班考勤:
1、员工需要加班,须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否则加班一律无效,《加班申请单》审批后提前交由人事部门备案,特殊情况未提交人事部门者,于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提报至人事有效,否则一律无效。
2、加班上下班时间需进行刷卡作业,加班时间按申请单时间内的打卡记录记为准。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一条、公司员工享有受培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指定参加培训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二条、岗前培训:
(一)新进员工实施职前培训由总经办统筹办理,内容为:
1.1公司介绍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讲解;
1.2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1.3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1.4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员工的培训及成绩记录由总经办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具体规定按公司《员工培训制度》执行。
第三条、在职培训:
员工应不断钻研学习本职技能、精益求精;
部门领导应因时因地因人施教,以提高团队素质。
第四条、专业培训:
根据生产或业务需要,邀请专家来公司授课或送出员工接受培训以利公司各项工作开展。
第五条、转岗培训: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给予转岗的,经新岗位职责、应知应会、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转岗。
经二次培训仍不能符合新岗位要求的,则退回总经办,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二)、员工因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公司根据员工本身条件给予转岗培训二次机会,经培训仍不能满足转岗要求的,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参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转岗培训的其他要求按公司《员工培训制度》执行。
(四)、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培训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实施并按经费管理规定收费。
(五)、培训费用管理
1、凡参加公司办班培训的员工,须执行员工考勤、纪律等条例规定。
因公不能正常参加培训者事前须有所在部门证明,非因公不参加培训者须提前
请示,否则按旷工论处,考核不及格者其费用[(教师酬金+其他费用)/培训人数]自理。
2、各部门要求参加各项培训的员工,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其经费由公司预支。
如考核不合格,其经费自理并从本人薪金中扣除。
3、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凡公司批准(公费)其学历培训结束后凭毕(结)业证书到公司报销学费,否则学费自理。
(六)、奖励与处罚
1、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项技能业务培训及技能延伸继续培训,对通过自费学习后技能得到提高者给予一定奖励。
2、凡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考试考核,因考试作弊而成绩不合格者,费用一律自理。
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如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的,须退还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离开公司的手续。
3、凡业余自费参加学习的职工必须有个人申请,考试期间按公假处理但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经费管理规定:
1、授课酬金标准:
不低于50元/课时
2、准:
不低于50元/份
3、员来公司培训收费标准为:
(1)企事业单位技师技能培训:
每人每月600元
(2)企事业单位高级技工技能培训:
每人每月400元
(3)企事业单位中级技工技能培训:
每人每月300元
(4)企事业单位初级技工技能培训:
每人每月200元
(5)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每人每月200元
(6)高、精、尖技术工种的培训:
每人每月600元
第五章 员工调配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调动员工的职务(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动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违抗。
人力资源行政部根据公司确定的各岗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标准要求,合理选择安排员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人力资源行政部根据公司内各部门人员变动情况和公司经营生产发展实际需求,及时做好人力资源调剂和各岗位之间的平衡。
第一条、各级员工调动权限:
(一)、高级干部调动由执行董事决定。
(二)、严格控制非定额及管理人员比例,定额人员变换或借用到非定额岗位,须由部门提出报告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人力资源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因工作需要,定额人员由现岗位转为其他定额岗位的,所在部门应事先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备案。
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变动岗位(除财务类岗位)由所在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部门间管理人员调动由部门领导向
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方予调动。
(三)、关键设备和特殊岗位人员配备实行定人定机定标准。
该设备操作岗位员工的调进和调出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或更换,上述人员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情况有权提出调换建议。
(四)、实习员工在学徒期间一般不予变换学习工种,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参照上条执行。
(五)、员工因病残或因自然状况改变确实不能从事现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力资源行政部核查、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转岗或其他安置。
第二条、公司员工调动纪律:
(一)、凡违反上述条例进行岗位更换的,公司将不予认可并限期退回原岗位工作,否则将停发一切岗位劳保用品和工资福利并扣发所在部门工资总额。
(二)、员工自接到调动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到新单位报到工作并办好原单位的工作交接。
对无正当理由不交接和不报到者,停发该期间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调动员工如有正当理由应呈报复议,经同意后可不予调动。
第六章、假期管理
第一条、休假
(一)、公共假日:
周六、周日
(二)、法定假日:
元旦(一月一日)1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
清明节(清明当日)1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1天;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1天;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1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3天。
(三)、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为了体现公司的福利政策,公司特规定在当年的7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半年不满一年可享受年休假2天。
(四)、请假
假别可分为:
事假、婚假、产假、产检假、病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换休假、护理假。
1、员工请假,除病假、产假、工伤假、丧假可事后补单外,其余假别一律提前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相应请假手续;
2、员工请各种假别,均以0.5小时为单位,不足0.5小时按0.5小时计;
3、员工请假核准流程:
(1)员工请假2天以内(含):
部门主管签字
人力资源行政部部长签字。
(2)员工请假3天以上:
人力资源行政部部长签字总经理签字。
4、假别管理:
(1)、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须提前1天申请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办理;
(2)、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可事后补办,但病假第一天须本人或亲属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其直属上级。
员工病假办理时需提交镇级以上(含)医院休假证明,本人病历及报销单据。
(3)、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
员工请婚假时需提交《结婚证》原件证明,留复印件备案,婚假在员工结婚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则上一次休完,如过期未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
如因公司工作需要未能休完的假期则由人事部门开具《换休单》,员工即可补休;
(4)、产假:
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假期为128天的产假,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产假请假须事后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明》、《出生证》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备案(如当地计生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5)、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产假45天。
(6)、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7)、丧假:
员工的直属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公司给予3天有薪假期,事后须提交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8)、年休假:
员工根据年休假规定持年假单请年休假,视为正常出勤;
(9)、换休假:
员工持《加班换休单》申请换休假,视为正常出勤;
(10)、工伤假:
员工在工伤期间休假,按《工伤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公司所有经批准员工请假单应在休假前报人事部门备案留存,休假结束后,如员工还有未休完的假期可至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章、薪资管理
第一条、支付方式
所有员工每月薪资将直接存入员工的薪资卡账户中,如员工未办理薪资卡或薪资卡丢失,由员工本人(带身份证)至行政人事及财务登记,薪资将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
第二条、发放时间
员工薪资,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于每月20日发放上月薪资,适逢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提前或顺延发放。
第八章离职
第一条、离职界定
(一)、合同离职:
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到期而离职。
(二)、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
(三)、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提出辞职申请,也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而离开公司。
(四)、解雇(辞退):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辞退条例的员工以及不能胜任本职岗位或因患病及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以解雇或辞退的方式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
第二条、离职申请与审批
各级员工离职时需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并报本部门主管核准,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应提前3天提出离职申请并报本部门主管核准。
辞退或解雇的员工由部门主管级(含以上人员)提出申请,经权责主管批准后,将申请交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条、工作交接
(一)、即将离职的员工本人在正式离职日前需将本人负责及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工作关系说明等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员工。
(二)、员工在正式离职的前一天进行物品和财务移交,将物品移交给部门主管指定员工,将财务方面的款项移交给财务部。
(三)、工作和物品全部准确无误地移交后,离职员工的上级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中工作移交内容处签字确认,表明员工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成。
若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有权暂不予办理该名员工离职手续。
如因没有完成交接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该离职员工将承担公司相应损失部分。
(四)、解雇员工需在解雇当天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手续按离职程序办理。
(五)、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岗位员工的离职时,公司在其离职日期内有权在不增加劳动强度和保持原有待遇不变前提下进行合理调岗。
第九章 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省市劳动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是员工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与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劳动合同归人力资源行政部管理
1、人力资源行政部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后即生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份交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和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长短而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
2.新进公司的中专、技校、职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只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3.下列特殊情况,可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
(1).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癌症、瘫痪、精神疾病的(精神疾病员工由其鉴护人代签劳动合同);
(3).公司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
(4).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
4.除试用期外,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以年计算。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办理续签和鉴证手续。
第八条
企业或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新进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精神疾病、癌症、瘫痪除外)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3.因不符合上岗要求被解除或停止上岗合同的下岗员工、拒绝参加培训或经过培训上岗考核仍不能胜任的;
4.符合公司内待业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5.员工非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6.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减员的。
第一十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从处理决定公布或宣判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有精神疾病、癌症、瘫痪并有市一级医院诊断证明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内的;
5.符合国家、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2.经公司同意,本人要求调离企业及辞职的;
3.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第一十三条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关键岗位上的员工要提前半年通知公司,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一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由人事部门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间的待遇
1.员工享有竞争上岗,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学习培训、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的基本权利。
2.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考核工资分配制度,员工工资分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享有医疗、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制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二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公司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员工个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依法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在工资代扣代缴。
第一十六条
违反劳动合同时,培训费用、违约金的赔偿
1.由公司支付过培训等费用的员工,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培训费,当年按100%次年开始每年按10%递减赔偿.。
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不当,按合同规定,应向对方作经济赔偿。
违约金的确定,一般按违约前一年人均收入的20%乘以违约年数(违约年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一十七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1.集团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工会,负责受理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2.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书面向劳动争议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天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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