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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区属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当涂县县直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区属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当涂县县直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当涂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当涂县委组织部、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每年度集中安排1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部门所属招聘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方案,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因行业和专业特点等原因,市教育、卫生、医疗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单独组织。
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简章);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资格复审(网上报名);
(七)体检与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九)按照规定报批;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九条市、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各招聘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除单独组织招聘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
招聘信息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体检、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的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
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
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二十条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人岗匹配”的原则,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求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
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实施,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安全。
第二十二条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招聘的,参加面试人员应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每个招聘岗位按1:
3的比例确定。
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考生的笔试成绩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
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
考官组由专家学者、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培训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
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第五章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负责体检医疗机构的公章。
除当场需要复检项目外,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会同招聘单位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应聘人员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招聘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应聘者中依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考察合格者,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招聘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应聘者中依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拟聘人员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聘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机关必须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和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涂县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当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马人〔2003〕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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