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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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学院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和有经验的讲师中遴选。
分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由学院提出,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分委员会配备一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
甲、可代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程序组织落实答辩工作,全面审查答辩委员会工作的程序性、合理性、公正性,各环节综合评语的规范和客观程度把握;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3.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程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
4.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乙、分委员会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关于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建议;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分委员会应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通过(通过的票数至少应达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定。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分别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学位办公室每年应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全日制),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5.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如:
在前人未涉及或涉及不多的领域,进行新的探索,得出新的结论;
论文的最终结论虽与他人相似,但在某一方面的论证上有所开拓,或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有所创新,在论述广度和深度上明显超越他人;
对已有的研究课题从新的角度探索,或运用新的方法得出新的结论,或使他人已取得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提出新的设计理论或方案并有一定的实际成果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6.掌握一门外国语。
通过学校组织的外国语学位考试,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等应用交流能力;
7.学位论文独立完成,并附有诚信声明承诺书。
第四章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情况,学位申请每年办理两次,时间定为四月和十一月,如有改变,于六个月前通知。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如下有关材料:
1.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6份(其中2份不装封面)及电子文档,中、英文论文摘要(各1份)及电子文档;
2.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首先应由单位联系,而后提交由申请人和培养单位填写的《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人的学业成绩表、培养计划、学位考试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试卷(如无试卷可提交有主考人签名,能说明课程内容、试题水平、评分材料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推荐书、论文评议书、学位论文12份(其中2份不装封面)及其电子文档,中、英文论文摘要(各1份)及电子文档。
3.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同等学力者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单位介绍并提交本人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和学位论文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习态度和学术作风,必要时,学校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考试,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课程。
申请人不得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申请人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创新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
第十三条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和培养单位的上述有关申请材料,负责受理有关学科、专业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者,方可接受申请:
1.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要求;
2.本校研究生按计划修完规定的学位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必要时可重考某些学位考试课程),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和同等学力者必须经过必要的学位课程考试(亦可部分免试),成绩合格;
3.提交的学位论文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结果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并由学位办公室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同意申请,则应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论文答辩。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者,应取得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然后提出申请,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按受申请后,应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考试和答辩。
第五章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总计课内学时数不得低于二百学时,折合学分不少于十学分);
3.一门外国语。
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课程,考试范围和深度,由专业学位点(研究所)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如提交有同类课程的试卷,经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免考。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硕士论文的撰写与评阅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科技、经济、社会、学科发展等具有一定的意义;
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为保证论文的质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
第十六条应届毕业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由导师审定后的论文。
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的基本要求,在半月内审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学位点(研究所)作介绍,同时,研究生本人要向学位点(研究所)作论文报告,以征求意见,然后,定稿付印。
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
1.目录。
2.论文的中文摘要,摘要应简述对课题问题的新见解并提出论文的基本论点和结论。
3.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重要性、国内外的情况概况,前人工作的评述、工作简介,该部分简明扼要。
4.理论部分,提出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要立论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据可靠。
5.实验及研究方法,包括所用试验材料及制备方法,所进行的实验研究内容,采用的步骤、方法及主要仪器设备等,对独创性方法或自行设计的仪器及研究方法等应详细叙述。
实验部分要求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研究方法部分要求做到观点正确、思路清晰、论据可靠、论证顺畅。
6.实验研究结果及讨论,包括收集实验结果的主要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作出必要的图表,制作图片,选用例证,研究方法引用等。
对结果和试验数据进行归纳讨论与理论分析,独立提出自己的见解,对前人工作的看法的检验,并根据结果符合和不符合分别加以证实、发展、修改、否定。
该部分要求论证可靠,计算无误,结论正确。
论文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几个人合作的项目,论文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引用别人的材料、引证原著的话要注明出处和来源,使用的计量单位和制图规范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7.结论。
8.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参考文献应就书目、刊目、刊号、年月、出处等按《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摘要的统一书写要求》规定标准书写,其中外文文献不得少于所列文献的30%。
9.学术道德和诚信声明承诺书。
论文一律用A4纸单面打印,论文正文的字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三万至五万字为宜,文字要语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中外文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用汉语拼音):
1.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
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性叙述);
3.获得的主要结论,为摘要的中心内容,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
4.关键词;
5.论文类型(理论研究、应用基础、应用研究、研究报告、软件开发、设计报告、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其他)。
第十七条答辩前一个月,分委员会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专家评阅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二名,均应具备高级职称,可以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评阅人学术评语表》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
2.理论分析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和实验结果是否可靠;
3.课题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4.是否有新的见解,有无创新;
5.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和文理通顺等。
评阅人还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见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可否提交答辩委员会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评语内容应包括:
1.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应提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
3.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4.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5.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人学术评语表》最迟应在答辩会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在第一次评审结果符合《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外送评审与公开评阅相结合的决定》第四条第3款的情况之一,论文作者与其导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第二次外审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关于申请第二次隐名评审的实施办法》要求处理。
论文如以软件为主,评阅人中应有人熟悉软件,并进行软件验收。
第十八条凡论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
1.论文仅仅综合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工作成果,没有表现自己的独立见解者。
2.立论、分析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者。
3.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利用的数据或研究方法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者。
4.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编造实验结论者。
第七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必须组织预答辩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学位点(研究所)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由学位点负责人(研究所所长)主持,导师报告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表现与学习成绩,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
2.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工学论文要着重审查完成实验的情况,其他学科门类论文要着重审查发表论文情况。
3.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学位点负责人(研究所所长)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着手组织评阅和答辩。
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4.凡未通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硕士学科点(研究所)提出,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指导教师是否担任答辩委员(有二名导师时,最多只能有一名导师任委员)由分委员会确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三人组成时,指导教师不能任委员),委员均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可以有一至二名非本校在岗但必须近期从事本学科相近研究方向学术研究的教师或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学院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秘书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论文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之前,每个委员必须认真了解论文的正文及论文摘要,做好提问准备。
评审论文时,应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学术水平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举行会议,明确答辩委员会任务;
导师或推荐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的情况,包括简历、学业成绩(同等学力者应介绍学位课程自学情况和考试成绩)和政治表现;
商议答辩的有关事宜。
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若论文涉及国家或学术机密,作必要的加密处理。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论文的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对是否同意毕业、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表决需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秘书名单;
(如到会人员不了解答辩人的情况应由导师或推荐人介绍答辩人的情况)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半小时,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分钟;
3.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答辩人;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会其他人员向答辩人提问,答辩人答辩,也可先提问,答辩人记下提问内容,并给十五分钟左右的时间准备,然后答辩;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封闭会议,指导教师或学位点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按相应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商定对论文的评语,评定答辩成绩(按总平均成绩计算),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书面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填入“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结束。
答辩会要有详细的记录,也可录音后誊写。
第二十三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一次。
如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水平,则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推荐和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
第八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答辩会记录和录音、表决票,以及学位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评议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试卷、学位论文和论文中、英文摘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分委员会审查。
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其填写在《学位论文评议书》及《硕士学位申请书》的有关栏目内,然后将上述材料全部报学位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学位申请人答辩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颁发仪式可由学院自行组织。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硕士学位证书的格式、字体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98)学位第4号文件办理,同时做好硕士申请人的归档工作,向相关部门送交学位论文,并报送学位报盘。
学位证书与研究生毕业证书分别发放,互不替代。
第二十六条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或缓议:
1.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的规定程序的;
2.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到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数计数);
3.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第二十七条只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学位的决定。
决定必须经不记名投票表决,达到第五条中要求的票数方为有效,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和结论。
凡遇到下列情况,可作暂不授学位,但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半年后尚无明显改进错误表现的;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规定的;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4.没有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的。
重新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所在工作单位的介绍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相应决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遇到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可做暂不授学位,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重新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
重新答辩时,按答辩程序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并按规定经学位办公室重新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应做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2.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4.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5.提交论文及答辩时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一年的;
6.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情况,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九章学位补授
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位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认识深刻,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纪行为,毕业时考上博士研究生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或者在毕业后工作一年内,考上博士研究生者,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因工作表现出色获得本单位或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其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在校或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
或被SSCI收录、《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1篇以上;
或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
3.在校或工作期间,以第一专利权人获批了发明专利,或者以第一作者出版了学术著作。
4.在校期间,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一等奖(若以团队参加竞赛,排名前二名),或者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若以团队参加竞赛,排名前三名)。
第三十一条因第二十八条第6款未能获得学位者,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违纪行为,在毕业时或毕业后工作一年内,考上博士研究生者,或符合第三十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因未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或未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而暂缓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后一年内,如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或按学校要求发表了专业学论文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评阅及答辩的有关报酬,本校在岗人员计工作量,具体标准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
其他专家直接支付酬金,具体标准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受聘外埠人员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在研究生答辩业务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聘请校外专家的酬金及差旅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派人(或由秘书)向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由学院做好接待、接送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申请专业学位,应同时参照专门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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