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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县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
对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
必要时,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
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
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
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
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
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
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以及县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
各副县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县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
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县长,由县长协调解决,或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
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县人民政府申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
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
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各位副县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县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县长、副县长汇报工作;
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
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
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
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
副县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县的,向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报告。
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县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管副县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
除县长、副县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
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格区别。
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
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县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
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县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决定;
部署全县性的重要工作;
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
向上级政府或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
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
收文处理:
对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县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县长共同协商解决;
重要事项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发文处理: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凡属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县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署。
凡下行文属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县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县长签发;
凡涉及其他副县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定。
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决策,要报经县长决定。
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县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
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县长进行协调。
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设置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
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县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县长、副县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艺术和水平。
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制度,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期症议、考核,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优升劣汰,赏罚分明。
(三)坚持不懈抓好反腐保廉工作。
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为政清廉,秉公尽职。
七、民主监督制度
(一)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及时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要加强与县政协的联系,及时办理政协提案,主动向其通报重要政务情况,征询意见和建议。
要加强与各群众团体的沟通,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积极参政议政。
(二)发挥舆论作用,提高政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县人民政府不定期举行发布会,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访工作。
县信访办公室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县人民领导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进作出批示,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协调处理;
县信访对重要信访件的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保持群众与政府的信访渠道畅通。
(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举行两次以上的民主行活会,互相交流思想和工作体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八、学习培训制度
县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
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以及各种专业知识,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扩大知识层面,丰富思想内涵。
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轮换,增加学习机会。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九、财经审批制度
(一)财经审批要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坚持依法审批,严格审批,不准越级、越限审批。
(二)要严格按照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办事,必需的临时性财政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6万元至30万元的由县长审批;
3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任何人无权审批减免税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必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信访制度
(一)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县长对全县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它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信访工作负全责。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上访实行分级受理。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不能推托责任,不能上缴矛盾,严格控制越级上访。
(三)发生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认真及时处理。
因工作失误或官僚主义导致越级上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提交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明确责任,限制时间,一包到底。
(五)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六)对县领导批示的信件,县政府办公室要将批示意见登记造册,并及时通报给各有关单位,由督查室负责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县领导。
(七)建立和完善排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机关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群众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的苗头,超前做好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主动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十一、协调制度
(一)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工作。
对县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遇到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部门、科室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
(二)县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凡未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县政府。
(三)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县长汇报工作,应先说明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县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
十二、民主集中制度
县政府党组成员要把维护班子团结作为政治原则,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
对重大问题,县政府决策前,要充分酝酿、讨论,县长、副县长决策时要听取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
对于决定的事情要保持一个口径,一种声音,一致的步调。
县长要积极支持各位副县长放手工作,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集体的决策和主要领导意见。
十三、廉政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廉洁自律、勤俭办事。
(二)不许用公款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个人住房,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财物。
(三)因工作外出,不能借公出之机公款游山玩水、购买纪念品。
(四)节约公务用车。
副县长和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使用一台公车,分开参加公务活动时,由县政府办公室派车。
(五)到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直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必要时可不打招呼,不先听汇报,不要陪同。
(六)要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子女、配偶,不徇私情,不搞特权。
十四、保密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要教育机关干部提高保密观念,防止泄密。
(二)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四)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传递)涉密事项(文件)。
(五)不携带涉密材料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五、新闻报道制度
(一)要强化新闻舆论的时效性、导向性和真实性,尊重客观现实,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
新闻报道在说明问题的基础上,要尽可能简短。
(二)对县政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要认真及时报道;
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及时报道;
各部门、各系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一般性的业务会议、工作会议要挖掘其新闻价值,有针对性地报道。
(三)对县政府领导在本县的调研、视察、走访、慰问活动的报道,要突出新闻性和指导性。
一般业务性视察、检查活动,不报道。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开业庆典、剪彩等活动,一般不报道。
十六、接待制度
(一)来我县视察、检查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国家部(委、局)和省市政府领导及兄弟县(市)政府领导,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接待办负责接待。
(二)应邀来我县参加专项活动的国家、省、市领导,上级部门领导和兄弟县(市)领导,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重要客人由县接待办参与接待。
(三)省直委(办、厅、局)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由县直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四)招商引资的接待工作,一般由引资中介部门和引资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五)属于县政府接待范围的来宾,由县政府办公室填报告单,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按主要领导意见,由县接待办拟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
不属于县政府接待范围的重要来宾或客商,县直对口部门或承办单位要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填写来宾报告单,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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