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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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日常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阶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
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
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第九条
量化考核。
是将德、能、勤、绩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百分制量化考核标准:
90分以上;
70分至89分;
60分至69分;
59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十条
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每年都要进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单位要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群众威信高。
第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和复核;
(四)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五)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等;
(六)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通常为月、季、半年)记实,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
记实内容包括:
1、出勤情况;
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
3、工作成绩和差错。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
内容包括:
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
(三)进行宣传动员。
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
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
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确定考核等次。
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
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示。
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送审备案。
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签章;
(九)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被考核人在《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第十四条
复核和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关系到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
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一)事业单位每年3%的奖励升级,要在近一两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近三年考核为合格以上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条件;
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
推荐评选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
(五)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或调整工作,降职、低聘或调整工作后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七)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从军队转业、退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专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退伍当年一般确定为合格,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九条
升任、降任、转任、调任等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人员,按新职务(岗位)进行考核,其职务(岗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的依据。
试用期满后于6月30日前转正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的,次年起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工伤除外。
(二)事假。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旷工(未请假又不上班视为旷工)。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
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达到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人员。
(二)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未开除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立案审查未结案未作结论的人员,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
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档次;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新职务参加考核确定档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
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必须秉公施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
对违反考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不同,给予通报批评,不兑现有关待遇的处理,其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党纪、政绩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考核结果未经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汇总上报。
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时间安排为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元月15日止。
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于元月20日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总数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党群系统在上报市委组织部的同时抄报市人事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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