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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病例讨论会:
凡死亡病例,应在病员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尤其对未明
5.以上各类病例讨论如超出专科诊疗范围,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进行全院会诊讨论,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及解决疑难问题。
四、会诊制度
1.院外会诊:
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科内会诊:
经治医师认为所管病人有会诊必要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主治医师审签,科主任组织本科医生会诊,会诊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
3.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4.急诊会诊:
凡病人病情危急或病情发生急剧变化,需要立即会诊时,经治医师可直接向院内有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可电话申请,需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被邀请科室应按要求及时派出会诊医师,并在10分钟内到达。
5.院内大会诊:
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由医务处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
6.申请会诊者需书写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简要病史、体征、相关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以及邀请会诊的科室和医生。
7.会诊医师需详细书写会诊内容,内容应包括会诊时间及日期、会诊医师对病史及体征的补充、对病情的分析、诊断和进一步治疗的意见等,会诊医师必须签名。
8.各临床科室应当建立会诊记录登记本,内容包括:
会诊时间、住院号、病床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会诊医师签名等项内容。
9.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及时完成,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右上角标明“急”字。
五、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报告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
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听班人员。
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瓶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临床科室必须备有抢救车,所有抢救设备和器材应处于备用状态,所有抢救药品和器材有专人负责,建立抢救设备使用、消毒、维修登记本及抢救药品使用登记本。
6.管床(或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的病情应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重点介绍病情的诊断、己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抢救措施、可能的预后等,以取得病人家属的理解。
病区应建立《病重、危病人登记本》,详细记录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诊断、病重、危通知时间、医师和家属签名、抢救时间及转归;
同时医师开具《病重、危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病人家属,一份贴病案,一份报医务处备案。
7.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或向医务处备案,申请外院专家会诊。
抢救工作要做好记录,要求准确、及时、完整。
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9.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六、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各临床病区、急诊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
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中医院的护理病历要反映中医特色,进行辨证施护,护士长要进行检查、修改并签字。
附:
病历书写说明
为认真执行江苏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针对其中部分内容,我院作出统一要求,目的在于提高文件书写质量,特作如下说明:
一、病历首页填写:
1.填写完整,不得缺项,保持清洁,空格要用斜线划去。
2.婚况:
选填代号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异、5其他如:
未婚填“1”。
3.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由住院处提供(见入院通知单后面),或询问病员,由住院医师填写。
4.出院诊断中医第一诊断须加证型。
5.“准确度”及“病历质量”由负责病历质量检查者填写。
6.“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根本死亡原因”、“病理诊断”若没有,须写“无”。
7.未做手术者,在“手术名称”栏中空格处写“无”。
8.“过敏药物”包括食物中毒,用红笔填写。
9."
ICD编码”及费用类别由病案室填写。
10.“病历整理者”由护士和病案管理人员分别签名。
二、住院病历:
1.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毕业后第一年住院医师书写。
2.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床位医师)书写。
3.再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第X次入院记录”。
4.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出生地、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供史者、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入院情况(病史及体检)、入院诊断、诊治经过、出院(死亡)时间、出院情况(或死亡原因)、出院(死亡)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
三、记录:
1.病程记录另起一页,其标题单独占一行,并用蓝笔书写于中央,首次病程记录不需要列题。
2.出院记录:
其标题另列单独占一行,并用蓝色笔书写于中央。
出院带药,要具体写出药物名称、剂量等。
3.补充诊断或修正诊断一律用红笔写在入院记录末页中线左侧,并注明日期,修正医师签名(住院医师自己修正诊断及签名仍用蓝笔)。
4.出院之前,须记一次病程记录。
5.阶段小结:
规定满一个月记录一次。
四、各级医师签名:
1.住院病历或住院记录:
自上而下,逐级签全名。
2.病程记录:
自右到左,逐级签全名。
五、病历书写要求:
1.字迹清楚,书写整洁,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2.不得挖补、剪贴、刀刮。
3.书写者用蓝色钢笔,需修改时,用双斜杠作为修改符号,上级医师修改用红色笔。
4.上级医师(或带教老师)修改后不要在修改处签名,按说明中第四条执行。
六、三级医师查房:
1.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应在记录日期后,注明上级医师的姓名及职称。
2.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须由查房医师审阅并签名。
七、化验单:
三大常规化验单,与其他化验单(如生化等)分开张贴,按日期顺序张贴。
八、专科住院病历统一使用表格式病历,并报医务处备案。
九、出院病历整理:
1.由护士按照《出院后病历装订顺序》的要求进行初步的整理,并在首页“病历整理者”一项用钢笔签名,写明页数。
2.病案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出院病历进行审核检查,整理装订。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医师补写、更正。
“病历整理者”必须签名,“编码员”由当月负责疾病分类编码的病案管理人员签名。
八、门、急诊首诊负责制
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
对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
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科室。
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负责诊疗。
必要时,可请有关科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室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2.重危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
如提前离开,
3.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科,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
当调集人员到达
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九、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
(此规范江苏省卫生厅已于2002年以苏卫医〔2002〕51号文下发执行)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
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
2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
(四)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
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
备案。
3
4
5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2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5
6
7
8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高风险手术。
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科)审核,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签字手续。
五、各级医院手术范围
1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区域性医疗机构;
是省或全国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可完成甲乙丙丁各类手术,但应侧重甲乙类手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重视围手术期的准备和处理。
2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完成乙丙丁各类手术,侧重乙丙类手术,应注意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重视围手术期的准备和处理。
二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可开展部分甲类手术。
3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是向一个社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完成丁类手术,并应注意其质量水平的提高;
一级甲等医院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丙类手术。
4一级医院(卫生院)以下的外科、专科医疗机构的手术范围,由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专科医院手术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正,但需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管理要求
1、各级医院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开展规定范围外手术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初定后报医院审核,并上报各市(区)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消手术资格,并报主管局备案;
重新恢复手术级别,经须医院和主管局考核后裁定。
2、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所开展的手术,原则上按同级别人员标准相应降一个级别执行;
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确定。
3、超范围手术需根据医护人员结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主管局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若遇紧急特殊情况,医院或医师超范围开展与职、级不相称的手术,需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请主管局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级医院开展甲类手术,需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科研性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4、超范围(医院、医师)手术的审批程序:
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主管局批准。
申请批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医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学历、职称、技术开展情况,设备、基础设施条件及日常技术质量考核情况;
③近二年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统计;
④开展新手术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⑤人员进修学习情况;
⑥是否有上级指导医师;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验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签复。
二级医院新开展甲类手术的,需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后报各市卫生局审批。
5、各级医院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级医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十、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输血工作纳入本地区血液三统一管理,不得自找血源、自采自供血液。
血库所供血液及其制品均来自于南京市中心血站。
2.输血前必须与受血者(家属或监护人)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存档。
3.经治医师填写《南京市公民临床用血审核表》、《南京市中医院(输血及血浆)申请单》,由病员家属到市献血办公室或代办点办理审批手续(我院有代办点)。
并办妥交费手续后,“两单”一并送交检验科血库,否则,不予供血。
4.大失血、危重病人用血时,可申请“急诊”用血,“急诊”用血可以先填“两单”。
由病人家属办好交费手续,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
5.治疗用血,必须提前三天将已办妥手续的“两单”送交检验科办理备血,否则,不能保证按时供血。
6.交叉配血后,由医师或护士至检验科领取。
输血前必须经二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输血时注意观察有无输血反应,以保证安全。
7.输完的血袋,应保留24小时,以便有反应时复查。
十一、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医院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
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
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间的,应禁止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
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一、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一)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二)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二、有关科室查对制度
(一)检查科室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二)血库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
(三)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
(四)放射线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及目的。
2.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科室。
(五)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六)特检科室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七)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1)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2)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3)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4)查对姓名、年龄;
(5)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十二、转院、转科制度
1、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职工保健科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同意,转科前需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时间转科。
转出科应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
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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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最新 十二 核心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