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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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原股东:
xxxx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标的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xxx
2.标的公司与投资方于2011年10月日签署了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已由投资方按照《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认购,投资方共计出资xxx万元,认购标的公司xxx万股。
3.投资方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原股东就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下未尽事项进一步作出补充约定,特订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定义
1.1除非本协议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各方或协议各方
指投资方、原股东和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或公司
指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
指《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各方就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共同签订的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所约定完成总额xxx万元的出资义务。
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净利润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即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以后的净利润,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该值为报表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
净资产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净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标的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中国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2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承诺
2.1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及增资是按照标的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xxx万元及包含投资方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倍市盈率为认购价格依据,且标的公司和原股东共同承诺公司未来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共同承诺的20xx年度及未来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净利润(万元)
Xxx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按以下方式确认:
2.1.1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在每年度4月30日前对标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业业绩及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向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1.2标的公司保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及净利润额的最终依据;
2.1.3审计费用应由标的公司支付。
2.2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共同承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标的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主板、创业板)。
2.3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可分配利润及2010年12月31日之后至投资完成之前标的公司产生的利润,在投资完成前不得进行分配,由包括原股东在内的公司其他所有股东与投资方按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同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共同承诺在完成投资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公司章程,其中标的公司上市前股利分红比例由原有净利润50%降到40%。
投资估值及投资补偿
3.1本次投资估值完全摊薄及包含“投资方”投入资金之估值为xxx万元,相当于20xx年预期并保证实现净利润xxx万元的投后xx倍市盈率,相当于20xx年预期并保证实现净利润xxx万元的投后xx倍市盈率,相当于20xx年预期并保证实现净利润xxx万元的投后xx倍市盈率。
3.2鉴于本次交易是以标的公司20xx年度净利润xxx万元及包含投资人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xxx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20xx年度净利润不低于xxx万元。
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尽职管理公司,确保公司实现该等经营目标。
如果标的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xxx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20xx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xxx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
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A”)=实际完成净利润×
xx倍市盈率。
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xxx万元-A×
(投资时的所占的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
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3鉴于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20xx年度净利润不低于xxx万元。
如果标的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xx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20xx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税前利润为基础,按照7.50倍税前利润的倍数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
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C”)=实际完成净利润×
7.50倍。
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xx万元-C×
(投资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
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4鉴于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20xx年度净利润不低于xxx万元。
如果标的公司20xx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xxx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20xx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税前利润为基础,按照9.76倍税前利润的倍数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
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B”)=实际完成净利润×
xx倍。
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xx万元-B×
3.5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约定的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标的公司未能或者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原股东有义务方向投资方退还上述应退还的投资款。
3.6各方同意,依本协议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约定标的公司退还给投资方的投资款应在第2.1.1条规定的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碍或拒绝该等退款。
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股份回购及转让
4.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4.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4.1.2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4.13标的公司2011、2012、2013三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当年业绩的70%;
4.14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投资方发生的变化或投资方提出的人员发生的变化以及投资方同意的变化除外);
4.1.4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4.2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4.2.1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复利),即为:
投资款×
(1+15%)n,n为投资交割日起至回购请求日的年化数。
4.2.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即为:
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
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
4.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
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4.4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4.5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4.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
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4.5.1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4.5.2标的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4.5.3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4.5.4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4.5.5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4.6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
如果投资方中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4.1条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第4.5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股东应促使标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通知送达
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5.2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
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
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
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
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
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5.3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xxx
x
xxx股份有限公司
违约及其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6.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10%。
6.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6.4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6.5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7.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7.2.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7.2.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2.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7.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7.4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7.5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3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
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附则
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
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9.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补充协议签署页)
协议各方签署:
上海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xxx(签字)
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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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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