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产计量考核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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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权重
考评项目
月度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100
原煤灰分
根据煤层煤样核定
指标<H1≤指标+2%
原煤灰分指标每超1%扣当日产量的2%;
指标+2%<H1≤指标+5%
原煤灰分指标每超1%扣当日产量的3%;
指标+5%<H1
原煤灰分指标超5%不计产;
1、5煤硫分
每超0.01%扣产4%;
原煤含矸率
G≤3%
0<G≤3%
含矸率按实际扣除当日产量,即每1%扣产1%
G>3%
超过3%每1%扣当日产量的2%。
2.1.1第一步:
超水扣吨后原煤产量
2.1.2
M2=M0〔1-(H-6%)〕,H>
6%;
若H≤6%,M2=M0
M0:
洗煤厂301皮带秤计量马莲台煤矿原产量
H:
原煤实际检测含水率(全水)
M2:
含水率超过集团公司下达指标范围标内扣除水后的原煤产量
2.1.3第二步:
扣矸后原煤产量
2.1.4
M4-1=M2(1-G),0<G≤3%
M4-2=M2(1-2%*G*100),G>3%
M4-1:
含矸率在集团公司下发的指标范围内扣除矸石后的原煤产量(入库量)
M4-2:
含矸率在集团公司下发的指标范围外加倍扣矸石后的原煤考核产量
G:
原煤检测含矸率
2.1.5第三步:
超灰扣吨后原煤产量
2.1.6
M5-1=M4-1〔1-2%(H1-指标)*100〕,(指标<H1≤指标+2%、0<G≤3%)
M5-2=M4-2〔1-3%(H1-指标)*100〕,(指标+2%<H1≤指标+5%、G>3%)
M5-3=0(指标+5%<H1)
H1:
实际检测灰分
2.1.7第四步:
超硫扣吨后原煤产量
2.1.8
M6=M5-1〔1-4%(S-指标)*10000〕(硫分每超0.01%扣4%)
M6=M5-2〔1-4%(S-指标)*10000〕(硫分每超0.01%扣4%)
M6:
含硫量超过集团公司下发的指标范围扣除原煤后的原煤考核量
S:
实际检测原煤含硫率
注:
马莲台煤矿原煤计产量为(入库量)M2(1-G),马莲台煤矿产量考核量根据实际质量指标确认为(M4-1/M4-2/M5-1/M5-2/M6)
2.3洗煤厂原煤入洗量和精煤产品计产规定
2.4
原煤入洗量计产以L20301皮带秤计量值(R)为准(入库量),考核入洗量(R1)按照表(2-2)计算执行。
洗煤厂质量考核标准(表2-2)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方式
备注
班灰
上限
指标+0.5%<x
不计产
分别从当班入洗量上扣除
指标+0.3%<x≤指标+0.5%
扣5%
指标+0.1%<x≤指标+0.3%
扣2%
x
指标-0.5%<x≤指标+0.1%
合格
下限
指标-0.7%<x≤指标-0.5%
指标-0.9%<x≤指标-0.7%
x≤指标-0.9%
扣50%
2.2.1灰分超标扣吨后原煤入洗量
2.2.2
R1=R(1-5%)(指标+0.3%<x≤指标+0.5%/指标-0.9%<x≤指标-0.7%)
R1=R(1-2%)(指标+0.1%<x≤指标+0.3%/指标-0.7%<x≤指标-0.5%)
R1=R(1-50%)(x≤指标-0.9%)
R1=R(指标-0.5%<x≤指标+0.1%)
R1=0(指标+0.5%<x)
R:
洗煤厂L20301皮带秤计量值
R1:
洗煤厂考核后原煤入洗量
2.2.3洗煤厂精煤产量以焦化厂103皮带秤计量为准,超水扣吨,精煤最终产量为N
2.2.4
精煤考核指标含水率≤9%
N=N0×
(H>9%)
N=N0(H≤9%)
N:
精煤产量
N0:
焦化厂103皮带秤计量值(吨)
精煤实际含水率
2.2.5精煤回收率
2.2.6
JH=
JH:
精煤回收率
N:
R:
原煤入洗量产量
2.2.7中煤产量:
L20720皮带秤计量值(含水)
2.2.8
2.2.9煤泥产量:
L20708皮带秤计量值(含水)
2.2.10
中煤、煤泥无水分指标要求时,暂不扣吨。
2.5焦化厂焦炭和焦油产品计产规定
2.6
2.3.1焦油
2.3.2
焦油产量采用焦油罐液位计计量液位,计算体积,测密度,算出重量Y0焦油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Y=Y0
(H>4%)
Y=Y0(H≤4%)
Y焦油产量
Y0算出重量
H焦油含水率%
焦油密度、含水率由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分析化验。
2.3.3焦炉煤气产量:
以甲醇气柜前煤气流量计计量值为准。
2.3.4
2.3.5焦炭
2.3.6
焦线皮带秤计量(计量值J0),焦炭产量
2.3.3.1第一步:
含水率超标扣吨后焦炭产量
2.3.3.2
J=J0
(H>8%)
J=J0(H≤8%)
J焦炭计产产量
J0指定的皮带秤计量值
H焦炭含水率
2.3.3.3第二步:
焦炭灰分、硫分超标扣吨后考核产量
2.3.3.4
J2=J(1-20%)(13.6%<Ad≤13.7%/12.7%≤Ad<12.8%)
J2=J(1-10%)(13.5%<Ad≤13.6%/12.8%≤Ad<12.9%)
J2=J(12.9≤Ad≤13.5%、S≤0.82%)
J2=0(Ad>13.7%/Ad<12.7%/S>0.82%)
J80=J(1-10%)(16.5%≤Ad<17.0%)
J80=J(17.0%≤Ad≤18.3%、S≤1.02%)
J80=0(Ad<16.5%/Ad>18.3%/S>1.02%)
J2:
二级焦考核产量
J80:
80焦考核产量
焦化厂焦炭入库产量为J,考核兑现产量为J2+J80
其他指标按照表(2-3)执行
焦化厂质量考核标准(表2-3)
质量考评权重
评分标准
二级焦
灰分(12.9~13.5%)
Ad>13.7%
13.6%<Ad≤13.7%
扣20%
13.5%<Ad≤13.6%
扣10%
12.8%≤Ad<12.9%
12.7%≤Ad<12.8%
<12.7%
热强度
≥50%
<50%
每发生一次(批)扣1000元
硫分
0.8%
>0.82%
焦炭
挥发分
1.80%
>1.8%
水分
8.0%
>8.0%
超水扣吨
冷强度
M25≥88%、M10≤8.5%
每发生一次(批)扣500元
80焦
灰分(16.5~18.3%)
Ad>18.3%
16.5%≤Ad<17.0%
Ad<16.5%
1.0%
S>1.02%
煤焦油
出厂产品标准
合格率
100%
当日批次检验不合格考核200元
硫酸铵
粗苯
回收率
回收率每提高集团公司下达指标的0.01%,给予15元/吨的奖励(每吨是指粗苯产量超过集团公司下达产量部分)(月度考核,季度兑现)
焦炉煤气
硫化氢含量
<0.15g/Nm3
当日焦炉煤气质量每超标1项考核200元
氨含量
<0.04g/Nm3
苯含量
<4g/Nm3
焦油/粉尘含量
<0.05g/Nm3
氧含量
<0.7%
2.7动力公司计量规定
2.8
蒸汽产量采用锅炉流量计、压力表计量。
5管理措施
6
3.1各生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
3.2
3.3各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狠抓原料、产品质量,严格控制质量指标。
3.4
3.5各生产单位对各自的计量器具应及时维护、保养,责任到人,确保计量器具正常使用。
3.6
3.7计量部监督设备管理部门对地磅按国家规定进行校验。
计量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每月要对皮带秤、计量秤进行校正。
如发现异常,计量部及时提请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校正。
各生产单位应积极地配合,而且要到场认可校正结果。
3.8
3.9皮带秤发生故障,由计量部确定临时计产办法。
3.10
3.11计量部设有计量员,负责巡查、监管工作。
每周巡查不得少于3次,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设备管理部门及生产技术部。
所有巡查数据计量部要建立巡查台帐,巡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
3.12
3.13若发现计量参数不准确及时反馈,计量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校正。
3.14
3.15原煤、精煤、焦炭等产品库存每月月末由财务部组织生产技术部、计量部、质量环保部、经营管理部及生产单位盘库计算核准库存量,并出盘库报告。
3.16
3.17计量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对计量器具进行蓄意破坏,弄虚作假,给予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3.18
7附则
8
4.1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4.2
4.3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试运行。
4.4
附件一:
《马莲台煤矿及洗煤厂排矸计量管理办法》
附件一
马莲煤矿及洗煤厂排矸计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马莲台煤矿、洗煤厂排矸的计量管理工作,给排矸承包测定排矸运输量基数,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马莲台煤矿、洗煤厂对生产系统排泄矸石计量及拉运的管理。
1.5职责
1.3.1生产技术部
1.3.1.1负责监督排矸工排矸台账登记及发放牌子的规范运作;
1.3.1.2
1.3.1.3负责对当班保安人员排矸台账登记及对运矸司机收牌子的规范运作;
1.3.1.4
1.3.1.5负责对排矸承包人的管理工作。
1.3.1.6
1.3.3马莲台煤矿、洗煤厂
负责对排矸工的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生产技术部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
1.3.5保卫消防部
负责对当班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生产技术部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
1.3.7排矸承包方
负责对其各运矸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及时排矸,杜绝因排矸不及时影响生产。
3对排矸计量管理的措施及流程
2.1对所有运矸车辆进行编号,并确保每辆车编号的唯一性。
每日每班对每辆运矸车辆运矸次数进行记录,作为计算运矸量的依据。
每辆车当月从马莲台煤矿、洗煤厂运矸车数乘以单次运量计算出该车在煤矿、洗煤厂运送矸石总量。
当月每辆车的运矸数量=单次运量*当月运矸次数
2.3对单次运量的认定
对于各车辆的单次运量的确定以实际过磅的平均值进行确定。
2.5对于马莲台煤矿、洗煤厂运矸车辆运矸次数实施发牌和台账的双措施管理。
2.3.1马莲台煤矿、洗煤厂排矸工对于每辆运矸车在按要求装满车箱后给司机发放一个与该车辆编号一致的牌子,一个牌子作为计算运矸一次的依据。
马莲台煤矿与洗煤厂的排矸工发放的牌子颜色不一样,马莲台煤矿为粉红色牌子,洗煤厂为白色牌子以做区分。
2.3.3马莲台煤矿、洗煤厂排矸工在发放牌子的同时按规范要求登记排矸台账。
每班进行交接班,签字确认,0-8点班排矸工要负责8点至次日8点班班的排矸牌子、台账的领取和上交工作。
2.3.5运矸司机在装满拉矸石汽车后,到排矸工处领取一个与自己车号一致的牌子后驾驶汽车到矸石堆放场地。
2.3.7运矸司机驾驶汽车到保安值班处停车,将牌子交于保安,作为该车本次运矸的依据。
保安在收牌子前验证车辆装矸是否达到满车的要求、车辆编号与牌子号是否一致,矸石满车、号牌一致则要求收牌,并在相应的台账上按规范进行记录。
车号与牌子不一致不予登记,矸石装的不满可收牌,但在台账相应的备注栏里备注为半车,司机签字认可以作为结算矸石运费的依据。
2.3.8
2.3.9运矸司机应分别记录在马莲台煤矿、洗煤厂装运矸石的次数,以便于在下班后及时给运矸承包人车队统计进行报告。
2.3.10
2.3.11上0点班保安人员必须于下班后4个小时内将自己班及上两个班(8点、16点班)的上所收的牌子、所登记的马莲台煤矿、洗煤厂的排矸台账核对一致,后交于生产技术部统计员处。
2.3.12
2.3.13上0点班排矸工必须于下班后4个小时内将自己班及上两个班(8点、16点班)所发的牌子数、剩余牌子数、所登记的排矸台账核对一致,后交于生产技术部统计员处。
2.3.14
2.3.15生产技术部统计员必须核对当天排矸工的排矸记录与保安人员的排矸记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明造成差异原因,以记录正确的为依据作为结算矸石运费,并责成责任人进行整改以达到双方记录的一致。
2.3.16
2.3.17运矸承包人车队统计必须每日对各运矸车辆分马莲台煤矿、洗煤厂的运矸次数进行统计后,到生产技术部统计员处与保安的排矸记录、排矸工的记录进行核对一致,不一致时找出形成差异的原因,以落实哪方正确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
2.3.18
2.3.19牌子由矸石运输承包人负责制作,制作完毕后交于生产技术部加贴防伪标志,登记发行数量后方可投入使用,给排矸工发放并按要求登记台账。
2.3.20
5对排矸运输车辆的监督
由生产技术部对承包人运矸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过磅,至少每月一次。
7罚则
4.1对于拉运矸石不按照文明生产规定线路走的车辆,每发现一车次对承包方罚款500元。
4.3对于拉运矸石车辆装矸石达不到单次运量的处罚。
在运矸过程中由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将不定期地抽查车辆进行过磅称重计量,净重量大于原核定单次运量的不调整单次运量,小于原核定单次运量的调整单次运量,自本月及以后月份计算总运量时按调整后的单次运量计算。
4.5对煤矿、洗煤厂排矸工的处罚。
4.6
凡是抽查到运矸车辆矸石净重小于该车辆已核定的单次运量的10%以上的,对当班的煤矿、洗煤厂排矸工罚款100元。
4.7对于保卫消防部保安的处罚。
4.8
凡是抽查到运矸车辆矸石净重小于该车辆已核定的单次运量的10%以上的,对当班的保卫消防部保安处罚款100元。
对于集团员工的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附则
10
5.1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5.2
5.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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