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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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2.2计划竣工日期: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暂定)
第三条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代表姓名:
(法人委托书、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4.2合同价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
4.2.1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物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固定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4.2.2承包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人支付,固定合同总价不因上述税费而调整;
4.2.3工程投标清单内容实际未施工部分(包括设备部分),竣工结算时按实扣减。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一次包死,未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一律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调整。
4.3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4.3.1人工费(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现场材料设备看护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等),机械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措施费,其他直接费,工程水电费、包干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4.3.2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的所有费用。
4.3.3满足合同条件要求的工期、自购材料涨价、资金、业主不予认可的各种风险费用。
4.3.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相关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
4.4合同价款的调整:
4.4.1承包人的设计优化与发包人认为是属于承包人的设计缺陷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2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变更价款原则,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合同外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现行的《北京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和2013清单工程量计价规范(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价格)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或结算,经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第五条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资料:
5.1.1工程完工后,经业主、监理等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及权利部门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方可办理结算。
5.1.2工程完工25个工作日,承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编制施工结算书,交发包方审核确定,承包方依据合同及单据,起草结算书。
如承包方在工程完工25个工作日后没有提交施工结算书,发包方则按计量的实际情况,办理工程结算并作为最终结算,结算额不再调整。
5.1.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确认资料等。
5.1.4对于现场签认的其它有关经济方面的确认资料必须由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同时必须经发包方公司领导签认方为有效,仅有其他人员的签认均无效。
未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签认的确认资料或工程竣工后签认的任何资料均无效。
5.1.6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发包方结算专用章方有效,否则均为无效结算。
5.2价款的结算:
5.2.1承包方按时完成分包的工作内容,经发包、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交工。
5.2.2承包方应于工程交工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5.2.3如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承包方结算款项,因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将按照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5.3价款的支付:
5.3.1每月25日由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本期费用计算说明书及付款报告,发包方组织审核付款报告。
5.3.2工程进度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月度计量款额度的60%;
年底支付至80%。
在本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内(结算时间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合格结算资料且发包方审核完成,双方无异议后开始计算),向承包方分期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5.3.3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付款之前向发包方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认可的发票,如承包方未提供发票,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
承包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方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1合同;
6.2投标邀请书;
6.3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疑;
6.4中标通知书;
6.5投标书及其附件;
6.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7图纸;
6.8工程量清单;
6.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10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技术交底资料;
6.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原中标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单价时,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6.12投标书及其附件;
6.13本合同附件(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协议,未经双方以法人名义认可,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第七条质量标准
7.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7.2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和质量目标。
若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时,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依据。
7.3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7.3.1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成品破坏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质量问题、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方除负责返工修复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发包方有权给予承包方合同价款5%以上的罚款。
7.3.2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给发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发包方将在结算时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7.3.3如果承包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大小参照业主与发包方的约定。
同时发包方保留采取自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的权力,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发包方于开工前15日内,向承包方提供一套图纸或书面技术交底资料一份。
第九条开工前二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进度表一份。
每月25日提供给发包方当月完成实物工程量。
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条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发包方有关安全、卫生、噪音、环境污染等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人身、机械、质量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方由此给发包方和其他施工单位和人员及自身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11.1承包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向发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有关的试验资料,并经发包方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果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重新采购合格产品,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2结算时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施工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购料票证及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
12.1签订合同时,双方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上月20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发包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发包方有权根据业主及工程要求,调整已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12.2本合同施工方案由承包方提供,承包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自身施工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报发包方签认。
施工时,承包方须按照此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承担方案中规定的义务及责任。
未经发包方驻地代表书面签字认可,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如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承包方经济处罚,并保留要求承包方因此给发包方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力。
第十三条发包方工作
13.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或书面技术交底资料。
13.2将已知地下障碍物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方。
13.3开工前做一次全面的书面工程交底。
13.4负责提供总电箱。
13.5发包方的其他工作:
/
第十四条承包方工作
14.1按照发包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并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
14.2现场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特殊工种必须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14.3服从发包方代表的协调指挥,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发包方组织的会议。
14.4负责施工、交通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损失。
14.5负责施工现场扰民和民扰问题。
有民扰和扰民问题时,配合发包方,将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14.6已竣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14.7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对业主的工程保修承诺对工程进行保修,发包方有权自行维修或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保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有权扣除质量保证金。
14.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4.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及罚款。
14.10承包方人员的场内外住宿费用及其他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均不得向发包方索要。
若使用发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宿舍、水电等)应按相应的市场价格承担费用。
14.11承包方未能履行上述工作时,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4.12工程所需材料由发包方供应的,供货单据由承包方签字,损耗系数为:
钢材/%以内,商砼/%以内,砂/%以内。
超过上述损耗用量的材料使用,发包方有权按超用量×
单价所得金额的120%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根据业主与发包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如业主规定不调整材料价差,则发包方也不予调整。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且要经发包方质检(试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4.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工期延误、材料涨价、资金回收、索赔等各种风险,业主不同意承担的,由承包方承担。
14.14承包方应提供满足规范要求、地方标准及业主、监理要求的全部相关技术资料。
如遇过程中工程名称变更、填写错误等需要重新提供资料的,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发包方不支付费用。
承包方独立负责相关过程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上报发包方。
承包方不得以费用不足等名义拒绝提供或延期提供,否则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4.15对于大型或较特殊的专业工程,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计划,共同编制科研项目成果的资料。
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发表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罚。
14.16承包方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承包方用工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文明施工
15.1安全生产:
15.1.1由于承包方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其资质等级与发包方的要求不符,均视为承包方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15.1.2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出,发包方将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价款5%~10%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同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5.1.3承包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项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15.1.4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安全技术方案;
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15.1.5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
15.1.6承包方必须接受业主、发包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同时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查;
对发包方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应在发包方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逾期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要求,发包方有权给予承包方每次2000元以上的罚款。
15.1.7承包方自带施工机械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并符合安庆市有关规定,且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15.1.8承包方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
15.1.9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5.1.10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5.1.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方并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如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15.2消防保卫:
15.2.1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安庆市政府、安庆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对发包方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给予每次2000元以上的罚款。
15.2.2由于承包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工人责任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等灾害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承包方独自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同时发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5.3承包方用工管理:
15.3.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任何因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15.3.2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更换。
15.3.3如发生合同外项目的零星用工,必须当日由现场管理人员在规定的单据上签字,并在一周内由项目经营人员、项目经理确认,未及时签认的单据无效。
15.3.4承包方计量时,必须提供工人上月工资发放表,承包方负责人不得克扣工人工资,如造成民工闹事,其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5.4环境保护:
15.4.1承包方应遵守安庆市环保部门的规定,施工现场达到上级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资料,接受各级检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受理与此有关的索赔。
15.4.2承包方应设专人负责出入口两侧及现场内的场面保洁。
15.4.3承包方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使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5.5文物保护: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文物及古树名木时,应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发包方的处理意见。
若承包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15.6文明施工:
15.6.1承包方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暂行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出现不文明行为(包括打架、斗殴等),按2000元以上/次的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工期延误
16.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6.1.1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16.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6.1.3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2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在7日内就延长工期给予答复。
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6.3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方应支付违约罚款不低于10000元。
另发包方的甲方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发包方进行的处罚,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不低于相应金额的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工期缓慢,造成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罚款不低于10000元;
承包方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7日内仍未进场,发包方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承包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材料、设备及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发包方可书面通知承包方,在7日承包方内未予书面答复,发包方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工程款、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18.2承包方未按发包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调整,承包方无法调整时,发包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方,直至终止合同。
18.3因承包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机损失及其衍生的损失概由承包方承担。
18.4如承包方不按图纸或交底施工,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的,则按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按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
18.5承包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方办公场所;
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方正常办公秩序;
阻塞交通;
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
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方提出要求的,承包方必须支付50000元以上/次的罚款,如对发包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100000以上元/次的罚款。
18.6承包方须交纳工程造价5%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为从首次进度款中扣除。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为:
因承包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发包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
18.7双方约定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1.1本合同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1.2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即告终止。
22.3双方签订合同:
一式5份,发包方4份,分包方1份;
第二十二条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须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1、承包方必须配备与发包方组织机构相应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安全、质量、测量等);
报发包方备案,如有更换需争得发包方同意,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无条件退场,并且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2、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进场通知后,必须在5日内进场就绪,具备施工条件,同时也要求承包方节假日、春秋两季期间保证发包方所安排的施工人员数量,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3、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为合格,并符合业主、监理、设计及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不仅要承担处理此分部工程的相应费用并且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可得利益)。
4、工程进度:
承包方无条件服从发包方总进度安排,当承包方施工进度达到发包方施工进度计划和影响到发包方总进度计划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机械和人员,或者发包方有权从别的承包方调配机械和人员,充实施工能力抢进度,以达到发包方总进度计划正常进行,承包方不得就工程量增减、工期的长短而要求索赔。
5、承包方报价已经充分考虑了所有工作内容、地质、现场、工期及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自己利润及风险,进行了综合报价。
一经签订,承包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及谈话记录执行,不得调整单价。
6、开工前承包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7、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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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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