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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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公民
六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向社会公开
2825
无
保留
(1)受理阶段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3)决定阶段责任: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1、《法律援助条例》(于20XX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XX年7月21日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共计6章31条。
)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职权
编码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机关
六师司法局律公科
4
1、制定方案责任:
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
以师司法局名义表彰,或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共计6章31条)。
2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四 号,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组织
六师司法局基层科
5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3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XX年3月31日起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XX年3月31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以师司法局名义表彰。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XX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XX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类)
确认(证明)的公证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六师司法局公证处
4700
1、受理事项: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事项:
按照《公证法》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要求的作出及时办理的决定;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
及时送达公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
是否有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情形。
6、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法律援助条件异议审查的认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责任:
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实地调查、走访,复核有关情况。
3、裁决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4、执行责任:
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5、其他:
不予确认(证明)公证的事项
【部门规章】《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
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
由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公示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违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情形。
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据实做出决定。
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不予退还申请人。
1、《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费字[1998]50号,1998年6月9日发布,1998年7月1日执行)
法律援助办案的补贴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部门内部公开
9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核环节责任:
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3.发放环节责任:
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交复核人复核后,报司法局领导批准后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提供法律援助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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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指派责任:
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5.决定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6.送达责任:
通过确认的,指派从事法律工作者提供援助。
7.事后监管责任:
是否提供了法律援助。
8.其他责任: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责任事项的
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和年审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XX年3月31日起实施)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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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基层法律服务商进行登记和年审。
2、处置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移送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
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XX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6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XX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中华人民共各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自20XX年1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XX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XX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一)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五)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六)司法部和自治区、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XX年3月3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一)检查、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司法部和自治区、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XX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对本地公证机构的监督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事业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XX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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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师 五家渠市 司法局 行政权力 清单 责任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