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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负责本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4.2开展对人员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活动,教育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
4.3检查、督促工作中各岗位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和处理。
4.4对隐患和事故负责做到“三不放过”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五条施工班长职责
5.1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五同时”。
5.2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主持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5.3每个工作地点,指派一名专职安全监护人员。
5.4坚持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履行在工作现场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对工作班人员宣读,并让其在安全交底上签字。
5.5每次工作前安排人员检查工器具的情况,为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5.6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不符合安全交底要求和安全措施不当情况,应及时与监护人和责任人联系处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工人安全施工职责
6.1牢固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思想,参加并认真学习安规知识和有关制度,自觉做到“三不伤害”。
6.2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或技术和安全交底的要求作业,严禁擅自变更施工方法。
6.3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作业群体的安全监护工作。
6.4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用具或其它工器具。
6.5作业中发现问题先停止工作并及时向班长汇报,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工作。
6.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抢救作业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班长汇报调查、分析事故时要如实反映情况,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7.1本着从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安全检查应采用在施工现场看、查、问、评的方式进行检查。
7.2查领导、班长工作是否做到“五同时”。
7.3查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落实情况。
7.4查施工现场的隐患、查违章、查不文明施工。
7.5查对事故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原则。
第八条工器具管理制度
8.1对工器具必须实行专人操作,对国家规定特种作业项目如绞磨、电工、焊工等还应持证上岗。
8.2工作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清洗、修理,合格的工器具才能施工。
8.3工器具应分门别类地有专人保管,领用时应要有领用和归还手续。
8.4工作中工器具的使用严禁以小代大或有质量问题而将就使用。
8.5人员作业中发现工器具有质量和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领导。
8.6按照《安规》要求做好工器具的试验工作。
第二章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第1条公司经领导、专职监员、各工程部主任(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年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考试。
第2条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各部门生产技术人员、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规章、规程制度的考试,此项工作由公司领导、主管安全员负责。
第3条对新分配招收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职高生等各类人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工作。
第4条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1公司级: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电力工作部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
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
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
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
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4.2各项目部:
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
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
本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4.3队、(室)级:
安全施工概况;
工作性质有及施工范围;
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本队、(室)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
讲解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和保管方法。
第5条临时合同工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根据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建设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第6条施工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结合安全活动、施工作业票、站班会进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有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8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9条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10条公司管理网络图:
安全管理网络图
第三章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第1条安全检查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安全施工(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2条各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春、冬季安全大检查和定期检查、专业检查、节假日检查。
2.1春、冬季安全大检查:
指公司党、政、工团联合进行的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监处组织进行。
2.2定期检查:
由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队、每月一次交定期安全检查由各部门组织进行。
2.3专业检查:
指对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工机具的检查,由保卫处等专业部门组织进行。
2.4节假日检查:
由各单位后勤部门做好防盗防火及治安工作的检查。
第3条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检查提纲,(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第4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4.1查思想:
各级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认真履行第一安全责任者的职责,是否真正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
查有关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渗透到每个岗位。
4.2查管理:
公司安全网络是否运运正常,查安全技术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交底和贯彻执行;
查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4.3查制度:
各级人员的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是否齐全和执行情况;
各级人遵章守纪情况。
4.4查隐患: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查违章违规,查工器具、安全用具(设施)、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4.5查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对未遂事故,特别是未遂恶性事故是否组织分析,查出原因吸取教训。
第5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本着实事求是、取长补短、从长评仪、从严要求的原则,安全检查一般采取“看、查、问、评”的方法,深入工地、施工现场、班组进行检查。
第6条安全检查必须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边检边改,并且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7条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并分送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由于未按“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不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追究领导或执行人的责任。
第8条各级安全检查应对本组织的检查工作负责,检查时发现违章违规事例,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并有权做出处罚决定,直到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编制制度
第1条为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第2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布的规定,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以及安全宣传教育等一切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
第4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程序:
4.1每年十月由总工程师召集各项目部施工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提出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要求和布置编制任务。
4.2各部门、项目部施工队根据编制任务,组织有关人员制订本单位的具体措施计划,在同年11月中旬报公司安监处。
4.3安监部门在11月底完成核查汇总,在12月底编制完成下年度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查、公司安监委员会审定。
4.4经审定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入年度计划内。
第5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9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费用的通知》及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技术费用,由安监部门掌握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物资、技术供应优先安排解决。
第6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审定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布置、贯彻执行,各队及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计划同样看待,并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实施该项措施计划负责。
第7条安全施工措施制度
7.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召开“现场站班会”进行施工工作交底,明确交付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无措施和未交底的严禁布置施工。
7.2应填写“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应根据公司项目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进行。
7.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基建施工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交底后执行。
7.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基建施工部门、安监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部门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第8条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目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8.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8.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8.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8.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第9条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10条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章小型机械、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1条小型机械种类:
导地线液压接机械、手扶拖拉机绞磨机动水泵(油泵)、电缆牵引机、滤油机、台钻(电钻)、切削机、轮机、氮压机小型机械的安全管理由物资部门、仓库及使用部门负责,职责如下:
一、物资部门职责:
1.1负责选购符合施工技术要求、安全可靠的合格施工机械;
1.2对首次购入的新机械在投运前必须向使用部门提交技术性能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产品说明书。
二、仓库职责:
2.1负责对公司机械开箱检验工作,确认配件齐全、使用安全可靠方可发放或借用。
2.2负责对返回的机械检查配件是否齐全,或对修理后确认机械运行正常、可靠,方可进仓保管。
2.3对入库机械要放置整齐并注意日常维护。
三、使用部门职责:
3.1负责对在用的小型机械正确使用和保养。
3.2在指派小型机械操作人员时,应相对固定,以达到操作熟练,使用安全。
第2条列入安全管理范围工具:
起重扒杆、起重滑车、人力绞磨、导、地线卡线器、变排机、电缆放线转向滑车、双钩、U型环、钢丝绳、导、地线放线滑车(包括双线放线滑车)。
第3条工器具安全管理:
3.1凡新购、新制的工器具(除包杆、钢丝绳)必须按每种规格每一批量的30%作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抱杆在使用前,应作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抱杆各部分的变形及焊接,并做校正、补焊和除锈涂漆装修工作,如无法校正与修复,报公司物资部门审批鉴定后作报废处理。
3.3各种滑车经一个工程后,应全部进行一次检查、整修、注油等,必须更换或修复,方能供下个工程使用。
3.4钢丝绳从新绳出库使用一个工程后,必须作一次外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或截除。
4.5钢丝绳中有断股者。
4.6钢丝绳磨损或腐蚀深度达到原直径的20%以上者,或受过严重火烧或灼局部电烧者。
4.7压扁变形或表面毛刺严重者。
4.8断股数量虽不多,但断股增加很快者。
第5条其它工器具必须有允许荷重,对没有标明的允许荷重的不得使用。
第6条凡经过试验和检查的工器具,都必须填写“工器具安全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第六章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1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每季首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公司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公司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工作及要求。
第2条公司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网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讨论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3条各工地应每月召开一次有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一、二次技术员、班组长、工地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分析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及时解决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第4条各队(室)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每天要开好班前(后)会,在布置小结生产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交底和交接手续。
第5条公司召开安全工作会应由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项目部及各队(室)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七章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1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是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生产现场施工动力箱应经常检查,确保动力箱、配电箱闸刀、空气开关、内部端子接线编号清晰,箱体接地良好。
第2条动力箱、配电箱发生缺陷应立即进行消除,对危及用电安全的缺陷在未消除之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3条动力箱、配电箱所有临时电源接线必须穿孔接线,接线时应断开电源,再纠正操作,接线后及时关好门。
第4条检修现场使用的临时电源配电板必须装有触电保安器,并有检验合格证,在使用前应试验触电保安器性能应良好,严禁使用不带触电保安器的配电板。
第5条所有临时电源的接线必须由懂电气知识人员、电工进行,严禁非电气人员擅自接线。
第6条所有临时电源接线应规范,必须使用插头或接在规定的端子上,严禁采用裸线直接嵌入或挂接,插座或闸刀的接法,或采用缠绕法接线。
第7条熔丝熔电流的选择应符合电源装置的要求,不得超过额定的范围,严禁用铜线、铝线、铁线等代替熔断器。
第8条临时电源导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电缆绝缘应良好,敷设时不得影响通道,同时要做好防止被外力使用损坏导线绝缘的措施。
第9条现场所有临时电源用电设备接线桩头必须有绝缘措施,电源板闸刀桩头导体部分不得外露,闸刀、熔丝、空气开关应完整完好,罩壶必须齐全。
第10条进入容器和危险潮湿地点作业照明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第11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要有完好保护接地措施。
第12条户外动力箱、配电箱应完好,防止雨水进入。
第13条动力箱、配电箱应挂警告牌,每天工作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章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第1条总则:
1.1安全帽、安全带(绳)是施工中重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在特定的条件下,正确使用可避免或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
1.2新添置安全防护用具,应由安全员向公司安监处提出添置计划,安监科负责选购公司。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及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一律不得选购。
1.3安全防护用具,应建立发放台帐,仓库保管员负责存放。
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剂的场所。
1.4安全防护用具的领用,由项目部、队安全员签发领用单到仓库领用,否则保管员一律不得领用。
损坏调换的,凭单调换并回收废品,统一处理。
第2条安全帽的使用和管理:
2.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否则将予以违章处理。
2.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随意摔打,当凳坐,不作装材料工具之用。
因保管不妥遗失或损坏安全帽者照价赔偿,使用未满一年赔偿80%;
超过一年赔偿50%。
2.3安全帽确因施工损坏者,经安全员核定免于赔偿,重新调换。
安全帽表面有破损或无防震罩等严禁使用。
第3条安全带(绳)的使用及管理:
3.1凡登高作业必须使用合格安全带(绳),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好外观检查,发现断裂、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破损严重、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缺陷不得使用。
3.2安全带(绳)只适用于高挂低用或平行拴挂,禁止低挂高用。
安全带(绳)必须系在牢固构件上,不得系在棱角峰利处。
杆塔上作业移位时,亦不得丢失安全带(绳)的保护。
3.3安全带(绳)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每半年试验一次,外表检查每月一次,使用二年后要做全面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仓库库存也应批量进行抽查。
3.4因保管不妥而损坏者二年内赔偿80%,超过三年者赔偿50%,凡安全带(绳)断股或腐蚀,局部磨损严重,铁环裂缝变形,一律更换使用。
第4条脚扣、三脚板的使用及管理:
4.1凡登高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登高工具,脚扣、三脚板每次登高时必须做冲击试验。
4.2每天上下班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放在棱角峰利的物件上,不使用时必须放在通风的室内。
4.3三脚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不得使用。
第九章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第一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防火管理
第1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2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第3条公司及各队应指定主管领导为仓库防火责任人,并设仓库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4条防火责任人和仓库防火负责人员下列职责:
4.1组织仓库职工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4.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和各岗位防火责任制。
4.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降火险隐患。
4.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第5条仓库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6条防火责任人和仓库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7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8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9条仓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第10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位、分组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11条对各类油漆、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放入仓库房应有专人负责,并标有明显的警告牌。
第12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13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14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15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或防火现任部门批准。
并采取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工作。
二、油务场地防火管理
第1条杜绝油料的渗漏与泼洒,用密地处理漏洒在地面上的油料。
第2条油罐、库房、泵房等建筑物的周围,应清除一切不应有的易燃物,如树叶、干草和杂物等。
第3条用过的沾油棉纱、棉布等应置于工作间外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清除。
第4条严格执行进入油区和作业区的规定,禁止带引火物(如火柴、打火机等)进入油区、库房。
第5条油区内禁止烟火,修理作业必须用电焊时,应认真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未经洗刷油桶严禁焊,洗刷后的油桶在焊补时,要将桶盖打开,以免发生爆炸。
第6条油库中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7条在油库的适当地方,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机,放置铁镀、钩杆、斧头、砂箱等消防工具,以便随时取用。
第8条汽车进入油库加油时(包括车上人员)禁止吸烟。
三、其他场地防火管理
第1条各种车辆应每辆车配备一只灭火机,并定期进行检查,车辆在加油、行车、修理时应禁止吸烟,修理场内在使用明火作业时要有防火措施,车辆停放要便于防火。
第2条在野外(工地)施工时,各队(班组)要因地制宜地做好防火工作,在山林、工地、民房、驻地要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
实行“一地一教育”防火教育工作,用电用火要指定专人管理。
驻地和工地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第3条工地和驻地临时伙房,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火检查制度,并配置灭火机。
第4条做好各种用电防火工作,各种配电房要有专人负责,各种所使用空调设备、烘箱等大容量电气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后应切断电源,工作需要使用时应有人值班,电源总开关(闸刀)箱要上锁,配电房及各重要用电场所要配备1211与二氧化碳灭火机。
四、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第1条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新工人上岗前要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2条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品等重点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常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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