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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
杭萧资评报(2017)第122号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
目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临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规定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通行资产评估方法,遵循必要评估程序,以所见实物为基础,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在2017年11月6日所表示市场价值进行了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如下: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
临安市人民法院
二、被评估单位:
三、评估目:
为法院司法鉴定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司法鉴定所涉及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
评估范围为上述评估对象所涉及涂粉机(圆涂)、涂粉机(长涂)、绑丝机、烤管机、空气压缩机、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机等机器设备;
各种规格节能灯毛管等存货(详见评估明细表)。
五、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
2017年11月6日
七、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
八、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进行了评估。
在本报告揭示假设前提条件基础上,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6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为:
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为人民币
元(¥2,337,800.00);
评估值为人民币
元(¥270,385.00)。
存货评估值为人民币
元(¥70,000.00)。
以上资产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
元(¥340,385.00)。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及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
中国·
杭州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
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临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规定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通行资产评估方法,遵循必要评估程序,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在2017年11月6日所表现市场价值进行了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二)被评估单位:
(三)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限制为: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
为司法鉴定而需提交本报告相关部门;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报告使用对象。
二、评估目
根据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6日出具(2017)临法鉴委字第216、217号《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拟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为该司法鉴定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评估目、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等因素,本评估项目选用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1月6日。
由于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本次评估以所见实物为准,为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临安市人民法院确定了本次评估基准日并在司法评估委托书中予以约定。
本评估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6日出具(2017)临法鉴委字第216、217号《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2003]18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3.其他及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准则依据
1.财政部财企[2004]20号《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4]134号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三)取价依据及参考资料
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中国机电产品出厂价格目录》;
2.向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询价记录;
3.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及市场、网上调查资料;
4.基准日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
5.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了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适用性。
(二)成本法简介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评估资产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存在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方法。
(三)市场法简介
市场法是指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及被评估资产相似或可比参照物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
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交易价格评估。
(四)收益法简介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各种评估方法总称。
从本次评估目来看,资产不具备独立获利能力且预期收益无法合理预测,故收益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根据企业本次评估目和资产状况,确定采用成本法对相关机器设备进行评估,采用市场法对相关存货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
(一)现场调查情况概述
2017年11月7日,我们组成评估小组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进行盘点和现场勘察,核实资产数量、使用状态及其他影响评估作价重要因素。
(二)评定估算概况
机器设备评估:
1)基本情况: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机器设备主要为涂粉机(圆涂)、涂粉机(长涂)、绑丝机、烤管机、空气压缩机、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机等机器设备。
2)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
成新率
(1)重置价值由购置价加计相关费用组成。
根据现场勘察实际设备配置,结合现阶段材料价格和物价情况,参照同类型、同规模设备价格水平分析后确定重置价值。
依据本评估目,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价值估计数额,故不计加其它相关费用。
购置价:
以当前市场价为购置价,经分析后确定购置价,采用如下形式分项评估:
A、主要生产设备,以台(套)为单位进行询价,并查阅相关资料为辅获得现行购置价,按一台(套)为单位确定购置价;
B、对次要生产设备,直接向生产厂家询价为主,对不能直接获得市价,则先取得类似规格型号设备现行价,或以该设备历史价格,并用系数法进行调整;
(2)综合成新率评定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
成新率K=(耐用年限N-己使用年限n)/耐用年限N×
100%
A、对于大型、复杂重要设备,采用综合分析法确定成新率:
即以耐用年限法为基础,先考虑该类设备综合状况评定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
再结合其所处环境、制造质量、负荷程度、维护保养等情况,考虑设备经济寿命、物理寿命和技术寿命等综合评定成新率。
B、对于一般价值量较小设备,主要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结合设备使用维修和外观现状,确定成新率。
3)评估结果:
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为2,337,800.00元,评估价值为270,385.00元。
存货评估:
本次评估相关存货为各种规格型号节能灯毛管。
存货分散于车间内,基本装箱堆放,堆放较整齐。
1)数量确定
各存货我们根据评估现场日实盘数确定评估数量。
2)价格确定
我们通过对相关行业了解以及现场勘察,由于目前公司已停产,无正常销路可实现销售,变现过程中存在各种影响因素:
如存货质量、价格趋势等,故我们按其预计可实现变现价值确定评估值。
存货评估值为70,000.00元。
九、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待评估资产交易条件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1)有自愿卖主和买主,地位是平等;
2)买卖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在自愿、理智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条件下进行;
3)待估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4)不考虑特殊买家额外出价。
3.宏观经济环境相对稳定假设
任何一项资产价值及其所处宏观经济环境直接相关,在本次评估时我们假定社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宏观环境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证评估结果有一个合理使用期。
4.利率、汇率保持为目前水平,无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法规及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人员履行必要评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及市场法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内相关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进行了评估。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
本次评估对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因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次评估中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动产,我们以评估现场日所见相关实物予以评估。
以上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使用受以下限制:
(一)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载明评估目。
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责任;
(二)评估报告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基准日有效。
评估结论使用期限应根据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7年1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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