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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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6、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或自有资金证明(新房20%,二手房30%);
7、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贷债务、公积金贷款担保及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贷款额度: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
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申请金额、购建住房价格和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一)不高于购房总价款80%、评估价70%的额度;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有其他银行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其他银行贷款余额月还款本息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或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三)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市区65万元、五县40万元;
工资担保、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公积金联保贷款金额为联保公积金金额之和的三倍计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距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联保贷款,也不能为别人联保)。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
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年限30年,保证贷款(工资保证、公积金联保)最长年限20年。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1-5年(含5年)年利率3.00%,月利率2.5‰
5年以上年利率3.50%,月利率2.92‰
当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借款人及配偶(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身份证明可以为:
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有效户籍证明可以为:
户口本(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一年以上暂住证、单位集体户口证明、当地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2份,其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可以为:
结婚证、未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收入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参与还款人)工资或其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入证明可以为:
显示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的工资折/卡明细单;
单位人事/财务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连续三个月的有本人签名的工资收入花名册;
如借款人为私营业主或民营企业股份所有人,可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资信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公积金缴存证明:
借款人、配偶及联保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证明(公积金联保贷款提供,该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出具)
6、其他证明:
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证明、代工户工资折及工作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工资担保贷款提供)。
(二)购买不同类型住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贷款
1、贷款用途证明:
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具体指以下手续:
政府部门的立项报告、房管部门集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与个人之间集资购房协议、加盖房管部门公章的职工集资购房花名册);
2、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
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3、贷款担保材料:
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贷款采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不需提供相关担保材料;
4、提供安置居住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5、用现房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抵押房屋购房发票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2份。
二手房贷款(必须先过户)
1、房地产买卖契约2份;
2、提供售房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3、借款人或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契税完税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2份或原购房发票及复印件2份。
商转公贷款
1、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经原贷款银行、开发商盖章或档案留存部门调档)。
2、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跨行转贷的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同行转贷的提供贷款余额单据。
4、原商品房购房发票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贷前咨询
贷款业务办理人员给借款人做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讲解及贷款条件、金额、年限、贷款归还等相关信息的解答及合理建议。
2、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备齐相关材料,银行业务办理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进行面谈并做面谈记录,借款人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受理
银行业务办理人员收取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件并进行初审,用现房做抵押需要评估的,经借款人同意,银行可协同借款人员统一办理评估事宜。
4、贷款审查
银行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经过初审的贷款资料要件提交公积金中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等程序,通过贷款审批准予贷款的,通知银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不准予贷款的由中心退回办理银行,银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与抵押担保办理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用房产做抵押的,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落实抵押物。
6、贷款发放
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预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委托放款通知单通知受托银行放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购买二手房,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售房人在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
商转公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
7、履约还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当月应还款金额,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8、结清贷款—一年以后可提前结清全部贷款;
也可部分还款,每年一次,1万元的整数倍。
9、撤销担保——贷款结清后由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出具结清证明。
职工到公积金中心、银行办理担保撤销手续(抵押贷款取回房产证,保证贷款解除担保责任)
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前还款业务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当于每月正常还款(扣款)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除应收利息外,不收取额外费用。
1.借款人还款期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
2.提前部分还款,一年可还一次,还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提前部分还款后,借款人可采取缩短贷款期限的方法继续还款。
办理要件:
(1)原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银行对账单;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提前还款申请1份。
办理流程:
提供办理要件、提出提前还款申请(银行)—中心审批(中心)—银行还款(银行开具结清证明)—中心出具结清证明—撤销担保手续(银行)—变更借款合同(部分还款)
5、办理时限:
借款人应当于每月正常还款(扣款)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银行。
■抵押物变更业务
变更范围:
1、公积金贷款用现房产做抵押的,本人新购房屋产证办妥后申请更换抵押物。
2、工资保证贷款,本人新购房屋产权证办妥后,申请用房产证做抵押,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注意:
工资保证贷款的,担保是阶段性的,最终要求用所购房做抵押,因此保证人不可更换)
抵押物变更办理要件:
1、原借款合同;
2、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
3、购房发票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
4、借款人、抵押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2份。
(变更手续完毕后连同借款合同和抵押落实手续,缴存公积金中心留存一份)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
2、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3、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手续归档(银行、中心各自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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