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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O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4、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病假待遇
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病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基本工资组成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为(以下同):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的计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法》;
浙人薪[1995]79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事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
天,以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二)事假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3、因私出国事假假期和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五、职工探亲假待遇
国发[1981]36号;
浙劳薪(81)173号、浙劳薪(81)253号;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照发。
(五)路费报销.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百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探亲其他有关规定。
1、见习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夫妻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探亲假只能由一方享受。
由哪一方事受,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
7、军队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干部爱人每年也可到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8、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9、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
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回家探亲。
但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10、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11、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12、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一方不享受探亲假。
13、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
14、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退休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15、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往返路费可报销一次。
16、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
17、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
18、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对象死亡时,只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待遇去奔丧。
六、产假、哺乳假待遇
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教人[1992]8号;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一)产假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
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O天。
2、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女职工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二)哺乳假
1、哺乳假假期。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哺乳假。
其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2、哺乳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的计发。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单位,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津贴补贴的计发:
哺乳假期间,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女职工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其他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5、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7、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8、女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10、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11、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七、婚假待遇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
(一)婚假假期
1、法定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路程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八、丧假待遇
[80]劳总薪字29号、浙劳人险(87)257号
(一)享受丧假的条件及假期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假期料理丧事。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及待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九、各类假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原则上由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但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工作人员少或人员与机关混岗使用的事业单位,确实存在没有制定本单位各类假期绩效工资计发办法的情况,建议按照机关假期待遇扣发比例进行扣发,具体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
附件二:
各类假期及补助标准表
附表1
各类假期关系一览表
类别
假期及待遇
公休假
法定假
各类假期之间的关系
探亲假
未婚
探父母
20天/1年
包括
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
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4年从下一年算。
已婚
20天/4年
探配偶
30天/1年
年休假
工作年限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不包括
符合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
1、享受寒暑假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生育假期
工资、津贴
假期
基本
工资
规范后
津补贴
1、哺乳假为持有《独生子女父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
2、享受1年哺乳假的女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发。
产假
98天
照发
哺
乳
假
半年
90%
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1年(含产假)
病假
2个月
100%
1、表中比例为基本工资;
2、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计发;
3、事业可参照。
2-6个月
不满10年
满10年
超过6个月
70%
80%
事假
20天以下
基本工资照发
50%津贴
1、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2、津贴停发指生活性津贴和工作性津贴;
20天以上
津贴停发
超过3个月
停发工资
婚假
法定婚假
3天
工资照发
已享未婚探亲假的,4年从下年开始;
反之从当年开始计算。
晚婚假
12天
丧假
1-3天
可再给路程假
附表2
探亲假待遇表
类别
年次
假期
路费
工资
文件依据
探亲条件
职工国内探亲
4年1次
20天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国发〔1981〕36号;
(81)财事字第133号;
(82)侨政会字第011号;
劳人险(1983)16号;
劳人险(1984)13号;
劳人险(1983)71号;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年1次
3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6个月
40天
4个月
3年1次
70天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出境
探亲兄
弟姐妹
国内
附表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待遇表
带薪年休假
5
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
10
15
注: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9、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附表4
生育待遇表
类别
待遇
津贴
产
3个月内流产
20-30天
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7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台人社发[2014]127号)
3-7个月流产
50天
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
难产增加产假
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哺乳假
基本工资发9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生活性津贴全额发放;
工作性津贴停发
基本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时
间
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
1婴1小时
每多一婴加1小时
往返途中
时间
护
理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
7天
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附表5
病假待遇表
人员类别
病假时间
津贴补贴
机关工作
人员
2个月以内
机关:
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规定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也可参照机关的办法执行。
附表6
事假待遇表
事假时间
基本工资
生活性津贴工作性津贴
备注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50%
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
天
停发
旷工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公休假日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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