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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有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严格落实,通过安全双基建设考核等方式进行兑现。
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工作未结束。
汇总审定后下发,计划3月31日前修订完毕并下发。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有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并严格落实,通过安全双基建设考核等方式进行兑现。
制定了全覆盖的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017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结束,未下发。
计划3月31日前下发。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不涉及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矿井编制了《新安煤矿2017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复修改补充后下发矿井所属各单位组织学习。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从业人员均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矿井五职矿长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5人,均考核合格;
矿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共计1137人,其中安检员60人、安全监测监控工29人、低压电工25人、高压电工48人、金属焊接切割20人、井下爆破工60人、井下电气作业181人、提升机司机108人、起重机司机40人、探放水工178人、瓦斯抽放工201人、瓦斯检查工104人,采煤机操作20人、防突工27人、锅炉操作工14人、掘进机司机14人、矿内机动车驾驶5人、压力容器作业工14人水质化验3人。
9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矿安全费用按照70元/吨计提使用;
按标准计提的安全费用为专款专用,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有相关的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新矿发〔2017〕20号文。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矿已对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省直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矿井进行了劳动定员编制,并报义煤集团公司核定编制4246人。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事故发生后严格执行。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2014年修编了矿井生产地质报告。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已编制《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并由义煤发【2015】454号文批复。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各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和回采前均按要求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按要求绘制了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并定期更新。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现有采掘区域均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无超层越界开采。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开拓方式为斜井双翼双水平上下山开拓。
矿井工业广场内有斜井3个:
主斜井、副一斜井、副二斜井,主斜井担负全矿井煤炭提升任务,副一斜井用于进风、下料和提矸,副二斜井用于升降人员和进风。
各采区上下山均按规定布置有专用回风巷、轨道巷、胶带巷,各采区设置有独立的回风井。
19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10.4年、准备煤量可采期34.4月、回采煤量可采期10.4月,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0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主斜井、副一斜井、副二斜井,3个斜井均可行人通达地面,主斜井与副一斜井净间距25.5m,副一斜井与附二斜井净间距32.8m。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矿井目前开采一水平,现有5个生产采区和2个准备采区,分别为11下山、13下山、14下山、15上山、16上山采区和15下山、16下山准备采区。
各采区均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安全出口相连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采煤工作面均按照规定布置,设计有轨道顺槽(回风巷)、胶带顺槽(进风巷),工作面上下拐头均开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以外20范围内均采取大立柱加强支护,要求该范围内巷道高度不低于1.8m。
16010上巷压架段,二层与三层,三层与四层交接处巷道高度有时存在高度不够情况,14230上巷受巷道压力情况有时也会存在巷道高度不够情况
对巷道高度不够地段及时进行清落
23
采区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开拓方式为斜井双翼双水平上下山开拓,矿井目前开采一水平,现有5个生产采区和2个准备采区,11采区下山仅有1个待回采工作面(已贯通,暂未安装),13采区仅有1个13170回采工作面,14采区下山有1个14230回采工作面和1个14250下部底板岩巷掘进头,15采区上山有1个15010待回采工作面(正在安装),2个掘进头15120上下巷,16采区上山有1个16010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头16020上下巷。
15下山采区未安排采掘作业,16下山正在开拓。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矿井巷道断面均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矿井开采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综合机械化采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采区建设前均按规范有正规设计单位进行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矿井每个工作面掘进前均编制有工作面设计,并经各业务科室及总工会审签字。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采掘作业前均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并重新贯彻学习,严格执行。
30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在接近老空区前,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有水害威胁时编制防治水设计,临近水害威胁区域时及时进行探放水工程,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
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煤仓加有防护栏和箅子,超过15°
以上的斜坡有台阶和扶手。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矿井编制有《新安煤矿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根据相关规定,回采结束的工作面上下巷在45天内密闭,临时停掘的巷道继续供风,停止供风的巷道24小时完成密闭,有水的巷道在密闭墙体上预留泄水孔、观察孔。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现所有井巷均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无报废井巷。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2017年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258.37万t/a,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根据通风系统安排生产计划。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绘制有通风系统图并根据生产实际每月进行修订。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矿井通风系统为分区式,六条进风巷道,五条回风巷道,每个采区都有独立的专用回风巷道。
掘进巷道采用机械通风,局部风机一用一备,专用风机采取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和专用变压器,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6回风大巷与16轨道下山平台绕道共用回风。
编制了通风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大有发[2017]59号文给予批复,我矿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作业,保证在2017年6月15日完成掘进任务,消除共用回风隐患。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新安煤矿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每个采掘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巷道,不存在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问题。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新安煤矿采煤工作面都采取“U”型后退式上行通风的方式全负压通风,工作面风量充足,风速合理。
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在采空区侧采用砌块墙进行封堵,防止向采空区漏风。
41
煤层倾角大于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新安煤矿采煤工作面都为上行通风,进回风巷设置有供水管路兼做消防供水使用。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新安煤矿井下各采区的变电所、东西翼炸药库、充电硐室和抽放泵站都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巷道。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行人巷道风速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岩巷0.15—4m/s,煤巷0.25—4m/s。
44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矿井下发有《新安煤矿通风设施安装构建标准》,构筑风门63道,过车风门均设置挡车桩,密闭墙9道以及挡风墙56道。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2016年6月委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瓦斯研究所对新安煤矿进行了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出具了报告
46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根据矿井生产布局设定测风地点,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填写在井下各地点测风站的牌板上,要求牌板保留三次测风数据,局部异常的巷道随时进行测风。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否则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新安煤矿每月编制通风月报表、防尘月报表、防火月报表、通风装备月报以及季报表;
2017年2月20日委托中平能化集团中南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进行了检验,有效期一年;
2016年12月22日委托豫西矿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对风表进行检验,有效期六个月。
49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新安煤矿主要通风机都安装在地面主风机房,每个主风机房均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风机,一用一备,启动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主风机房仪器仪表齐全,设施设备的检查检修记录完整,矿井在2014年11月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报告。
50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11、13采区为离心式风机,通过反风道反风,14、15、16为轴流式风机,通过操作电机反向切换装置实现电动机反转的方法进行反风。
2016年6月矿井进行了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期间供风量达到正常供风时的68.2%。
51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新安煤矿为分区式通风,各通风机房距离村庄较远,周围没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新安煤矿14、15、16区通风机房距离变电所不符合规定。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加强探煤钻孔的设计施工,严防误揭煤层。
现不存在揭煤现象。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矿井编制有瓦斯地质图,并按规定更新。
15采区下山瓦斯放散初速度、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等参数需要补充。
联系义煤公司瓦斯研究所取样进行测试,4月30日前完成。
54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2005年新安煤矿被鉴定为突出矿井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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