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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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概要
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
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
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六条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
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
第七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
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须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
第三章工作关系
第九条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
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
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
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编制与职务设置。
(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
(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
(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文件、闽纪发〔1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干部调配与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配合。
(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五)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
(六)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派驻机构任免职的,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等手续。
(七)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
如未被采纳,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反馈。
(八)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
(九)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副书记,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六条干部交流与轮岗。
(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
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一并纳入考虑。
(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
派驻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及其他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
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进行。
(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或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七条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政治理论和部门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
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派驻机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三)派驻干部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应一并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四)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单位)协同配合。
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应将派驻干部纳入范畴。
(五)派驻干部既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
(六)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挂职、驻村干部人选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
驻在部门(单位)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挂职、驻村任职时,推荐派驻干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
第十八条干部考核与奖惩。
(一)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
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考核。
派驻纪检组组长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二)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进行。
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协助。
(三)派驻干部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确定,并告知驻在部门(单位)。
(四)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确定,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掌握。
(五)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六)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
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
(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可分别建立派驻干部的个人档案副本。
(四)派驻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派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政审、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市纪委予以协助。
(五)市纪委监察局为派驻干部制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证,驻在部门(单位)同时为派驻干部制发本部门(单位)工作证。
派驻干部调离派驻机构或退休时,由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收回市纪委监察局制发的工作证。
(六)派驻机构退休干部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退休干部活动。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条件,组织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参加委局机关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案件检查
第二十条信访举报受理。
(一)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转派驻机构办理。
(三)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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