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991589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5.73KB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Word格式.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Word格式.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行为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合目的性)、应当为法律所必须且与结果之间体现正当、适当关系(适当性);
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同时关于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也应当公开。
②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尽可能听取群众的意见以及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③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者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讲求效能、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1、行政主体:
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不包括受委托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它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
②行政主体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参加复议和诉讼。
3、行政组织法:
关于行政主体的设立、职能权限、组织以及规范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关系的法律规范。
4、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并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③行政机关的精简原则。
5、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任期制和公务员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的类型
①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即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
③派出机关:
有权的地方政府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设立它的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国家机关,而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派出机关,但是它也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派出机关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派出地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派出区公所;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派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
④派出机构:
有权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设立并赋予一定行政职权的机构。
派出机构的地位相当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有授权有地位、无授权则无地位。
三、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职权,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国家举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公共组织。
国有企业单位:
国有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的总公司,如邮电、铁路运输、水电公司等。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②受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时的义务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实施行政管理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只能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并不得再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③受委托的组织的条件
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的技术条件。
④行政机关委托相关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时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在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并且对受委托的组织从事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承担责任。
四、公务员与公务员法
1、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⑴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拥护宪法的中国公民;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
⑵公务员的禁止录用情形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⑶公务员的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⑷公务员的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2、公务员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⑴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职务类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的职务类别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正副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最低为副处、地方最低为副科),行政领导职务级别有13级。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⑵公务员录用
①公务员录用的对象和办法
公务员录用的对象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录用的办法是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②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③录用公务员的编制前提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职位空缺。
④公务员的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⑶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享受年终奖金。
⑷公务员的任免制度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①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自动连任,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一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⑸禁止有偿兼职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⑹公务员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⑺公务员的奖励与处分
①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②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和期限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⑻公务员认为错误命令的执行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⑼公务员的交流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或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⑽公务员的回避
①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②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③执行公务的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⑾公务员的休息权利
公务员实行工时制度,按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⑿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审批以及禁止辞职的情形
①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其中领导成员为90日。
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⒀公务员的辞退和禁止辞退情形
①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所在机关调整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②辞退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
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注: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必要时接受审计。
⒁公务员的退休
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工作年满三十年的或者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⒂公务员的申诉以及处理程序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
免职、降职、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⒂公务员的控告权利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⒃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⒄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⒅机关的责任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
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处于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包括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合法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并且从属于法律、具有合法性。
②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可以直接决定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相对人的协商或征得相对人同意。
③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假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未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而无效、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④自由裁量性
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可以作出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⑤强制性和无偿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实施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行政行为是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3、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组织管理中作出的只对组织内部有效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可诉,但可申诉、向上级控告。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③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作出而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行政主体有自行选择、决定的权力的行政行为。
④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而无需相对人申请可以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依照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产生的影响。
2、行政行为内容的分类
①赋予或剥夺权益;
科以或免除义务。
②变更法律地位(设置税种使之变为纳税人)。
③确认法律事实(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地位(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3、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公定力。
即效力先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假定合法,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
②确定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不得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超过时效不得复议、诉讼。
③拘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均受其约束,必须遵守。
④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均应当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复议、诉讼一般也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形式要件)
1、主体适格。
行政主体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为的人须是它们的工作人员。
2、效果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须具有凭借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追求该意图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行为。
行政主体须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4、功能要件。
行政行为具有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可能。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须有法律授权。
2、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授权范围,不超越权限和滥用权力。
3、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明确、公正合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须按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1、无效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Ⅰ、违法犯罪。
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犯罪情形,或实施将导致违法犯罪。
Ⅱ、无权。
缺乏法律授权。
Ⅲ、无根据或不能。
缺乏主要事实根据或者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②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Ⅰ、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当然无效,相对人可以不受拘束且不负法律责任。
Ⅱ、相对人任何时候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有权机关在任何时候可以宣布其无效。
Ⅲ、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因该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当尽可能恢复、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Ⅰ、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部分缺失。
如事实证据部分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一般违法以及越权、滥权。
Ⅱ、行政行为内容不合理。
行政行为内容不符合授权目的或不符合法律所必须,不公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及后果
Ⅰ、可撤销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定力),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Ⅱ、可撤销行政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撤销时失去效力且追溯至该行为作出之时。
因该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当尽可能恢复、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Ⅲ、如果因相对方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相对方应该负相应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①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
Ⅰ、法律依据变化。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Ⅱ、事实根据变化。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形势发
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
Ⅲ、目的达成。
行政行为的目的、任务、效果已达成实现。
②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效果
Ⅰ、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时失去法律效力。
Ⅱ、由于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变化导致行政行为废止的,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了严重社会不公,行政主体应该给予必要补偿。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授益性行政行为,通常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的方式。
2、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其他的一律不得设定。
3、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定活动批准、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特殊资格资质的确认、检验检疫检测、设立企业组织等。
4、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的、市场能有效调节的、行业能自律管理的、事后监督可以解决的。
5、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
6、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格式文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
口头或者电话不可以,必要时申请人须亲自到场。
7、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除当场作出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其规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受理机关同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七、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实现,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及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即时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的分类
1、直接即时性的强制:
遇有可能严重危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情况,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即时性的强制措施予以限制的行为。
如场所警戒。
2、执行性的强制:
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行为内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采取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强制划拨、扣押、收缴。
3、代履行: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
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与人身有关的不能代履行。
八、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惩罚权的活动,具有制裁性;
行政处罚处理的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执法机关必须有处罚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按法定程序进行;
没有法定证据或程序严重违法的,处罚无效。
②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相对人所受处罚和他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相适应。
公开原则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要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处罚的过程也要公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