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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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
第八条省联社市场拓展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收集各行社的中间业务需求,协调、指导中间业务产品研发、推广和营销;
制定中间业务相关制度;
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
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的开发、测试和日常维护,保障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
省联社合规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预测。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负责组织辖内行社中间业务产品创新、推广、营销、宣传、检查和中间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各行社是中间业务管理的主体机构。
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负责向监管和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报告要开办的中间业务产品,取得相关开办资质;
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
中间业务产品营销、宣传;
制定中间业务收费标准;
统计、分析、上报中间业务数据;
中间业务日常检查等。
第十条各行社是中间业务创新的主体机构。
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办特色中间业务产品,在全省统一架构模式下,有权自主开发,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要给予相应的支持、配合。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控措施,并经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和论证,确保其合法合规;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
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十三条对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开办的中间业务,应事前向上逐级报备咨询,经回复后再报相应监管机构审批,经其同意后开展业务。
对须向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应向监管机构备案或报告,同时向上逐级事后报备。
第十四条开办代理保险、理财、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衍生产品交易、离岸银行等业务,代理网点和代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开办代理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第十五条各行社要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管理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服务定价、会计核算等基本制度,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本行社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计划,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和员工工资考核体系,设立中间业务专项奖励费用,确保中间业务快速发展。
第五章审办流程
第十六条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或在中间业务系统平台上新增产品,应向省联社咨询或报备。
第十七条拟开办新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业务的正式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并附常年法律顾问书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成本和收益预测;
4.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6.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7.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省联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省联社统一推广的中间业务产品,按照具体产品管理办法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各行社是地方性特色中间业务创新和应用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可行性分析、立项和自主开发。
第二十条省联社市场拓展部负责对各行社提出立项申请的收集和整理,对其进行业务可行性分析进行审查,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支持,并初步确定项目应用范围。
第六章服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各行社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中间业务产品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全省性中间业务由省联社制定指导价格;
省联社没有制定指导价格的,由各行社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市场调节价项目要在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基础上合理定价,并根据各自竞争策略和承受能力,慎重确定免费项目和免费期限。
第二十三条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在设立新的或提高市场价格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省联社报告,并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不得对未公告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各行社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
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保险费、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各行社应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对中间业务服务价格进行梳理,对定价策略的合理性、定价标准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优化价格标准及授权,清理不合理的产品价格和优惠措施。
对部分市场变化快、价格敏感程度高的服务和产品,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中间业务按照“谁营销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全省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主办社按照承办行社业务量及确定的比例下拨手续费。
由各县法人行社对开办的区域性中间业务收入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某一行社共同开办的中间业务项目,由主办行社负责资金的归集或者直接收益的,主办行社要制定中间业务收益分配办法,按照直接收益、资金业务间接收益、业务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第三十一条由某行社牵头营销的全省性或全市性中间业务,收益分配比例要适当提高,以弥补相关的营销费用。
第三十二条由某一行社牵头开办涉及全省(市)系统性的中间业务,其他行社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开办。
第三十三条由某行社开办的特色中间业务并开发有相关业务系统,系统可共享的,其他行社在开办此类业务时,原则上不再进行系统开发,要按照一定比例或按实际业务量支付给开发行社相关的系统开发费用或使用费,如有重复开发应该明确理由,向省联社报备。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向客户营销中间业务产品过程中,要针对产品的性质进行风险提示,对易产生风险的产品,及时将风险点告知客户,明确农村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风险责任,不得片面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点和风险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行社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让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内容、风险等,增强金融消费者对农村信用社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
第三十六条各行社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投诉全流程管理机制,应当公示投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提高投诉处理满意度。
第九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 各行社要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中间业务过程中,要严格中间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中间业务管理的制度化、流程化。
第三十九条 所有中间业务收支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不得私自截留、虚列或作其他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开办各项中间业务均不得为客户垫付资金,不得通过减免收费变相收受客户其他无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
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要与其他信用业务统一实行授信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行社要建立健全事后检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对开展的各类中间业务分别确定检查内容,对具体操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差错及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每次开办新业务前,必须进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保证职工掌握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
第四十四条各行社要建立中间业务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要按照省联社制定的报表格式,每月月初逐级上报上一月内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
各市每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省联社报送总结报告。
第四十五条各行社或员工在中间业务工作中违反规定,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罚;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业务,进行整改。
涉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行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办法、规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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