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提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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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
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
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
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1)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
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
(3)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
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
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6.青年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贯彻依法治教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及强化依法治教意识的必然要求。
(2)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3)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①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
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
b.公益性原则
c.平等性原则
d.终身性原则
2.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
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1)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2)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
1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2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3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
3.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主要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宪法:
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①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
②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①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
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
通常称之为:
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①地方性教育规章;
②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
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③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7.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
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义务是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
是相互关联的;
是相统一的。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
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请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
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
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
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
听证的权力。
2.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
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
监督
3.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有哪些作用?
(1)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2)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3)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4)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4.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学生的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部分构成?
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教育的平等权等
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
残疾人学生——受教育权等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请举例说明
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5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6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学历,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面部畸形、严重口吃、精神病、传染病等
6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4.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
聘任形式:
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任
5.谈谈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意义何在?
教师培养与培训对于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对于教师的培养正在有三级教师教育逐步向二级教师教育过度,并鼓励非师范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这些规定为逐步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素质提供了法律保证。
教师的培训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增强了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充制度充分调动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等。
3.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其类型、原因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类型有:
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安全保护措施不利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里承受能力低
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7.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无期限——无论学生是否成年,只要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2.关于适用的范围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
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
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途径:
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行政渠道——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
其他渠道——通过校内调解、协商沟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有哪些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点: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各是什么?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
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4.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
有什么特征?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5.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需要熟悉的教育法律:
法律条文:
1.《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教师资格条例》
8.《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分析:
(20分)
1.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
立即离校回家"
.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
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
”的做法是错误的;
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2.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
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
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0年12月25日,安徽淮南市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
脸皮太厚"
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淮南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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