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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
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等。
而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同时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
要"
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强制力不强。
(以法律形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通例,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法》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问题突出。
二是范围过窄。
1993年《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职务设置单一,晋升渠道单一。
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制度活力有待增强。
(对传统委任制进行改革,确认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四是改革的成果要通过立法来巩固。
3.三个条件催生公务员法
第一,积累了一定经验(以暂行条例推行十多年,为公务员法的建立总结了许多实践经验。
公务员制度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5年2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2000年6月,中央批准并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2002年7月,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这些制度,这一系列探索实践,为制定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基础。
)
第二,问题突出(以往的范围窄,仅限国家行政机关,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职务设置单一,晋升渠道单一等)
第三,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1)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期制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2)新公务员法按照党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改革完善现行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级别制度更合理等)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务员法》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
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主要是两方面规定: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公务员法在基本内容上,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
一是新陈代谢机制。
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
进口"
到"
出口"
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
,畅通"
,做到能进能出。
二是竞争择优机制。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实行奖励;
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精神。
三是权益保障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并明确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降低公务员的这些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四是监督约束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16项纪律,健全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一)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5—9条)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
5.法治的原则
(二)关于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
——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叫公务员。
”(公务员名称首次出现)
——2005年4月27日颁布的《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
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
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
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医院的医生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例如在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①中国共产党机关②立法机关人大机关③行政机关④政协机关⑤审判机关⑥检察机关⑦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类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另一类是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例如档案局,还有党委、政府部门属事业单位例如党校,这些单位要有“法律、法规授权”,要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我们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美国的职位分类模式,英国的品位分类模式,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1.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类2.根据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类别:
领导职务(层次10个)和非领导职务(8个职位)(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最大的突破是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3.级别设置:
在职务晋升之外,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
同一职务分成不同的级别,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特点:
是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三是向基层倾斜。
对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四)关于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
●考试录用,●调任,●公开选拔,●选举.●聘任:
五类。
1●.考试录用:
考试是世界各国通用法则。
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条最基本的途径或者最主要的途径,也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比例最大的一个进口。
①录用的范围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②录用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录用的方式是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新录人员规定试用期一年,不合格取消录用。
录用办法: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符合报考的条件3个,④前提条件:
在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⑤基本条件(第二章第十一条):
七个如年龄,文化等,⑥消极条件不得担任公务员的情形(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三个,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如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得录用。
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审批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家庭出身等歧视条件。
案例1:
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发起人,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名列第一,但最终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取消录取资格。
2003年11月告安徽芜湖市人事局,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上诉至安徽人事厅,却被以压倒《宪法》的地方条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由驳回。
纵观整个事件,可以看到安徽人事厅和芜湖人事局的做法构成了对乙肝人群的歧视。
2004年5月31日张先著获胜
案例点评
安徽芜湖公务员考试第一名,却先后被芜湖人事局以大、小三阳为由取消资格,上诉至安徽人事厅,却被以压倒《宪法》的地方条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由驳回。
对乙肝人群的歧视性规定,已危及《宪法》赋予公民的种种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
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先著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人群),而不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
这就是歧视。
歧视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
乙肝人群与乙肝患者是完全两回事,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
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是对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张先著用自己的前途做赌注,将芜湖人事局告上法院,不仅代表了自身的利益,更肩负着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根本利益,无论结局输赢,这一事件本身都将对中国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的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如果没有张先著,没有他的胜诉,也许上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不会如此迅速地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2.●调任3.●公开选拔4.●选举,比如行政机关,选为乡镇长、县长、省长。
人大机关比如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5.●聘任(合同制公务员)--------公务员法创新(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
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范围:
高层次人才和辅助性人)图2008年7月9日...作为建立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之一,上海浦东新区的“首聘”颇受关注,国内首批聘任制公务员正式签约。
,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职业了,打破公务员"
终身制"
“铁饭碗”,聘期1至3年,职位类型集中在金融规划、经济分析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
在我国最早实行合同用人办法的是“三资”企业,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事业单位正在推行聘用制,而对于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各地、各部门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相关政策不配套等原因,效果不理想。
实行聘任制,一是可以满足机关的特殊用人需求;
二是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
三是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活力。
聘任制目前毕竟处于改革的探索阶段
(五)关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1.公务员考核:
本章“考核”充分吸收了《条例》相关内容,并把多年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好做法和经验纳入了本章内容,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
新考核规定有10多处重大改动,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中一些新精神、新原则新方法,在立法精神上,更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考核内容上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新规定增加了“廉”的内容,表明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廉”已成为公务员必备的素质之一,另外对“德”的要求也更加细化,增加了“职业道德,社会道德”等具体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
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
世界各国对于考核内容问题都很重视,都试图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与需要,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考核内容。
美国注重从完成工作的情况来考核人员,注重实用、强调专专用的人事管理原则,英国注重对人的条件的评价,注重培养通才的传统。
考核形式: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为基础)。
2.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考核结果在划分上形成客观合理的定性空间,为公务员的考核戒免工作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份。
3.考核结果的使用:
(1)优秀、称职等次的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一次性奖金800元);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称职以上等次,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年终奖金)
(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时要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考核是公务员职位、级别、公职待遇、奖励、辞退等的依据,所以作为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公务员管理,严格要去自己。
公务员考核依法而行
[案例]孔某是某县原二轻局审计监察室副主任,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
在199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未将这一结果通知孔某。
2000年,孔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没能正常晋档,经询问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
因二轻局已被撤销,孔某直接向县人事局仲裁办提出申诉。
仲裁办受理该案后,即责成二轻局原负责人召集1997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及部分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组成临时述辩小组。
该小组述称,1997年度,部分群众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响极坏,加之该同志在1996年度表现很差。
所以,40%%的群众投了他不称职票,经考核小组讨论,评定为不称职。
考核结束后,怕影响孔某治疗,故没有通知其考核结果。
最后,仲裁办作出裁决:
1、撤销二轻局的决定;
2、孔某不参加1997年度的考核;
3、对现已经分流的原负责考核的相关人员作通报批评的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
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
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二轻局将孔某列入1997年度的考核对象,违背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不通知本人,剥夺了被考核人的申诉权;
将1996年的工作表现作为1997年的考核依据,更是有违常理。
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严格了考核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考核中的主观臆断、有法不依等现象的出现。
2.辞职辞退是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辞去公职;
机关也可以按规定对公务员予以辞退。
辞职的程序:
一是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要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
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辞去公职的法律限制:
增加了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最低服务年限等。
⑴机关对新录用人员招录时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公务员有义务为机关服务一段时间,以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机关工作的连续性;
⑵对参加公费国内外脱产培训时间较长的人员也有一个培训后最低服务年限的问题。
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是新增内容):
●一是因公辞职●二是自愿辞职●三是引咎辞职●四是责令辞职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适用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仅仅适用于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
本法将领导成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定化,这与《条例》相比较是最大的一个变化,充分体现了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
辞退种类: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是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是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从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3万人辞职。
不得辞退公务员:
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六)关于公务员的退出:
退出的途径,●调出●退休分为应当退休和申请或提前退休第十四章87、88条有详细规定、例如达到国家规定年龄,按《条例》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提前退,如工作年限满三十的。
●辞职●辞退●任期届满●解聘。
三、增强纪律意识,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说明:
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
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
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
公务员法采取了归类、重要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基本纪律行为,
1.公务员纪律的分类
一是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只有遵守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履行职责的正确方向。
二是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三是廉政纪律:
四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纪律:
道德纪律是指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
案例案例2:
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
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第九章惩戒53项第15条工作纪律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问题:
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案例分析
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2.关于公务员的处分具体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简单讲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种类和相关惩处。
●处分的条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免予处分的条件: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警告:
六个月,记过:
12个月,记大过:
18个月,降级:
24个月,撤职:
24个月,开除:
3.公务员受处分期间的相关惩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还应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公务员处分的解除,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间届满
(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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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