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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扬中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意见:
经办人:
签证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1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5)国家、省、市有关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五天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叄套;
竣工图贰套在竣工前十五天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驻地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授权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监理授权书》。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开工、停工、复工令的认定;
增加工程造价的资料接收;
对不称职承包人员的调换建议权。
7、项目经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十天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接至施工场地的费用施工单位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五天开通施工场地进出通道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五天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其他相关手续,在施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五天以书面方式交验水准点、现场标高与坐标控制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十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两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总计划和总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及扬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特殊保护费用按实际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提供周边管线及道路的保护措施和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标准化现场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办理完成诚信保证金和施工所需证件、批准等其他相关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十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提供材料影响进度的:
(2)发包人配套工程影响进度的:
(3)不可抗力:
(4)其他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桩基工程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固定单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单价;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市场变化风险范围(包括人工工资、主材及各种自报价地材)。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调整时间:
结算审核时调整;
②调整依据:
a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
b发包人及监理现场签证;
c发包人看样定价的材料或设备;
d图纸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的量差;
e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
③调整方法:
a.b.d.e项发生的内容如合同对应的报价书中有相同的项目的单价:
如合同对应的报价书有类似项目的内容执行类似项目内容的单价:
如合同对应的报价书中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则该内容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单价的方法为:
该内容如能套用江苏省相关计价表,则采用套用计价表后执行合同对应报价书相同要素单价、费率及让利幅度来确定;
如没有计价表可套用,则采用市场询价比对的方法来确定)。
C项内容有承包人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为结算的依据。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1.正式合同签署后并在开工以前,发包人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合同价10%。
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0%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解除。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发包人一周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50%,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60%(如过程中有大的甩项内容,应考虑扣除甩项内容的金额)。
(3)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80%,其余20%在满一年质保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材料的数量,以实际供应量计算
2.材料的价格按预算价或暂定价在进度款中扣回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投标文件已包含的材料,均按投标文件所报价格进行计算。
投标文件未包含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核定价为准。
2.暂定价的材料,除甲供外其余为乙供,乙供部分的材料须经发包人看样定价。
3.材料的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准。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叄套以及全部工程资料二套,并提供工程结算、结算资料
29.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0.竣工结算
30.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30.2竣工结算方式:
1、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整理资料,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相应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包括甲方初审、乙方与江苏天衡审计单位核对以及甲方最终确认三个过程)。
审定后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在最后一个结算点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受增加任何结算资料。
2、竣工结算书中应提供如下完整结算资料
①招标文件、施工合同
②招标施工图、竣工图及竣工结算书、结算计算底稿
③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
④投标预算及竣工结算书电子版
⑤含单价的甲供材清单和乙供材核价单
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⑧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3、出现以下情形,不符合报审条件,将不予受理:
(1)报审资料不全
(2)自接受结算审计资料之日起,再次上报的工程签证等费用。
(3)签证单后未附工程联系单或项目设计变更单。
(4)签证、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变更单为复印件。
(5)其他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要求的报审资料。
4、工程结算资料报审时间要求
(1)独立结算的工程建设项目,乙方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每超15天则按工程结算审定额5‰给予处罚。
5、双方同意江苏衡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竣工后该公司结算审计并经甲方确认为最终结算价。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上报工程结算价与审计机构出具的最终结算价差额超过5%,本工程的结算审计费(核减(增)额*4‰)由乙方承担,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7、乙方在计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竣工图分专业计算,竣工图以外的变更签证部分分专业另行计算。
变更签证凡在竣工图上标明的,不得重复计算。
8、甲方增加的工程量或者对工程量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导致工程造价变更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变更单3日内将签证(附相对应的联系单或设计变更、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现场工程师、甲方和跟踪审计单位,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现场工程师、甲方和跟踪审计单位在3日内予以答复。
9、针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隐蔽工程及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现场工程师及跟踪审计单位确认;
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10、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统一使用规格格式的现场签证单,并按照相应规格执行。
所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均应有乙方驻工地代表和跟踪审计单位签字与盖章方为有效。
11、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1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等相应款项,均由现场工程师在当月的工程量审核单中注明事由及发生金额,由甲方工程部在当月工程款支付单中予以注明扣除。
所有变更及签证产生的费用均列入当月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价。
13、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收、劳动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向税收等部门交纳。
由甲方为乙方代缴的有关费用,最终结算时由甲方扣回。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叄套以及全部工程竣工资料二套,并提供工程决算、决算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天之内每天罚2000元,超过2天每天罚50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驻现场,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一个工作日罚1000元。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扬中市建设局调解;
(2)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得到: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文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1)双方同意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竣工后以该公司结算审计价位最终结算价。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上报的工程结算价与结算审计价差额超过5%,本工程的结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2)必须由发包人确认本工程民工工资已支付后工程余款方可支付。
(3)解除合同条件:
a、项目经理连续7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b、施工进度未达到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延期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c、发现主材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外,另承包方应承担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甲供材使用前按规定必须进行质量复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复检不合格,则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5)发包人看样定价的材料、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如承包方不按分包的合同付款,经监理、甲方代表批准,发包人可在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分包单位。
(6)原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工程内容,承包人未报价部分,视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承包人仍应完成图纸上注明的所有工程内容。
(7)本工程的机械进退场、组装拆卸、临时设施、企业检验试验、检测费、调试赶工措施、已完工程的保护、冬雨季施工、材料二次搬运费、与乙材料相关的卸车费、临时道路、现场踏勘涉及工程施工等措施费用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措施费项目中报价,投标人不报价视为已综合入清单单价中。
(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3日内办理完相关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逾期视同对发包人的优惠并承担相关责任。
(9)本工程零星点工按100元/工日计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扬中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为保证明珠花园一期高层及地下室(桩基)(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绿化及景观改造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二年;
3.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灯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4.其他约定:
工程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价的20%。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年月日2013年月
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至:
鉴于已保证按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该工程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
本银行统一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RMB¥元)的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
银行法定代表人: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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