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册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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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7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1、2、8、9、13、14、17、18、19
8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9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10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1、2、4、6、8、9、13、14、17、18、19
11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12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单位
13
全民所有制企业
1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5
集体所有制企业
16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7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2、4、5、6、8、9、13、14、17、18、19
18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1、2、4、8、9、13、14、17、18、19
19
个人独资企业
1、2、5、6、8、9、13、14、17、18、19
20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签字注
年月日
注: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3、设立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字。
4、设立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住所
(经营场所)
(门牌号)
(3)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万元
(5)实收资本(金)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6)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7)营业期限(合伙期限)
年
(8)副本数
份
(9)隶属企业名称
注:
填写说明见下页
一、本表第
(1)—(6)、(8)项各类企业均应填写,设立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第(4)、(5)项。
其他项目根据不同企业类型选择填写,具体项目如下:
1.申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约定合伙期限的还须填写第(7)项;
2.申请设立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还须填写(9)项。
二、本表第
(2)项的填写说明: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三、本表第(3)项的填写说明:
1.“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为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全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理)事长(执行董事)。
2.“负责人”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投资人”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本表第(4)项的填写说明: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
3.“出资数额”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或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的出资。
4.“资金数额”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为所设立的营业登记单位拨付的资金数量。
五、本表第(5)项“实收资本(金)、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的填写说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应按照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填写设立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六、本表第(8)项的填写说明:
按照规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将申领份数填写清楚。
单位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合伙人)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承担责任
方式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委派代表
是否为发起人
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栏,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
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者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新设立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是否为
发起人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
分期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年月日)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1、“认缴情况”填写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个人独资企业不填分期缴付情况。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的表述方式填写;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
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
同一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出资方式对应的出资数额分行填写。
其中,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方式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选择填写“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在具体的出资方式后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
“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营业单位的,需填写此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应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国籍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公务员标识
□是□否
工会会员标识
个人简历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反面粘贴)
兹证明该任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任命(委派)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盖章(签字)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
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
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包括: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亲笔签字
性别
政治
面貌
任职期限
产生方式
公务员
标识
是
否
是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董(理)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对登记事项签字确认的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
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
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不能在此页盖章(签字)的,应提交有关选举、聘用证明文件。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9、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10、请将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下一页。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拟设立
产权人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需要
证明
情况
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房屋用途为,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见15-16页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
×
区×
路(街)×
号×
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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