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票据法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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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支票
本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分为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划分为
银行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支票
银行本票
商业票据
商业汇票
×
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为
即期票据
即期汇票
远期票据
远期汇票
按照票据上是否
记名划分为
记名票据
记名汇票
记名支票
记名本票
不记名票据
不记名支票
按照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不同划分为
国内票据
国内汇票
国内支票
国内本票
涉外票据
涉外汇票
涉外本票
按照票据格式是否完成及效力不同
完成票据
完成汇票
完成支票
完成本票
空白票据
空白支票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是国家、法人、个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其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为基本当事人,其他为非基本当事人。
次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
背书人
持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最后一个被背书人
A
C
D
E
F
G
签
发
票据
委
背书转让
不再转让
托
付
款
承兑
人
提示付款
(付款
人)
主债务
票据关系当事人示意图
说明:
①A、B、C是汇票的基本关系人(基本当事人);
②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原收款人C,原被背书人D、E、F,因转让票据而成为背书人,G不再转让,为最后背书人,成为持票人;
③B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承兑了汇票,成为承兑人。
他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④G作为持票人是票据的权利人;
⑤A作为出票人,C、D、E、F作为背书人,是汇票的次债务人,承担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果汇票不被承兑或不被付款,应负偿还票款之责;
⑥C、D、E、F、G都是A的后手。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请求义务主体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
主要包括:
付款义务、承兑义务、担保付款义务等。
第三节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
同一票据上可能有多个票据行为,它们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互不依赖,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已经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如何影响。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是各种票据共有的行为。
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即开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给付票据两个行为。
2.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又称附属票据行为。
有主票据行为才可能有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从票据行为
定义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常用方式
提示
持票人为了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主张请求权的票据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二种,都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只保留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否则也将丧失。
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只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
付款
票据的持有人于付款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款的行为。
退票
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的一种票据行为。
退票又称拒付。
追索
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的行为
保证
为了提高票据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票据债权人要求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节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享有付款请求权的是持票人,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票据的债务人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债权人的追索。
持票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才能够得到票据金额。
2.追索权
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向其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也叫做票据权利的二次请求权。
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只有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行使追索权;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已经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时,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必须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欺诈、偷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出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3)出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施,申请保全要十分慎重。
第五节汇票、支票、本票特点比较
分类
出票人签发的,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持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必须经过承兑
不必经过承兑,付款人见票无条件付款
不必经过承兑,由出票人无条件付款
证券性质
委托证券
信用证券
预约证券
交付证券
自付证券
基本
当事人
付款人
出票的
前提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
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资格
无资格的特殊限制,一般出票人与付款人不是同一个人
必须为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付款人即为出票人,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人资格
主债务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负较重的担保付款义务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
到期日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无到期日记载,仅限于见票即付
的责任
担保付款
担保承兑
担保付款(责任较汇票出票人为重)
承兑及
其保证
有承兑制度
有保证制度
无承兑制度
无保证制度
的不适
当行为
对追索
权的影
响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欠缺必要保全手续,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包括出票人),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然负付款之责
持票人如欠缺必要的保全手续,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丧失追索权的原因也包括欠缺必要的保全手续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特殊票
据行为
票面上可为承兑行为(必须承兑的汇票,必须在票面上为承兑行为)
票面上可为保付行为或划线行为
票面上应为见票行为
拒绝证书
有拒绝付款证明和拒绝承兑证明及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拒绝付款证明及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的刑事
责任
签发无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
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本票;
主要作用
支付工具
融资工具
其他特点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人
指银行本票
第二章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义务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的货币、实物或行为。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除去税收以外,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还有收费、罚没款物收入、发行债券、接受境内外成员捐赠等。
2、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
这是税收的基本特征。
(2)无偿性。
纳税义务人向国家纳税不取得任何直接的报偿。
(3)固定性。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是通过税法加以确定的。
(4)普遍性。
符合税法规定纳税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是纳税义务人,都要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
3、税法的概念
税法就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税法典。
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法典,而是制定了各类单行的税法。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收的职能
(1)财政职能,即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统治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2)经济职能,指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
国家通过税收可以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和实施不同的经济政策。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3)监管职能,体现在税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对经济生活进行监督和管理方面。
2、税法的作用
国家的基本职能有两大方面,一是统治职能,二是社会公共职能。
税法是保障国家职能实现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取得税收的法律依据。
中国税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的有力保障。
(2)保证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
(3)促进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
(4)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加强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监管。
(5)调节社会分配水平,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
(6)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交往。
完善税收法律,是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国家享有征税的绝对权利,纳税人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3)双方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
四、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和缴纳。
2、税负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实现税负公平体现在:
(1)税收规模上既要保证国家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又要保证税收的增长不妨碍国民经济的发展;
(2)考虑到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征税对象复杂多样等情况,税法中关于税目、税率、减免税规定等要区别对待,实现真正的公平;
(3)为实现普遍纳税的原则,应确立所得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逐步确立所得税在国家税收中的主体税种地位;
(4)税法要兼顾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3、税收效益原则
税收效益原则是指应以最少的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的最低妨碍作为征税的准则。
继续贯彻优化税种、简化税制的税制改革思想,优化税收结构。
4、社会政策原则
指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全局出发,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管理、宏观调控等方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既要考虑税收公平还要兼顾社会公平。
第二节税法构成要素
一、税法要素的概念:
税法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一部完整的税法所应包含的相互关联的部分,是税法基本内容的总称。
二、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性质,一般将征税对象划分为五大类:
(1)流转额,即对财产的流转额征税。
但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有财产额流转时,针对流转的数额征税。
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收益额,即针对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收益征税。
收益额又称所得,凡是取得应纳税收益额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义务人。
收益又包括总收益和纯收益。
(3)财产,即对特定范围的财产征税。
凡是列入税法特定征税财产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纳税。
财产税只针对特定的财产,如房产等,而不是所有的财产。
(4)行为,即法律规定对特定性质的行为征税。
凡发生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为纳税义务人。
(5)资源,对使用法律规定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税。
四、税率:
税率是税法中核心的要素,它决定了税收征收的强度。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值,为一固定的常数。
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量大小都采用同一个比例征税。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按照一定规则划分为不同的区段,随着征税对象的增多,税率也相应提高的一种税率。
按照累进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等几种累进方式方式。
(1)全额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划分为若干区段,每个区段确定一个税率。
只要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某一区段,其征税的全部数额都按照最高的税率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
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区段,按照区段由小到大排列。
每个区段对应一个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在不同区段适用不同的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定额征收,它是指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应征税额的数量。
五、纳税环节和期限:
1、纳税环节:
在商品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纳税环节越多,税负人的税负越重。
2、纳税期限:
纳税人足额缴付税款的法定时间或期限。
六、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规定,是指按照一定条件、程序、权限,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
实行减免税,其基本职能是鼓励、照顾。
七、税务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结果、纳税的时间、地点和环节、应否减员或减免的数额等纳税问题上发生的分歧或争执即为税务争议。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扣缴、担保问题上发生的争执也是税务争议。
八、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违反税法的行为,依照税法和其他法律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税款计算和税款征收的行为;
另一类是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等行为。
承担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滞纳金、罚款、没收等行政责任;
触犯刑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我国现行税制简介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沿革
1、1950年全国税制的统一
1950年政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全国税政实施纲要》,统一税制结构,建立了高度统一的税收征管体制。
除农业税外,还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14种税(其中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实际未征收)。
2、1953年修正税制
从1953年1月1日起,政务院对原来的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
主要修正内容为:
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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