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涉嫌无效能够再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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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2015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16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点击律”正式上线;
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2016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2016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
公司产品
一:
查律师
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
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
二:
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
策。
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
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
篇二:
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店铺转让或转租可以节省投资、时间及精力等,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一般会遇到:
接手后房东不让转让问题,房东恶意涨租,转租人未经房东同意私自转让等问题店铺转让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有与房东的租赁协议,如果店铺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首先要查看店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鉴定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
鉴定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鉴字证明。
(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
因为一般情况下转让之前,转让人都会要求在签定协议之前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这里不注意很容易被骗。
二、若有意接手,双方可洽谈房屋租金及店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
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店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
这里要注意是整体转让还是空店转让,如果是整体转让请千万点清设备和物品明细,免得少数量或缺质量。
三、双方鉴定《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从而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
五、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鉴
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六、务必考察店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井。
八、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铺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九、为了避免造成房东干涉转让的事情发生,请务必在合同签定时与房东约定好:
有转让的权利,有优先续租权,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店铺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
1、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
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情况,从言谈间了解房主是否熟知基本情况。
2、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3、你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
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
5、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6、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8、要对房屋维修及费用问题做出约定
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
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篇三:
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刘挺
一、案情介绍
2002年2月袁州区种子公司得知原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湘东种子公司有“中优402”种子,便电话与其取得联系。
同年2月底,湘东种子公司带样品到袁州区种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购销“中优402”种子的品种、数量、价格达成协议,同年3月3日,湘东种子公司将从广西收购的“中优402”种子16000公斤运至袁州区种子公司。
袁州区种子公司在明知该批种子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于当天按每市斤元的价格付清全部货款计163200元,并要求湘东种子公司提供湘东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检疫证和质量合格证书。
同年3月4日湘东种子公司出具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请开具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该批种子质量我公司负责”的便条给湘东区种子站,该种子站在既未见到种子,也未对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出具了“中优402”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袁州区种子公司得到上述证书后,即将16000公斤“中优402”种子分别按、1、、公斤进行分装,并附有种子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号、植物检疫证号、产地“萍乡”的内标签,以每市斤7元的价格分别销往宜春市袁州区、上高县、万载县、高安市、宜丰县等县、市、区,涉及55个乡镇,5507户农户,种植面积达亩。
经江西省农业大学专家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种子为非“中优402”早稻杂交种子,其生产期过长,影响农户正常栽种第二季水稻,造成经济损失达3717540元。
为了减轻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袁州区种子公司赔偿袁州区包括分宜县凤阳农民损失957732元,赔偿万载县农民损失382170元,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赔偿农民损失127800元,上高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1274640元,万载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630542元,合计人民币3372884元。
为此,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委托袁州区种子公
司追偿经济损失。
因此,袁州区种子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湘东种子公司、湘东区种子站、湘东区农业局、萍乡市财政局因买卖假种子给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3717540元。
二、裁判过程
本案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袁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后,湘东区种
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农业局、湘东区种子站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宜中经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宜春市袁州我人民法院重审。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袁法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湘东区种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农业局、湘东区种子站不服,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宜中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而告全案终结。
本文仅以重审、二审情况简要评析,以供参考。
重审法院判决要点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湘东种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袁州区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购销合同属无效合同。
湘东种子公司将非“中优402”杂交水稻种子销售给袁州区种子公司,对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因湘东种子公司改制,故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依法应承担该民事责任;
袁州区种子公司明知湘东种子公司不具备种子经营资格且所销售的“中优402”种子无合法的证书,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分包装销售亦有重大过错责任;
湘东区种子站在未见到种子样品又未对该种子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示虚假合格证、检疫证,其行为极端错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湘东区农业局作为湘东种子公司的股东和主管部门并逐年收取管理费对该公司经营管理未起到管理监督作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萍乡市财政局下属的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不实并提供验资报告属工作不负责任,但
因袁州区种子公司索赔依据的合同无效,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对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给农户赔偿的金额予以确认,其委托追偿的民事行为予以采纳。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一、袁州区种子公司损失款3372884元,由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40%,计元,由湘东区种子站承担30%,计元,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逾期未付由湘东区农业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余30%,由袁州区种子公司承担;
二、评估费、运费等共计6000元,由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40%,计2400元,湘东区种子站承担30%,计1800元。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余30%,由袁州区种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46203元,由袁州区种子公司负担30%,计元,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负担40%,计元,湘东区种子站负担30%,计元。
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上诉人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种子站、湘东区农业局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重审判决歪曲本案的客观事实。
2002年6月初,宜春五县、区的5507户农民发现栽种的“中优402”早杂种子有问题,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5507户农民栽种亩的“中优402”早杂种子为假种子,其农民的3717540元的经济损失是由袁州区种子公司和广西的李继定、李建东,萍乡的兰日斌、徐俊明,宜春的黄金林、周友道等7人共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的。
袁州区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错误地认定上述农民3717540元经济损失中的3372884
元的70%是由三上诉人造成的,并照此比例判决由三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则,重审判决不但将袁州区政府预先赔偿给农民的损失957732元和万载县法院扣划其382170元错误地认定为袁州区种子公司的损失款,还将已认定为“追偿委托人”的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和万载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共计2032982元,统统说成是“追偿代理人”袁州区种子公司的损失款,这是错误的。
2、重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判决三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袁州区种子公司在内的七个犯罪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由袁州区种子公司代为追偿,违反了有关代理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丧失诉权和没有追偿资格的一并审理;
重审判决湘东区种子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湘东区种子站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只能与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
重审判决湘东区农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无效,袁州区种子公司无权要求三上诉人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重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完全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重审判决,驳回袁州区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袁州区种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原审被告萍乡市财政局没有进行答辩。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
湘东区种子公司与袁州我种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袁州区种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因买卖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湘东种子公司在未取得江西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属于无证经营,且袁州区种子公司也明知其属于无证经营。
因此,袁州区种子公司与湘东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002年3月3日,袁州区种子公司与湘东种子公司签订一份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但因湘东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造成农民经济损失3372884元。
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它行为人等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诉人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种子站、湘东区农业局均主张因买卖该批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人承担。
经审理,袁州区种子公司与湘东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尽管湘东种子公司由湘东区农业局发包给本局职员兰日斌承包经营,但该承包仍属内部责任制承包。
因为兰日斌与湘东区农业局签订的承包协议,明确该种子公司为农业局的下属企业,兰日斌为该种子公司的承包经理,在承包期间,湘东区农业局仍保留兰日斌的编制,发放兰日斌的打卡工资,兰日斌应如数上交管理费,否则,湘东区农业局将扣发兰日斌的打卡工资抵交管理费,故可以认定兰日斌与湘东区农业局通过签约所确定的关系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应属内部责任制承包。
因此,湘东种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兰日斌在承包期间以该种子公司的名义销售的假种子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袁州区种子公司虽然在这起假种子买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公司因买卖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已赔偿部分受损农民,并在万载县农业局、上高县农业局、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受损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已先行代为赔偿后委托其追偿的情况下,向湘东种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请求赔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受损农民的利益,减少诉累,袁州区种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买卖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所涉单位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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