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规范等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974317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47.93KB
员工行为规范等Word格式.docx
《员工行为规范等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行为规范等Word格式.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服装淡雅得体,不过分华丽;
化妆要自然,禁止浓妆艳抹;
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不穿拖鞋、不着超短裙、吊带服、露肩露背装或露脐装上班。
待客礼仪
接待客户来访或去拜访客人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员工代表企业出外应酬,应礼貌大方、简朴务实,不铺张浪费;
企业内部的联谊活动,提倡热情简朴,不进行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招待客人时,应尊重主人和其他客人,不可高声谈笑,喧宾夺主。
入席座位听从主人安排,就座时应向其他客人表示礼让。
参加宴请时,主人开席致辞祝酒时,停止讲话和其他活动,专心听讲以示尊重。
主人敬酒时应立起回敬,尊长未到齐之前不宜先食。
二、岗位文明用语与忌语
岗位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进,请坐,请喝水。
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请问您有什么事?
5、对不起请稍候,对不起打扰了。
6、这件事我们会抓紧办理,办好后及时通知您。
7、对不起,这件事我不直接了解,但我会帮你找到合适的人来回答。
8、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9、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10、请慢走,欢迎以后再来。
岗位文明忌语
1、我不知道,不是我这个专业的事。
2、这事不归我管,你问别人去。
3、着什么急,等一会儿。
4、你问我,我问谁?
5、为什么总提这么多要求?
6、时间别要求这么紧,我累着呢。
7、别问我,烦着呢。
8、我不管,找领导去。
9、现在才说,早干嘛来着。
10、我解决不了,你愿找谁找谁去。
三、工作守则
工作态度
爱岗敬业,忠诚尽责,廉洁奉公,勤勉高效,完成好本岗位职责中的每一项工作。
每天下班前应按照日清日结的原则,检查和总结当天工作完成情况。
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一切以用户满意为工作前提和工作目标。
互尊互爱,礼待同事。
同仁之间、部门之间精诚团结、密切合作,不推卸责任。
继承企业的优良传统,做好老中青技术人员的传帮带。
培养节约意识,制止铺张浪费行为,自觉节水、节电及其他能源。
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维护企业形象,遇到事情主动处理或报告。
服务规则
院的服务宗旨:
科学管理、竭诚服务、精心设计、质量第一。
高标准的质量是我院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优秀的业内口碑是我们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
技术质量:
规范细致严谨
员工要认真学习设计规范和院内技术措施,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时解决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对技术难点需要随时与相应的各级技术负责人沟通,做到“问题不过夜”,通过“解决一个问题,学习解决一类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认真执行ISO9001贯标要求。
认真执行三较两审的技术审查制度。
服务质量:
真诚耐心及时
真诚对待客户。
贯彻和确保客户项目唯一原则。
把每一位客户都作为重要客户,每一个项目都作为重要项目去对待,以高技术水平、高质量的图纸和优良的后期全程现场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设计产品。
耐心对待客户问题。
从业主的立场去考虑业主提出的问题,用我们的技术能力去帮助业主解决问题。
对不符合技术特点的要求,耐心地解释,合理地解决,提高相互的信任度。
及时回复业主问题。
做到有问有答,问题不过夜。
提高施工配合重要性的认识,图纸完成只是建筑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工地配合是我院服务的重要环节,对工地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回应,如遇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及时处理时,应该通过协调由同事给予回复。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精心爱护企业品牌:
树企业品牌、团队品牌、个人品牌。
不断创新,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勇于探索,敢为人先。
增强服务意识,对业主做出与别人不同的服务,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和市场机会。
敬业负责,超值服务:
为业主着想,千方百计完成好设计修改,设计人员随身携带笔记本,认真记录甲方的意见,待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后尽快反馈给对方。
项目洽谈或重要的讨论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和留存。
提高现场处理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北京项目12小时内解决,外地项目要求24小时内解决,不分节假日。
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把“一切为客户着想”的理念贯穿于每一个工作环节,为保证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协助和补台工作。
妥善处理院内各专业间和院外与业主的关系。
坚持客户反馈表和项目回访制度,定期听取客户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了解设计人员的现场服务质量,作为年终考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施工开始时,向甲方驻现场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和监理方总监公布我院服务投诉电话。
客户有效投诉三次,设计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进入其他设计研究所(室),不能被接收的,实行待岗。
凡属个人过失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对院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工作纪律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详阅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恪守业务规定及操作规程。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院的利益为重,共同维护院的品牌,不做有损院的形象或名誉的事。
未经院长授权,不得擅自以院的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和向媒介发表信息或意见。
员工应严格遵守开会纪律,提前10分钟到会场,不随便走动,关闭手机或调振动。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开手机,保持通讯畅通。
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直系亲属名义,对院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个人投资。
不得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擅自将院的资产如车辆、设备、房产等赠送、转让、租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员工负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
对所有涉密文件均须妥善保管,不擅自对外提供密级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数据或信息。
非兼职原则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得兼职干私活。
对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将酌情扣除岗位薪金、奖金等。
工作时间之外,员工禁止从事利用院的资源、在院的业务关联单位和商业竞争对手单位的兼职行为。
对私自兼职干私活屡教不改、对院的利益和名誉造成损害者将被视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或进行赔偿。
四、廉洁从业
员工应恪守“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职业道德理念,牢固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在我院形成学廉、倡廉、崇廉、守廉和依法经营的良好风气。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不以任何理由,向院的内部人员或有业务关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业务关联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接受,也不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方面提供好处或方便。
不参加,也不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员工未经所在部门班子研究,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和操作给予他人优惠、提成、手续费以及其他利益;
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决定项目分包、基建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
经营人员在合同谈判、签订、执行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设计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收取厂家的回扣等。
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如收到对方折扣或回扣的,一律经本单位上缴院财务部,不得攫为己有或私分。
关于做好2009年年度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集团本部各单位:
根据本部《职工绩效管理制度》(中设研[2002]235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09年年度本部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考核职工的范围
本部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当年在岗工作未满3个月和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年度考核只作组织鉴定,不确定考核等级。
从外单位借聘的职工、退休返聘职工,不列入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是否对他们进行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年度考核方法
年度考核方法按照本部《职工绩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如《职工绩效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部上年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中层干部的考核:
在本单位内进行的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集团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议和中层干部的互相测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二)其他职工的考核:
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安排
(一)考核时间自2009年12月16日开始至2010年1月31日结束。
(二)中层干部在本单位内的述职、民主测评和一般职工的总结、测评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集团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议和中层干部之间的互相测评,结合集团2009年度工作汇报会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2010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人力资源部。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成立以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的绩效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严格控制优秀员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部分业绩突出的单位,优秀员工比例不超过20%。
对于超过优秀员工比例的单位,将按照上报名单顺序进行核减。
(三)为使集团领导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有较全面的了解,各单位在安排本单位正、副职干部述职、测评时,通知集团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
(四)各单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解决。
(五)职工年度考核相关文件、表格的电子文档请在集团内部网站()人力资源部公告通知栏目中下载。
人力资源部联系人:
孙霆、居炼,联系电话:
68302032、68302030。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职工年度考核相关文件
院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院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我院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院和职工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条件,双向选择,按岗聘任。
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具体办法按照院《职工岗位聘任办法》执行。
第六条院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帮助、指导职工与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向院反映职工意见;
参加劳动调解工作,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可以与院签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院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包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一)现职在册的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二)新招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及聘用人员。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见习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保守商业秘密;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本院院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国家有关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本院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院与院总、副总工程(建筑)师、各职能部门和业务所负责人、所属公司经理等中层机构领导干部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院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中层机构及院属公司负责人与本部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与院签订,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五)院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职工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如原为本院职工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出国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等,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本院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为10年(含10年)以内的劳动合同。
分为:
1、短期合同,期限为2年以内(含2年);
2、中期合同,期限为5年以内(含5年);
3、长期合同,期限为8年以内(含8年)。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期,但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终止条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可履行到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时,则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院的实际情况,院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如下:
(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1、在本企业工作5年以内的工勤人员;
2、下(待)岗人员;
3、由于个人原因(请长假等)离岗时间1年以上者;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1年以上者;
5、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6、其他应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下列职工可以签订中期劳动合同:
1、新接收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取得副研、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4、在本企业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工勤人员;
5、其他适合签订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下列职工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1、所正、副总工程师(建筑师);
2、正、副主任工程师(建筑师);
3、研究员、教授级高工;
4、院专业学科带头人及后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5、其他适合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两院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及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院正、副总工程师(建筑师);
3、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内者;
4、职工与本院所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人在院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以上,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者;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者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者;
6、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7、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职工与院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有以下情况的,应另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一)院出资培训的;
(二)经院批准脱产学习或借调到院外工作的;
(三)其它需要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第十六条新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六)新招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第十七条现合同制工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期应不短于原合同终止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院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两次安排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安排,致使连续下岗时间满2年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当院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院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聘用人员的,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院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
(二)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院及所属单位变更职工聘任岗位,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一)有经济问题未结清的;
(二)被审查期间的。
第二十八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院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移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职工,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合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见习期)。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院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院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北京市和院的有关规定,享受院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院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由于院与职工双方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按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一)院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员工 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