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973917
- 上传时间:2022-12-12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8.39KB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批准的学部、学院(系)定编定岗方案,综合考虑学部、学院(系)完成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的工作任务、高级职务岗位需求、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申报者的业绩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部(或院系)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聘名额。
除参加绿色通道评审外,其他海内外应聘人员与在职申报人员一起核定评聘名额。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与医学部教师岗位申报人员一起核定评聘名额。
4.对于从事艺术、工业设计、建筑美术设计的教师,聘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教师、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团队科研/教学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根据申报者的工作业绩、所在院系或单位的岗位需求和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单独核定相关高级职务评聘名额。
5.根据各附属医院和校医院卫生技术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各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者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
6.根据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控制比例、申报者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
7.对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院系(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学历、资历以及任职条件等情况,报学校核准后择优评聘,学校不再具体下达评聘名额。
第三章任职资格
1.学校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工作实绩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对未聘岗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或受过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还应考核其教学态度、基本课程教学时数、教学效果以及所担任的本科生导师(班主任)等工作。
对于教学质量或导师(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历要求。
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和公共艺术等少数学科以及1958年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
其他系列及岗位申报者的学历要求见附件。
个别业绩突出,确需学历破格的,学历破格仅限于低于学校规定学历的一个层次。
3.工作后取得学校规定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年限(脱产读书期间除外)可以累加计算,达到学校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除符合引进人才政策外,专业技术人员须进校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才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详见附件13。
除符合引进人才政策外,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取得上岗培训合格成绩(包括高等教育理论培训和始业教育专题培训)。
另外,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高校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5.对于出国访问、进修、合作科研人员,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允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批准时间(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从回国报到之日起予以聘任;
逾期回国的,应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评聘。
6.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际上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不包括公共体育与思政类教师),2011年至2013年申报副教授职务须连续3个月及以上在海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申报教授职务须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海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从2014年起,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须连续1年及以上或2年内累计不少于16个月在海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7.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参加交叉课程的进修学习,积极开展学科间的交叉研究。
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师,要求具有交叉学习进修的经历;
申报教授职务的应完成交叉学习规定的课程。
8.除符合引进人才政策外,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团队教学岗教师申报高级讲师职务,须有2年及以上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9.外籍全职教师(指母语为非汉语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者,对于职务评聘的预备条件(始业教育专题培训,高等教育理论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考核要求)可视情况适当减免。
10.学校对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的高级职务评聘仍实行专家保荐制度。
对于第二、三次申报人员,学历破格人员晋升高级职务,海内外人才晋升教授职务须有两位及以上具有保荐资格专家的担保推荐。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为求是讲席教授、求是特聘学者、教师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或岗位聘任等级B2级及以上的教授或研究员,学部主任或副主任、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每年只能保荐1人。
学校将根据每年职务评聘和绿色通道评审的专家保荐情况,建立专家保荐档案数据库,对专家保荐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公布。
对上一年度所保荐的被保荐人未能通过高级职务评聘的,学校将暂停其一年的保荐资格。
11.学校对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的高级职务评聘实行有限次数晋升制度。
第二次申报高级职务,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显著业绩,具体申报条件由各学部或有关平台制订后执行。
第二次申报高级职务没有通过的人员,如取得突出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校职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第三次保荐申报高级职务。
12.聘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教师、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团队科研/教学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卫生技术、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等的高级职务评聘实行隔年申报制度。
隔年后申报,需要取得新的显著业绩。
其中隔年后申报晋升主任医师职务,应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或新诊断技术、新治疗方法上取得新的突破,或取得新的研究成果、医疗技术发明专利或发表高水平的SCI收录论文。
13.以临床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先评聘卫生技术系列中、高级职务。
因岗位需要且符合相应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者,可再申报同级教师高级职务。
14.以研究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评聘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
其中具有临床专业博士学位且又具有一定临床工作经历者,如因岗位需要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临床医疗工作量必须达到同类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晋升要求。
附属医院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纳入学校专职科研中、高级职务评聘。
15.管理人员申报高教管理副研究员,必须在2007年前已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
申报高教管理研究员,必须已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
16.管理人员不再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2007年以后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转岗到管理岗位,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根据工作岗位和个人资历重新评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17.学校不再受理在站博士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请,对尚未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任职条件
1.学校教授和副教授任职条件应逐步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和要求。
各学部、学院(系)应根据各学科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各学科现有教授和副教授的学术产出统计分析基础上,按照新聘任的教师高级职务“应达到所在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中上水平”的原则,制订好各院系(或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的门槛条件。
2.各学院(系)制订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时,应提出达到的课程教学时数,学生指导方面,学术论著质、量的要求;
获奖情况;
专利转化情况,国家级、省部级和重大横向科研课题数量,年均到校经费等,社会服务要求。
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担任讲师3年及以下)评聘副教授职务不再将主讲课程作为必备条件,但鼓励通过主讲课程或协助任课教师担任助教等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各院系、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3.根据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分别制订了浙江大学教学为主教授职务评聘条件,浙江大学团队教学高级讲师职务评聘条件,浙江大学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团队科研高级职务评聘条件,修订和完善了实验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条件,详见各相关附件1-11。
专职科研人员高级职务评聘条件参照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团队科研高级职务评聘条件执行,今后将视情况另行修订。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详见附件12。
4.根据卫生技术队伍中医、药、技、护专业特点,由医学部会同各附属医院按照不低于现有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平均水平,分别制订各医院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加强对临床技能业绩的考核,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5.聘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教师、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教师、团队科研/教学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申报晋升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高级职务评聘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政策。
第五章考核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强调质量导向和标志性学术成果。
2.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应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
其他岗位申报高级职务,考核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材料。
申报晋升高级、中级职务人员的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底,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育龄女教师,如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生育的,且任职年限超过六年者,业绩统计按任现职以来近六年统计。
3.教授、副教授职务评聘主要统计标志性成果和高水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重点考核教学质量、高影响因子或高引用次数的论文或著作,高水平的和技术推广成果,以及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等;
研究为主岗教师还重点考核体现其高水平学术科研和原始创新能力的重大学术科研成果,对教学方面要求可视情况减免。
教学为主岗教师重点考核其高水平的教学工作的质和量,高水平教学改革科研项目,高水平教学改革论文及成果。
人文社科领域教师(以任职条件参照人文社科条件制订为判断依据)评聘教授职务,原则上应有SSCI或A&
HCI收录的论文。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学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医院编制人员申报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统计以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申报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统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统计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国内一级及以下刊物的论文不作统计。
5.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影响力特别大的高水平论文,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高校教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聘中,对浙江大学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统计,作如下规定:
(1)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合作科研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晋职业绩统计;
(2)毕业博士或出站博士后,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晋职业绩统计。
7.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者,原则上其到期未结题的项目将不再统计在晋职业绩之内。
原则上其会议论文将不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8.学校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材料进行同行专家送审,作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将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如实提供给各级评委会评委作为评聘参考。
如多数同行专家对学术水平评价栏目中评价为“略有欠缺”和“差距较大”,学院可不予推荐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9.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参加全国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教学规范考试。
资格考试和临床教学规范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达到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者当年不予晋升。
10.学校鼓励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承担教学工作。
对拟晋升副主任医师的人员,要求脱产半个学年(连续)承担各类本科课程教学工作,脱产半年(连续)担任本科室临床教学指导教师。
从2011年起,由医学部确定在若干附属医院的若干学科中试行。
第六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1.学校职称领导小组为学校各职务系列高级职务的审批机构。
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为学校各职务系列高、中级职务的评审机构。
各职务系列、岗位高级职务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批。
2.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按照职务系列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各级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
各级评审组织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人,必须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65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的高级专家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及以上。
3.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1)学校成立各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委员会)成员,和若干学部外专家组成,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2)学校成立教学为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人,有关学部主任或副主任,若干独立专家组成。
具有教学为主教授和团队教学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3)学校成立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医学部提出评委会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具有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4)学校成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I),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相关校领导,实验技术学科组组长,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及出版系列等学科组组长、本科生院、科研院、社科院、人事处负责人、若干独立专家组成。
具有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5)学校成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II),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主任,由科研院、社科院、人事处负责人、有关学部主任或副主任,若干独立专家组成。
具有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或团队科研,专职科研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6)学校成立高教管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由所有校领导、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组成。
具有高教管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
4.高级职务学科评审组
学校成立国防科技涉密高级职务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艺术与建筑高级职务学科评审组(由学校指定专家担任组长)、高教管理高级职务评审组(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思想政治专职教师高级职务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实验技术高级职务学科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具有相关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或推荐权。
5.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工程技术系列中评委(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图资档案及出版技术系列中评委(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会计专业技术系列中评委(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小(幼)教系列中评委(由教育学或心理学教授担任主任),具有相关学科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相应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权。
6.院级评审组织
由各学院(系)、有关单位成立院级人力资源委员会,具有相关学科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相应高级职务的推荐权。
第七章评聘程序
1.申报者向所在院系(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请。
申报者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根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2.各院系(单位)职务评聘业绩审查小组应对申报者申报资格、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征求其所在支部的意见,对教学、科研等成果进行归类统计,审查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
学校对审查不严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院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处理、处分。
3.各院系(单位)应将审核后的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以及主要业绩表在院系(单位)内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4.申报者应在院系(单位)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教授/研究员职务应在院系全体教授范围)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本人标志性学术成果和突出成绩,对院系、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经与会教授无记名投票进行民意测验。
民意测验结果作为初选送审和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的参考,民意投票结果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5.学校根据各学部、学院(系)定编定岗批准方案,各院系教师队伍高职比例,退休情况,申报者业绩材料,讨论确定当年正副高级职务的设置方案,将学校各职务岗位相应高级职务评聘名额下达到学部或有关单位。
6.申报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职务,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送至少5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应送至少5位海内外同行专家评审,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专家至少1位,有条件的学部或院系可提出增加校外专家送审份数及海外专家送审比例。
申报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申报高校教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由各学部或院系统一送至少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部或院系可提出开展海外同行专家送审要求。
申报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
送审材料包括①代表性论著、成果奖励等,②主要业绩清单,主要反映申报者学习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特别是学术成就和受聘后岗位工作思路及预期工作目标等。
由学校或学部统一送审的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费(含邮寄费),由校人事处或学部统一支付给同行专家,费用由申报者自理。
7.学院(系)应保证在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审阅申报者业绩材料。
对于通过学院(系)评审的申报正高级职务者,学校在各有关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评审之前,将其业绩材料在校内上网公示。
8.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评审时,应对申报者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充分评议,经评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同意,推荐到各有关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9.学院(系)推荐到学部的申报教授职务者需在学部述职,其他高级职务需在相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审组述职,在学校下达的评聘名额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人员报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批。
10.下一级评审委员会应负责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即在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由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主任汇报本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并重点介绍有争议和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1.各级评审组织在召开评审会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12.各级评审组织的投票规则原则上一次投票通过。
如果需要试投票的,投票前评审委员会出席成员事先应有明确约定,且所有候选人均应列入每一次投票,允许试投一次,正式投一次。
每次投票结果均需报人事处。
13.评审时凡涉及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本人应回避同级职务的评审。
14.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监察处、人事处、信访办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职务评聘仲裁异议小组,负责受理评审对象的申诉,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申诉应在院系(单位)评审后一周内,超出期限以及相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不再受理。
发现有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可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举报。
第八章其他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后,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
2.对于具有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且聘在教学科研并重、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须具有主讲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经历),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审定,直接发文转聘为同级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
4.今后凡不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如申请进入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聘任,必须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级转评,再办理转岗手续。
5.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中层干部(由组织部明确或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请晋升高级职务。
管理岗位中其他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职员职级或高教管理系列高级职务的评聘。
6.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后,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纳入新岗位的职务评聘,晋升高一级职务应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
7.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学为主岗教师在博士毕业或中级职务以后满6年,未晋升上相应副高级职务的,原则上应调离上述岗位。
8.从海外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引进,且在原单位已聘固定或永久性职位;
或从国内“985”高校、中科院、社科院系统引进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规范,在原单位已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或从国内部分“985”高校、中科院、社科院系统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或机构引进,在原单位已聘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聘任期不少于四年的,来校后直接认定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研究生招生资格。
从其他单位或机构引进的,原则上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统一评聘。
9.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
(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职务评聘,应根据人事关系归入相应的评审程序。
由学院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研究制订本院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
人事关系在学院或资格审查前人事关系已调入学院的人员,可由学院委托学校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院发文聘任。
其中教师按照学院制订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其他专业技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大学 教师 及其 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 工作 实施办法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