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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常识培训材料
职业健康教育常识
1、开展职业健康教育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职业健康常识,普及职业病预防知识,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2、现有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20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国务院令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200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噪声作业分级》(LD80—9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3、我国法定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所规定职业病有如下:
3.1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3.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3.3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0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
3.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3.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3.6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3.7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3.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3)牙酸蚀病
3.9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3.10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4发电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分布的岗位
4.1生产性粉尘
发电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性粉尘有:
煤粉尘、煤灰粉尘。
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
粉尘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生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
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防尘措施:
有粉尘作业的场所设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设水喷雾设施、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防止二次扬尘。
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浓度高的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我公司生产现场粉尘监测情况基本符合国家标准
4.2噪声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主要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1)听觉系统:
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
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
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
(2)神经系统:
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
长期接触强噪声的作业人员可表现为易疲劳、易激怒(噪声性神经衰弱)。
(3)心血管系统:
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
(4)消化系统:
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1)听觉系统:
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
(2)神经系统:
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
(3)心血管系统:
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
(4)消化系统:
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
防噪声措施:
在工艺设计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相关消音器 ;在噪声集中地区设置隔声操作室,实行远距离操作控制。
员工在有噪声的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好防噪声耳塞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4.3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发电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有:
次氯酸钠、盐酸、碱、联胺、氨等主要存在于化学水处理岗位。
产生的有害气体有酸气、氨气等,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4.3.1一氧化碳
*轻度中毒:
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COHb>10%;
*中度中毒:
意识障碍发展为中度昏迷,COHb>30%;
*重度中毒:
意识障碍程度达到深昏迷或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心肌损害,肺水肿或呼吸衰竭,COHb>10%。
4.3.2二氧化硫
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长期低浓度接触,可有头痛、头昏、乏力等全身症状以及慢性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嗅觉及味觉减退等。
4.3.3氨
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等。
高浓度时氨损伤肺泡毛细血管管壁,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
同时支气管、毛细支气管亦充血、水肿、痉挛。
4.3.4盐酸(HCL)
主要可对皮肤、眼及呼吸道黏膜产生腐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的灼伤。
其蒸汽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及皮肤损伤。
4.3.5氢氧化钠
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4.3.6氯
氯被吸收后,与湿润的黏膜接触,形成盐酸和次氯酸,又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引起上呼吸道黏膜性肿胀、充血或刺激眼结膜。
新生态氧具有强氧化作用,引起脂质过氧化而损害细胞膜。
吸入高浓度氯,常致深部呼吸道病变;有时由于局部平滑肌痉挛而窒息,或通过迷走神经的反射性作用导致心脏骤停。
。
4.3.7防毒、防碱措施
在工艺设计中对产生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通风措施;对特定岗位设置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对接触强酸强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
防护设施:
化学车间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4高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压的部位有:
锅炉、汽轮机、除氧器、加热器、导汽管和蒸汽管道等,同时包括露天煤场等室外作业人员夏季工作的某些时间段。
电厂主厂房属高温区域,需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措施,电厂各集中控制室与主要值班室是运行人员经常值勤场所,须采取保持一定温度范围的采暖与空调措施,改善劳动生产环境。
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 ;循环系统负荷增加 ;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 ;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
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防高温措施:
在工艺设计中应尽量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4.5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
4.5.1接触毒物岗位有:
化学水处理岗位、锅炉巡检岗位等;
4.5.2接触粉尘的岗位有:
锅炉巡检岗位、输煤巡检岗位、除灰渣岗位等;
4.5.3接触噪声的岗位有:
锅炉巡检岗位、汽机巡检岗位、输煤巡检岗位等。
4.5.4接触高温的岗位有:
锅炉巡检岗位、汽机巡检岗位、输煤巡检岗位、除灰渣岗位等等。
5公司对职业病防护采取的措施
5.1职业卫生管理
5.1.1 遵循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予以了考虑。
5.1.2制定了《员工健康与职业病防制的管理程序》、《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设置职业卫生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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