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代理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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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代理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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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签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文书简介
商品代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代销人和委托人订立的,由代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委托人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合同。
代销方应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之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处理处理其所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如代销人的活动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或者代销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则法律后果只能由代销人自己承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是委托人的,即在代销中无论以谁的名义经销商品,在商品未被卖出前,该商品的所有权都不发生变化,仍属委托人所有。
二、法律风险提示
1.商品代销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2.代销方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进行详细检验,如委托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代销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者降价、更换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销人之间有关商品代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属轻微违约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收货或解除合同,相反,买受人应当接受标的物,出卖人的交付导致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但是,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可以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因为出卖人的履行不合格属于根本违约,出卖人的交付不是真正的交付,不能产生交付的效果,标的物的风险自然不能转移给买受人。
然而,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而买受人又接受交付时,货物的风险便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代销人应当及时履行受领义务。
在代销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迟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占有,但代销人应当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
6.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应当注意。
7.商品代销人对于所代销的商品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营权。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商品经营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营。
8.代销的商品和代销的方式,不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禁止流通或限制的物品,不是国家禁止的代销方式。
例如,军火、金银、毒品,假冒伪劣产品,走私物品等不准代销,属于国家特定部门专营、专卖的商品非国家专卖部门不准代销;还有国家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期间的物品不准代销。
在经销方式上,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但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法律禁止的方式进行交易。
篇二:
签订销售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11
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签订合同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明书、签约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有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盖章签字。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具体:
明确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交货地点;5.履行期限:
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本公司所在地管辖。
四、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
要跟踪管理,出具是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五、遇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诉讼期间行使撤销权(一年)。
六、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七、出具欠条注意事项:
1.公司出具欠条:
由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章,金额、还款期限明确,无改动。
个人出具欠条,如公司确认,视为公司欠条。
2.个人出具欠条:
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具体明确,无改动,本人签字画押,注明身份证号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诉讼时效问题
针对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欠款问题,如连续有业务往来,时效可以顺延;如业务中断,须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时效的连续性;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要及时排查,要掌握时效问题;可根据情况采取法律措施,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篇二: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篇三: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
易法通撰写时间:
20XX-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
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
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
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
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
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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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 合同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