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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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防突安全生产计划。
3、定期检查、部署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突工作的实施。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了解并掌握防突情况,解决防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组织防突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防突工作进行全面平衡。
6、重视防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防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突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7、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二、总工程师
1、总工程师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负责人,对本矿井的防突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审查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协助矿长具体负责防治突出工作,全面平衡防突工作。
4、加强防治突出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5、加强区域预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填绘瓦斯地质图。
6、组织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突新技术。
8、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并掌握防突情况,解决防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10、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防突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防突技术水平。
11、组织编制矿井防突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突出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生产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2、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防突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防突措施的学习、贯彻和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突出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对检查出属于分管范围问题的防突工作进行整改。
6、加强对分管部室、队组的领导工作,督促分管范围员工的防突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队组推广应用防突新技术、新工艺。
8、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防突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矿长
1、严格落实国家防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
3、督促、检查矿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4、督促有关部门、队完善防突规章制度,组织安检人员各施工现场进行防突措施检查和隐患排查,严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5、对防突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三违”情况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6、参与防突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分管部室职工对防突措施的学习、贯彻和考核。
7、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防突安全生产工作。
五、机电矿长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防突安全生产方针,按突出矿井要求选好机电设备。
3、加强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消灭不合格电气设备。
4、组织并落实分管范围职工防突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5、按防突要求组织修订有关机电类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6、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防突安全生产工作。
六、通风副总
1、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
2、负责矿井的通风系统符合防突矿井的要求。
3、经常检查矿井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完好。
4、矿井的通风系统符合我矿的防突抗灾能力。
5、搞好分管部门员工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七、防突科长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防突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
2、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矿井防突工作,对防突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并落实。
3、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编制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设计并落实。
4、做好本部门防突培训工作,并对全矿防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5、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对综合防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和现场落实情况
6、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推广防突新技术,摸索出适合本矿井防突新路子。
八、通风科
1、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家、
省、市有关防突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通风系统的合理布置,按规定要求建造通风设施并保证完好使用。
3、搞好本部门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4、参加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整改本部门的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强化技术管理,把好规程、措施审批关。
九、监控中心
1、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防突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
2、负责按防突规定要求设置监测监控系统。
3、不断完善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稳定、数据可靠。
4、搞好本部门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5、参加防突办公会议,认真落实、整改监测监控系统在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机电科
1、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防突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
2、按防突规定要求选好、用好机电设备,淘汰不合要求设备,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可靠。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突有关工作任务。
十一、地测科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地质预测预报,提高矿井地质防突工作能力。
3、负责按规定要求做好矿井瓦斯地质、测量预报工作。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勘察,做好采掘区域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5、搞好本部门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6、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突有关工作任务。
十二、总工办
2、负责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组织做好矿井抽、掘、采接替平衡规划、计划工作。
3、负责牵头编制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
4、搞好部门的防突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三、安全科
1、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防突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
2、参加防突计划及措施的审查,确保矿井的防突工作符合规范。
3、督促、检查公司各单位认真执行防突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4、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防止发生超采、超掘和超标作业。
5、组织检查防突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
6、组织做好防突相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监督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7、对矿井防突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突有关工作任务。
十四、调度室
2、全面掌握井下防突工作情况,在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动人力、物力、车辆等,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3、负责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和防突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牢固掌握突出预兆和防突出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4、负责防突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协调,发挥调度职能,做到承上启下。
十五、救护队
2、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结合救护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防灾、减灾的训练计划和日常的防突安全培训工作。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掌握每个采掘位置及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4、熟悉掌握防突知识及防突救生知识。
5、提高防突救生的业务能力训练。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十六、抽放队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设计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2、负责防突区域措施的施工,保质保量完成防突工程。
3、负责对施钻过程中的各种突出预兆的记录和汇报。
4、负责本队职工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好班前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十七、采、掘队
2、协调防突和生产的关系,确保防突安全。
3、负责维护、管好本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完好使用。
4、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组织生产。
5、负责按防突要求进行生产,严禁超采、超掘。
6、负责组织好班前会,对本队的入井人员进行相关防突知识培训。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十八、各辅助队
2、负责对本队职工进行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好班前会。
3、负责维护、管理好本队辖区范围内的防突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完好使用。
4、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组织施工。
十九、跟班队干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按要求积极参加各项防突知识培训,全面负责本班的防突安全工作。
2、全面负责本班的防突工作,是本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责任人。
3、监督本班认真执行防突设计,确保防突工程施工到位。
4、严格按防突进尺进行采、掘,禁止超采、超掘。
5、检查本班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完好使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二十、班组长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按要求积极参加各项防突知识培训,全面负责本班组的防突安全工作。
2、认真按防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孔和检测孔,保质保量完成防突工程。
3、掌握施工过程中的突出预兆,有异常时及时撤出并汇报矿调度室。
4、及进处理本班安全防突设施的不完好情况,确保每台压风自救器完好使用。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突工作任务。
二十一、其它辅助工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作业过程中要勤观察顶帮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3、积极参加防突知识培训,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4、完成队里安排的其它防突工作任务。
二十二、安全检查员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2、监督作业现场严格按照规程和防突措施作业,及时排除当班各类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监督检查工作面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督促整改,及时制止“三违”并按规定报告。
4、积极参加防突知识培训,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二十三、瓦斯检查员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2、严格按照规程和相关规定做好瓦斯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对工作面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监督处理。
二十四、防突员
1、负责按防突措施规定测定突出指标、填写报告单,填绘防突动态图,填写现场防突牌板,设置防突标志。
2、负责检查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督促措施的严格执行。
3、负责观察工作面突出预兆,绘制工作面煤层结构素描图,并每班向防突工程师或防突主管汇报。
4、负责检查防突工作面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防突主管和防突工程师报告。
并按照防突主管和防突工程师的安排,处理防突现场安全问题.
5、负责控制防突现场,防止超采超掘。
6、负责防突装备、仪表、器材保管、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使用。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
1、为了加强众源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矿井需按规定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体系,设防突管理机构,配备管理技术人员,并按需配备足量的防突员等工种,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资料,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3、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相应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4、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5、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6、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和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7、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础参数等资料,作为矿井制定区域防突措施的依据。
8、矿井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十九条的要求。
9、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会熟练使用。
11、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安全岩柱)不小于5m。
12、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3、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4、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要求和原则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之规定;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之规定;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之规定。
15、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16、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
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17、矿长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18、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突出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19、在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20、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各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21、各项防突措施应严格按要求贯彻组织实施:
(1)实施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2)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3)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4)矿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5)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2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23、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24、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1条之规定。
25、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及达到的要求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之规定。
26、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55条之规定,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7、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28、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执行相关作业程序,同时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1—65条之规定。
29、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30、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31、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32、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33、施工区队严格按照防突措施有关规定做好采掘工作,严禁出现超采、超掘现象,否则将严格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34、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配备齐全。
35、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三部分技术资料规定
1、牌板:
防突工作面悬挂牌板包括:
防突起点标志牌、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和工作面排放孔管理牌板
2、图纸:
煤层瓦斯含量分布预测图
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图
矿井瓦斯地质图
3、记录
工作面防突动态、检测表
工作面排放孔原始记录、验收表
4、报表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验证、预测(效果检验)预报单
区域效果检验(瓦斯含量测定)单
防突情况日报表
5、台帐
工作面防突记录台账
防突仪器使用台帐
6、报告
年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年度、月度防突总结
突出事故调查、记录、分析、总结报告。
第四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节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
压风自救系统是煤矿井下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是保障现场工作人员遇到事故时供给空气,防止出现窒息事故的自救装置,为了管好、用好压风自救系统,特制订“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如下:
一、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与要求
1、压风自救系统由防突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的要求进行设计。
2、压风自救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各连接部件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严密、管路不漏气、防护袋无破损、送气器畅通、气量和噪声调节适度、阀门手把灵活、可靠。
3、压风自救器的日常安装、移动、清洗、维修等工作由所在施工队负责。
二、压风自救器的安装规定
1、工作面生产时,回风道有人作业处必须按人数装配足够数量的压风自救器。
2、每个掘进巷道的第一组压风自救器安装在离机组操作人员20米以内的位置,第二组安装在距第一组20-40米位置,第三组安装在距第二组5-10米位置,与风筒安装在同一侧;
当巷道新开口等距离小于上述规定时,可安装在距工作面第一个横贯中;
综采工作面的压风自救器安装在距工作面20-40米的上、下顺槽中;
抽放钻机工作面安装在上风侧10米内的位置。
3、安装压风自救器的地方不得堆放其它材料及杂物,保证行人路线畅通。
4、同一巷道内的压风自救器吊挂高度应相同,并和其它管线分开吊挂。
5、压风自救器的开气手柄安装高度为距底板1.5-1.8m,特殊地段最低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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