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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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3–3钎探记录表61
表10.1.4技术复核记录62
表10.1.5–1地基验槽记录63
表10.1.5–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4
表10.1.6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65
表10.2.1–1防水隔层材料水泥砂浆
(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66
表10.2.1–2防水隔层材料水泥混凝土
(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67
表10.2.4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68
表安通–1设备开箱检查记录69
表安通–2设备、配件、材料检验记录70
表安通–3进场设备检验记录71
表安通–4暖风通风空调工程设备系统运转试验记录72
表安通–5设备管道保温检查记录表73
表安通–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4
表安通–7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75
表安通–8阀门试验记录76
表10.6–1管道伸缩器安装检查记录表77
表10.6–2管道试压记录78
表10.6–3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记录79
表10.6–4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检查记录表80
表10.6–5管道冲洗吹扫检查记录表81
表10.6–6热交换设备试压检查记录82
表10.6–7单机试车检查记录表83
表10.6–8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
(一)84
表10.6–9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
(二)85
表10.6–10锅炉钢结构组装前单件的尺寸检查记录86
表10.6–11组装链条炉排的安装尺寸检查记录87
表10.6–12锅筒、集箱安装记录88
表10.6–13硬度测量及退火记录89
表10.6–14胀管检查记录表
(一)90
表10.6–15胀管检查记录表
(二)91
表10.6–16通球记录92
表10.6–17省煤器水压试验记录93
表10.6–18焊接试件探伤记录94
表10.6–19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95
表10.6–20链条炉排冷运转记录96
表10.6–21锅炉水压试验记录97
表10.6–22烘炉(烘干)记录98
表10.6–23煮炉检查记录99
表10.6–24蒸汽严密性试验记录100
表10.6–25安全阀定压记录101
表10.6–26锅炉负荷试运行检查记录表102
表10.6–27总体验收证明103
表10.6–28起重机试车检查记录表104
表10.7–1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表105
表10.7–2电动机试运转检查记录表106
表10.7–3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107
表10.7–4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108
表10.7–5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109
表10.7–6报警、联锁系统试验记录110
表10.8–1风管漏风检测记录111
表10.8–2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112
表10.8–3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113
表10.8–4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114
表10.8–5设备单机试车记录115
表10.8–6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116
表10.8–7空调系统试验调整报告117
表10.8–8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118
表10.8–9一般通风系统试运行记录119
表10.8–10通风系统管网风量平衡记录120
表1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121
表13–1开工报告122
表13–2停(复)工报告123
表14单位工程验收记录124
(内部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贯彻GB/T19000一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套项时工业及民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其他行业的成套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补充专业的施工技术资料要求。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是措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质量记录和有关媒体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制并颁布,具体贯彻本办法时应注意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和对外实施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受援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技术资料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技术资料管理职责
(一)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派的施工技术组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包括:
1、施工技术组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织管理工作。
2、施工技术组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凡经外经贸部批准采取部分分包方式的成套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负全责,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企业应各自负责对分包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汇集整理。
(三)受援国政府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工地代表签署同意的各种施工凭据和有关通知、会议纪要等施工技术资料也应收集。
整理,并纳入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范围。
第六条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一)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具有可追溯性,按规定分别由各级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施工技术资料必须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按专业系统归类,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且无未了事项。
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所附表格建档,必要时可结合专业要求补充表格。
(三)对由于管理失控造成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资料的将予以处罚。
(四)施工技术资料编制不少于三套,移交驻外使馆经商处保存一套,移交外经贸部一套,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存一套,其他单位需要保存时另定。
(五)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技术资料应依序整理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2、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
3、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记录。
4、技术交底。
5、分部工程保证项目资料。
6、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施工日志。
9、开工、停工、复工报告。
10、竣工验收记录。
11、竣工图。
(六)施工技术资料的组卷应依据其形成的规律,按分类和时间进行有序排列。
卷内文件资料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资料、工程照片及有关媒体部分。
(七)案卷采用统一规格尺寸和装具,可采用硬壳卷夹及卷盒,其尺寸为310(长)×
220(宽)毫米,案卷尺寸为297(长)×
210(宽)毫米,卷皮材料应坚固耐用。
图纸折叠前要按裁纸线裁切整齐。
图标应外露。
(八)文字材料必须按编号装订成册。
文字材料或图纸采用硬壳卷夹装订时,应加白软封面和封底。
用卷盒时,文字材料用棉线三孔装订,订结打在背面。
图纸散装在卷盒内时,需将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三件用棉线在左上角斜面装订在一起,放在案卷之首。
(九)案卷封面应写明工程名称、案卷题名、编制单位、施工技术组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密级、档案号、案卷卷次等。
确定保管期限。
(十)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应按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给外经贸部委托的咨询企业统一保管。
(十一)施工技术资料在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签章(见表5.11-1、表5.11-2)。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
第七条成套项目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外经贸部审核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特点。
(二)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三)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四)施工总进度计划。
(五)主要实物工程量和各项需要量计划。
(六)施工总平面图。
(七)安全保证措施。
第八条成套项目有多个单位工程时,可以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要工程部位编制施工方案。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施工组织设计也可以分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阶段编制。
第九条成套项目应按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编制质量保证计划。
质量保证计划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体系各要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运行要求。
第四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技术交底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接到施工图纸后,应先熟悉图纸并进行自审。
在自审的基础上,进行图纸会审,并作好记录(见表7-l)。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洽商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由设计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和施工监理企业各方代表签认(见表7-2)。
设计总承包企业如委托施工监理企业办理设计变更时,应办理委托手续。
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并应经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十二条技术交底分为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专项工程技术交底。
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见表8)。
(一)设计交底应由设计总承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进行交底。
(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技术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员、质检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交底。
(三)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员向施工班组进行交底。
第五章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日志:
每日填写生产情况(包括施工部位、施工班组、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等)及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记录(见表9)。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保证项目资料
单项工程一般由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两个单位工程组成。
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建筑地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6个分部工程。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视工程情况而定,一般划分为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4个分部工程。
各分部工程应有的保证项目资料一般包括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必要时应有复试检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预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具体内容可根据专业需要进行增删。
现分别规定如下;
(一)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
l、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1)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均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并按要求进行复试,按规定批量提供试验报告。
两个以上工程使用同一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时,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复印单位和复印人的签章。
(2)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3)凡在国外采购的水泥、钢筋、钢结构用钢材、连接件及涂料、焊条、焊剂和焊药户卜p剂、防水材料等主要材料、半成品均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
用于大跨度承重结构、特殊结构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以及用于钢结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的钢材,都必须进行复试,复试的主要项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
(4)在受援国采购的砂、石等地方材料,可由施工监理工程师。
设计代表和施工技术组技术负责人共同鉴定砂石质量。
若使用海砂,必须专题报外经贸部审批并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做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如涉及主要材料调整,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5)为了做好材料、半成品、设备的检验、试验和施工试验,施工技术组可在施工现场建立试验室,委派(授权)经过培训、具有资质的试验人员从事检验和试验工作,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委托受援国或第三国的试验室(或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和试验。
国外试验室根据所在国的规范、规程、标准(可采用国外试验室报告表格)出具试验报告。
国外标准与我国现行标准或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
2.主要材料和半成品的出厂质量和检测、试验要求
(1)水泥
①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名称、水泥品种规格、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数据。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复试,复试主要项目是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并提供试验报告(见表10.1.1-1):
a.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
b.用于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
c.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
(2)钢筋
①钢筋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见表10.1.1-2):
a.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的。
b.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进行相应专项试验。
c.不同等级、不同国家生产的钢筋进行焊接时,应有可悍性试验报告。
(3)钢结构用钢材、连接件及涂料
①钢材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当对钢材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②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焊条、悍剂和焊药
焊条、焊剂和焊药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规定需进行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
(5)砖和砌块
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
用于承重结构的,应有试验报告(见表10.1.1—3)。
(6)砂、石
①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试项目试验:
a.砂子的试验项目有: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等(见表10.1.1-4)。
b.石子的试验项目有: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等(见表10.1.1—5)。
②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1)轻集料
轻集料应按品种、密度等级分批取样,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轻集料的必试项目有:
粗细集料筛分析试验、粗集料抗压强度试验、吸水率试验。
(8)外加剂
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性能试验和掺量试验报告。
(9)掺合料
使用粉煤灰、蛙石粉、沸石粉等掺合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1)防水材料
①各种防水材料应有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②防水卷材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
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有抽样检验报告,必试项目内容为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不透水性、耐热度、低温柔性等(见表10.1.1-6)。
③防水涂料使用前应提供试验报告(见表10.1.1-7)。
④各种接缝密封、粘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使用前应按规定抽样复验,出具试验报告。
使用沥青玛蹄脂做粘结材料,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
(11)保温材料
厚度、密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2)预制混凝土构件
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见表10.1.l-8)和结构性能检验报告(见表10.1.1-9)。
3.施工试验记录
(1)回填土、灰土、砂和砂石
应有分层、分段的取样平面位置及试验报告(见表10.1.2-1)。
(2)砌筑砂浆
①应有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单(见表10.1.2-2)。
②按规范规定制作试块,应有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10.1.2-3)。
③按验评标准规定的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见表10.1.2-4)。
④凡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要有处理结果和有关资料。
需要检测的,应出具有资格检验人员的检测报告,并应有设计代表签认。
(3)混凝土
①应有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见表10.1.2-5)。
②按规范规定制作试块,应有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10.1.2-6)。
③按验评标准规定的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见表10.1.2-7)。
④凡达不到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结构处理的有关资料,需要检测的,应出具有资格检验人员的检测报告,并应征得设计代表的签认。
⑤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有混凝土外观和坍落度检验记录及施工现场浇灌地点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⑥结构工程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增设不少于二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验报告。
⑦防水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及抗渗试验报告或其它专项试验报告。
(4)钢筋焊(连)接
①钢筋焊(连)接接头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接头型式、同一焊工划分)。
提供试验报告的焊(连)接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采用锥螺纹径向套筒接头方式的应有套筒合格证。
②预制阳台、梁、柱及外挂板等在现场有焊接要求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班前焊接要求取模拟焊接试件,每个单位工程应具有按批量且不少于三组试件的试验报告。
③焊(连)接试验的必试项目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如抗拉强度,断裂特征及位置,闪光对焊应增加冷弯试验等(见表10.1.2-8)。
(5)现场预应力混凝土试验
应有预应力锚夹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及硬度、锚固能力抽检试验报告。
预应力钢筋的各项试验资料及预应力钢丝墩头强度抽检记录。
(6)钢结构焊接
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二级焊缝无损检验,必须由国内、国外有资格检测单位出具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验报告(见表10.1.2一9、表10.1.2-10和表10.1.2-11)。
4、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记录
①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基土,应有干土质量密度(干容重)或贯入度试验记录(见表10.1.3一1)。
②强夯地基:
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图及务击次数记录(见表10.1.3-2)。
③地基的其他处理方法按有关规范要求作好记录。
(2)地基钎探记录
①按规定绘制钎探点布置图。
②钎探记录(见表10.1.3-3)。
③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将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情况注在钎探平面图中,并有复验记录。
(3)桩基施工记录
①桩基包括预制桩、灌注桩等,应按规定出具施工记录。
由分包企业承担桩基施工的,完工后应将记录移交总包企业。
②试桩或试验记录。
③补桩平面示意图。
④桩基检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桩质量检查(含混凝土强度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的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4)混凝土施工记录
①混凝土应有浇灌申请记录及开盘鉴定。
②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
③混凝土冬期施工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
出机温度、入模温度和养护温度。
要有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部位、深度等。
④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有混凝土入模时大气温度记录,养护温度记录,内外温差记录和裂缝检查记录。
(5)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
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6)现场预应力张拉
现场预应力张拉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预应力计算及施工方案。
②张拉设备检定记录、张拉记录、孔道灌浆试块强度报告(后张法)、封端混凝土强度报告。
(8)钢网架结构
①焊缝质量检验资料和焊工编号或标志。
②高强度螺栓各项检查记录。
③网架结构应有在自重和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值测量等记录。
(8)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安装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技术有关的资料:
①工厂制作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
②安装所采用的钢材、连接材料和涂料等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试验、复验报告;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结构安装检测记录;
钢结构安装后涂装检测资料;
设计要求的钢结构试验报告。
(9)沉降观测记录
按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项目,要设沉降观测点,并做沉降观测记录。
5、技术复核记录
(1)工程定位测量包括:
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座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平面示意图)。
(2)基槽验线:
包括轴线、放坡边线、断面尺寸、标高、坡度等。
(3)模板:
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
模板牢固性、清扫口留置、模内清理、脱模剂涂尉、止水要求等。
(4)楼层放线:
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
(5)节点做法,放样检查。
(6)预制构件吊装:
包括构件型号、外观检查、楼板堵孔、清理、锚固、构件支点的搁置长度、标高、垂直偏差等。
(7)设备基础:
包括设备基础位置、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
预埋件和预埋地脚螺栓等。
技术复核完成后,应填写技术复核记录(见表10.1.4)(以下各分部工程同)。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验槽:
包括土质情况、标高、地基处理(见表10.1.5—1)。
(2)基础钢筋工程(包括预应力张拉):
内容应包括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锚固和接头位置、搭接长度、保护层厚度和除锈情况、钢筋代用变更及预留筋处理等。
(3)施工现场结构构件连接
钢筋焊(连)接形式、焊(连)接种类、接头位置、数量及焊条。
焊剂、焊口形式、焊缝长度、厚度及外观质量等。
(4)主体工程的钢筋工程(包括预应力张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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