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课件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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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课件新版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摘要:
本文阐述了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在合同签订及施工全过程中的应用。
分合同控制、签证控制、材料控制和进度款支付控制四个方面讨论,分别就法律、施工过程实际操作、市场环境、与建设单位协调等角度结合我公司已经实施的十余个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这一前沿咨询业务的可行性,重点突出在合同签订、施工、材料供应过程中的控制方法及控制内容;各相关利益方协调工作。
关键词:
全过程控制、驻工地工程师、项目成本控制、工程量
1绪论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是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比较前沿的一项业务,本文所称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是指施工前的合同签订及施工全过程这个阶段。
此阶段造价控制主要通过对工程项目的现场跟踪,就施工过程中较易产生争议的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及形象进度等涉及工程费用方面的问题配合业主提供咨询和进行控制,使工程造价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地利用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业主的投资效益。
XX城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内较早推广工程造价全过程业务的一家具有监理甲级综合资质的单位,并巳先后应用于昆明中药厂中药现代化提产扩能建设项目(投资4亿多元)。
云南白药现代化提产扩能建设项目(投资5亿多元)。
云南中一堂制药有限公司(投资1亿多元)等数十个建设项目中。
对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实施全面的造价控制,顺利完成了项目控制目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控制效果。
其探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
现总结施工阶段造价控制过程的经验,供大家参考讨论。
2合同控制
2.1合同签订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源头
签订合理可靠的合同,能从根本上控制造价、避免合同欺诈,有效地防范合同方面的风险。
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师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内容,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所选用的合同文本,与业主共同商讨,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明晰责权利关系,并合理利用合同文本条款,在施工全过程有效控制造价。
在合同签订前,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区分开明显的工程价款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对于明显工程价款条款中的施工合同价款,采取趋利避害的原则,属于规模小、工期短的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款;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采取可调合同价款,以预防不可预计风险因素。
对于可转化经济责任条款,由于该类条款所指向的奖罚金额不构成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要素,并且该部分价款关系承包商净利润的得失,与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促使承包商兢兢业业按照投标承诺抓质量、抓进度、抓安全、抓环保等会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该类条款时我们合理确定比例,科学分配奖惩金额,有效地达到该类条款的促进作用。
对于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由于其制约效应十分明显,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在签订该类条款时我们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风险,防范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和索赔。
由于实施了有效的合同条款分析,可从根本上控制造价,例如,在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某建设项目中,钢结构工程由分包商施工,总包单位要计取一定的管理费,原合同签订的管理费系数为8%。
实施造价控制后,驻工地造价工程师分析合同条款时发现该项条款制订的比例过高,及时向业主提出,经过与总包方重新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为6%,签订了补充协议,仅此一项,降低造价40多万元。
对于一些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造价控制工程师对明显的工程价款条款进行有效分析,合理计算预算价格,及时提供承包基数和单位造价,为确定合理承包价提供了可靠数据。
2.2在实际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
2.2.1严格区分合同的目的性
分清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还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不同的目的性会导致合同名不副实。
甚至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有明确合同目的,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性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2.2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
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2.2.3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
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吃亏的,还是当事人。
2.2.4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工程建设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
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
3签证内容控制
根据全过程造价控制业务要求,造价控制工程师要深入工地现场,随时查看工程实施情况,严格核实,规范签证,对施工阶段的隐蔽工程、变更签证要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不规范、不完整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的经济签证,更有的施工方利用业主对施工工序以及定额不甚了解而使工程签证内容增加。
在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中,通过有效的现场控制,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具体体现在:
3.1现场签证的重要意义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总之,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3.2严格区分现场签证的类型。
3.2.1工程技术签证:
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
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
3.2.2工程工期签证:
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招标文件中一般约定了工期罚则,在工期提前奖、工期延误罚款的计算时,工期签证发挥着重要作用。
3.2.3工程隐蔽签证:
是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
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3.3目前工程签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目前工程中,现场签证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3.1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有的工程项目的业主代表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往往不经核实随意签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2虚假签证。
在现场签证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如施予好处就办事,且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没好处就放着不办,或故意刁难,以致出现行贿受贿现象。
3.3.3签证不及时。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
这就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并办理签证手续。
但有的业主现场代表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靠追记补办,甚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
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特别是对于那些隐蔽工程,发生时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到竣工决算时再履行补签手续,容易引起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纠纷。
3.3.4不按实际工程量签证。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虚增工程量,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
而对那些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利用其隐蔽性,多计工程量。
3.3.5骗取签证。
有些业主没有配备专业工程投资控制人员,不了解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规定,个别施工单位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诱导其误签。
3.3.6签证不规范。
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现场签证的内容也应该具体明确、便于计量。
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签证内容也往往存在较多缺项,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3.4业主单位加强对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3.4.1挑选业务精、素质高的业主代表。
项目工程的业主代表,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必须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
业主代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努力维护业主单位的利益,确保投资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3.4.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3.4.3明确签证的权限。
目前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
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
3.5对于签证的权限应注意以下问题:
3.5.1对单张签证涉及费用大小的权力限制:
业主应限制项目签证人员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
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应由业主工程组和监督组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业主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3.5.2涉及签证内容的业务权限:
项目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各种不同的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认制度。
对技术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技术的专业人员实施;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实施;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署。
3.5.3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图纸粗糙、材料规格档次不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等原因都可导致设计变更。
因此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3.5.4配备专业的造价控制管理人员:
业主单位的基建管理队伍要配备专业的造价控制管理人员,对现场签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
现场签证项目要及时全面,做到一事一签,及时处理,防止遗漏。
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真实,实测实量,要素齐全。
3.5.5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的管理: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必须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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