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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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头皮缺损>10cm2:
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颅盖骨骨折
3.5.1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需手术整复者:
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颅底骨折
3.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3.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颅脑损伤
3.7.1脑震荡(头部损伤后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7.2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3.7.2.1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7.2.2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3.7.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3.7.3.1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7.3.2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7.3.3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3.7.4开放型颅脑损伤
3.7.4.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3.7.4.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7.5颅脑损伤并发症
3.7.5.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3.7.5.2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3.7.5.3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3.7.5.4化脓性脑膜炎:
3.7.5.5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7.6颅脑损伤后遗症
3.7.6.1外伤性癫痫
3.7.6.1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3.7.6.1.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3.7.6.1.3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3.7.6.1.4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3.7.6.1.5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3.7.7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3.7.7.1极重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3.7.7.2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3.7.7.3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3.7.7.4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部分护理依赖5年。
3.7.7.5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部分护理依赖2年。
3.7.7.6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八级、九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80-360日。
3.7.8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3.7.8.1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3.7.8.2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3.7.8.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3.7.8.4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3.7.8.5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4.面部损伤
4.1眼部损伤
4.1.1眼睑损伤
4.1.1.1眼睑血肿:
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泪器损伤
4.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4结膜损伤
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
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角膜损伤
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
4.1.6虹膜睫状体损伤
4.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
4.1.6.3前房出血:
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4.1.6.5睫状体脱离:
4.1.7巩膜裂伤
4.1.7.1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45~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晶状体损伤
4.1.8.1晶状体脱位:
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玻璃体损伤
4.1.9.1玻璃体脱离:
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
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玻璃体积血:
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眼底损伤
4.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4.1.10.3黄斑裂孔:
误工3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视神经损伤:
4.1.12眼球摘除:
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眼球后血肿: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4.1.17眶壁骨折
4.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需手术治疗的:
4.2耳部损伤
4.2.1耳廓损伤
4.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耳廓离断后再植:
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外耳道损伤
4.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鼓膜穿孔
4.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听骨链损伤
4.2.4.1听骨脱位、骨折: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内耳损伤
4.2.5.1迷路震荡:
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鼻部损伤
4.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3.2鼻骨骨折
4.3.2.1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鼻中隔损伤:
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鼻窦损伤:
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4.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颌面部皮肤裂伤
4.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
4.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30~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上、下颌骨骨折
4.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颧骨、颧弓骨折
4.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4.5牙槽骨骨折: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4.6牙齿损伤
4.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30~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4.4.6.2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4.4.7颞颌关节损伤:
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4.8舌损伤:
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9腮腺损伤:
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4.4.10面神经损伤:
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4.4.11三叉神经损伤:
5.颈部损伤
5.1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
误工60~1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5.2咽部损伤:
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5.3喉损伤
5.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5.3.2喉切割伤:
误工30~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4喉烫伤或烧灼伤:
5.4食管、气管损伤
5.4.1非手术治疗: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5.4.2手术治疗: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3烧灼伤:
5.4.4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
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甲状腺损伤
5.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5.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5.6甲状旁腺损伤
5.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5.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5.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6.胸部损伤
6.1胸部软组织损伤
6.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0~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6.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6.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1.4胸壁异物存留:
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2肋骨骨折
6.2.1一处骨折:
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6.2.2多根、多处骨折:
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6.3胸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6.4气胸
6.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血胸
6.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误工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误工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4剖胸手术:
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肺损伤
6.6.1肺挫伤:
误工30~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6.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3肺叶切除: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4一侧全肺切除:
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6.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7心脏损伤:
6.8胸内大血管损伤:
6.9胸导管损伤:
误工70~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0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6.11膈肌损伤
6.11.1外伤性膈疝: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1.2非手术治疗:
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11.3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2乳房损伤:
误工30~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6.13外伤性窒息:
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14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7.腹部损伤
7.1腹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7.1.4腹壁异物存留:
7.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7.2肝脏、胆道损伤
7.2.1经保守治疗:
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2.3胆囊破裂:
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2.4胆囊破裂:
误工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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