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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区
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
应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替换席
(一)替换席设于自由区内。
(二)替换席设有座位(长凳、椅子等)供运动员、教练员使用。
六、附属设施
记分牌根据场地周边环境因地设置,但不能影响观看。
第二条 器 材
一、球槌(图3)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一)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二)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中间。
为便于球员握槌,可用胶带或织物等包裹槌柄。
●允许使用各种样式的球槌。
二、球(图3)
(一)比赛用球是由合成树脂制成的圆形球体,球体直径为7.5厘米(±
0.7毫米)、重230克(±
10克)。
(二)球分红、白两色,各5个。
红底白字球为奇数球,号码为1、3、5、7、9;
白底红字球为偶数球,号码为2、4、6、8、10。
号码字尺寸为5×
5厘米,标示在球面对称的两侧。
三、器材的审定
全国性门球比赛使用的器材由中国门球协会按年度审定办法确定。
第二章 球 队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5~8名队员组成(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1名队长。
球队可另设1名专职教练员(如教练员兼任运动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一、教练员的职责
(一)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二)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
(三)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四)队长缺席时指定一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执场裁判。
二、队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队。
(二)选择先攻、后攻或替换席。
(三)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四)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五)比赛结束后代表本队在成绩单上签名。
(六)当教练员不在场时,代行其职。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二)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三)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
四、服装
(一)同队人员着装必须统一,须穿平底运动鞋。
(二)上场队员不得佩带任何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三)上场队员胸前必须佩戴表明击球顺序的号码标志,号码标志不得小于10×
10厘米,颜色、字体不限。
(四)队长和教练员须在上臂佩戴身份标识或徽章。
五、教练员和队员的基本守则
(一)遵守门球竞赛规则。
(二)本着公平竞赛的原则对待对手,尊重队友及观众,文明参赛,友好交流。
(三)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四)杜绝妨碍比赛行为。
第三章 比赛准备
第五条 比赛准备
一、选攻
赛前,由主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掷币”方式确定进攻顺序,猜中方优先选择先攻或后攻,另一方挑选替换席。
二、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选攻后,双方队长应向主裁判员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包括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
三、赛前检查
裁判员根据双方提交的击球顺序表,核实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并检查球槌和着装。
第四章比赛方法
第六条 比赛方法
一、比赛形式
(一)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5人,每人1球,球号与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
(二)比赛由先攻方的1号队员开始击球,然后按1~10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三)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自球以外的9个球均称为“他球”。
二、比赛时间
每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
三、比赛开始
(一)比赛开始前,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四角方向从1号到10号依次排列(图4)。
(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四、比赛结束
(一)当比赛时间终了时,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二)“比赛结束”由主裁判员宣布。
五、队员替换
(一)允许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
1.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员报告。
2.主裁判员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志,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不得替换击球员。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允许名单上的每位替补队员有一次替换机会。
●替补队员上场须继续使用被替换队员的号码,并佩戴好号码标志。
(二)替换犯规
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
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六、缺员比赛
(一)比赛期间,比赛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二)缺员比赛,缺员的球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得分等均有效。
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
第五章 胜 负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一)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各得1分,撞中柱,得2分,共计5分。
(二)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他球撞柱后则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
(三)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为该队总分,总分多者获胜。
二、同分时胜负的判定
两队总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判定胜负:
(一)单球高分者获胜。
(二)如单球高分值相同,高分多者获胜。
(三)如高分不能判定胜负,则比较次高分,并以此类推。
(四)当分值不能判定胜负时,由比赛结束时的场上队员按1号到10号的顺序依次通过一门、二门,得分多者获胜。
若得分仍相同,二门分多者获胜。
●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再上场比赛。
(五)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
若仍不能决出胜负时,则两队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依此类推。
(六)必要时可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一)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二)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
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
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
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闪击权产生时。
3.续击权产生时。
(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四)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四)成功撞击的球号。
(五)成功过门的球号。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一)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二)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二)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三)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他球造成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五)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六)球撞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
(图5)
例:
①球撞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本款(八)举例]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身上的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 击 球
一、击球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二、开球
(一)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图六)。
(二)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
●放弃击球时,击球员回答“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在开球区内击球员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
●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开球区内的自球不犯规。
(三)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七)。
●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7.5厘米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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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
(一)中的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
(一)中的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
(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三条 过 门
一、球过门
(一)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的后方(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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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影来判断。
(二)球过门应按逆时针方向,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
(三)从门后向门前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后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无效。
(四)从门前向门后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前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有效。
(五)闪击他球过门时,若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过门无效。
(六)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
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七)在开球区击球使自球通过一门并停在场内,过门有效。
若自球通过一门后出界,则过门无效。
(八)球有效通过二门、三门后出界,过门有效。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图9)
(一)自球未能成功过一门,无论在一门前或一门后碰撞他球,撞击均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⑦球未成功过一门,⑧、⑨球移动无效,球放回原位。
(二)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他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①球成功过一门,②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三)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
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①球成功过一门,③球移动有效(左三球为界内球,右三球为出界球)。
第十四条撞击中柱
撞击中柱通称撞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一)闪击他球撞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撞柱无效。
(二)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撞柱无效。
(三)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第十五条 撞 击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二、闪击权
(一)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
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四)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三、重复撞击
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
(一)重复撞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二)重复撞击之前自、他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一)被撞击的他球必须放在场内进行闪击。
●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二)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三)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数个他球接触,击球员应先临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图10)。
自球与A、B两个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
自球与A、B、C3个球接触,击球员可临时移开B球和C球。
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
如裁判员判断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裁判员将B球再次移开。
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临时移开的B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将B球暂时移开后,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A球、B球都放会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
三、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
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4.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他球位置不变。
5.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一、界内球
(一)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二)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
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
(一)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图12)。
(二)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图13)。
●妨碍击球是指妨碍站位、妨碍挥杆、妨碍击球方向。
三、界外球进场
(一)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为界外球进场。
(二)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
四、界外球进场犯规
(一)界外球在进场的过程中触及他球。
●此处他球是指场内球和其它界外球,不包括无效移动的球。
(二)界外球进场犯规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球放到界外。
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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