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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
c.煤饼高度4000-4100㎜
2.3煤塔贮煤量应不少于其容积的三分之二,每年对煤塔进行一次彻底清扫。
2.4炉顶的消烟除尘车的引燃装置、供水设施和除尘系统须经常保持运行可靠。
2.5装煤车应把捣固好的煤饼完全送入炭化室内。
2.6对病号炉应由车间规定专门的装煤制度。
2.7应建立装煤车煤箱受煤、清扫、捣固机操作的专门制度,以保证煤箱内布煤均匀、煤饼密实、表面平坦、不粘煤。
2.8装煤电流不得超过200A。
2.9禁止下列操作:
a.将泥土废砖及铁器等杂物扫入炉内;
b.装煤车轨道无安全挡、接头断裂、轨距比标准距差±
30㎜以上;
c.捣固煤饼在炉前倒塌时强行送煤;
倒塌的煤料不及时运走;
d.捣固机未退至原位时开车;
e.装煤车煤箱活动壁未关好即放煤;
f.装煤车未对好位开始放煤捣固。
3、推焦
3.1应严格地按循环推焦图表推焦。
应根据生产任务要求和炉体、机械设备维修方便的原则编制推焦图表,并严格执行,变动推焦图表由厂长或总工批准。
3.2周转时间定为22小时30分钟,结焦时间定为22小时20分钟,强化生产时,缩短周转时间不得超过1h。
3.3班推焦计划的制订。
每班推焦工作计划由主任或负责热工的副主任制订或核准,值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3.1根据循环推焦表制定其应推焦炉数。
3.3.2考虑前一班执行推焦计划情况。
3.3.3结焦时间不得短于规定结焦时间15min;
烧空炉时结焦时间不得短于规定结焦时间25min。
3.4在一定结焦时间下,焦炭的成熟程度是根据相应的温度制度、焦饼中心温度、焦饼表面温度或观察上升管煤气颜色来判断。
焦炭不成熟不准推焦。
3.5
推焦系数
3.5.1推焦计划系数K1,标志着推焦计划表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吻合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M——班计划推焦炉数
A1——计划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
5min以上的炉数
3.5.2
推焦执行系数K2,用以评定班按推焦计划实际执行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N——班实际推焦炉数
A2——超过计划推焦时间±
5min的炉数
3.5.3推焦系数K3,用以评价焦化厂和炼焦车间在遵守规定的结焦时间方面的管理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K3=K1×
K2
3.6因故延迟推焦,在故障排除后允许加速推出早已成熟的焦炭,但每小时比正常计划增推炉数不得超过两炉。
3.7乱笺的炉号应在不长于五个周转时间内恢复正常。
病号炉在计划中注明,作为特殊处理。
3.8炭化室自开炉门到装煤的敞开时间不应超过7min,补炉时也不宜超过15min。
焦饼推出到装煤开始的空炉时间不宜超过8min,烧空炉时也不宜超过15min。
个别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由车间主任批准。
3.9在推焦机、拦焦机、熄焦车、装煤车、消烟除尘车五车之间应有信号装置,各车应有联锁。
推焦机司机在确实得到焦侧拦焦机和熄焦车做好接焦准备的信号后才能推焦。
3.10
每次推焦均应清扫炉门、炉门框、磨板的焦油和沉积炭等脏物。
装煤后炉门应调节严密,严禁炉门冒烟。
3.11推焦机司机须准确记录每个炭化室的推焦时间(即推焦杆头接触焦饼面的开始时间).
装煤时间(托煤板进入炭化室后开始锁住挡板的时间)。
推焦最大电流(推焦杆接触焦饼开始启动的电流)及一切不正常现象(如炉温过高过低、炉体损坏、装煤不满等)。
3.12推焦杆接触焦饼表面应缓慢,待焦饼开始移动后才可加速推焦。
3.13难推焦管理。
3.13.1推焦电流不得超过250A,当超过极限时,应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电流的措施。
3.13.2严禁强制推焦。
3.13.2.1严禁接连两次推焦,每次未推出均应查找原因,在排除障碍后,在值班负责人在场并准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二次推焦;
三次以上推焦必须有车间主任准许并在场。
3.13.2.2如机侧焦饼上部已塌落下来,必须将塌落部分扒出,直至见到焦饼收缩缝隙和一段垂直焦饼面后,才能再次推焦。
3.13.3出现难推焦后应在短期内处理完毕。
3.13.4禁止推生焦和相邻炭化室空炉时推焦。
3.13.5禁止将炉头焦扔入炭化室内。
3.14应及时消除炉门冒烟或着火。
经调节无效或在炉上无法维修的炉门,应在推焦前用备品炉门更换。
3.15当推焦延迟10min以上时,必须将待出焦的炭化室炉门对上,大螺丝再次拧紧。
3.16推焦杆根据需要装设压缩空气清除沉积炭的装置,并建立清除沉积炭的制度。
3.17严禁用变形的推焦杆或杆头推焦。
3.18在停止加热及有暴风雨时,必须停止推焦。
4、熄焦与筛焦
4.1
熄焦
4.1.1熄焦车对位时,来回走动一次,确认与导焦槽对好应出炉号后才能发出允许推焦信号。
4.1.2在接焦前,熄焦车的放焦闸门应紧闭;
电机车的风包风压不应低于0.4MPa。
4.1.3熄焦车接焦时行车速度应与推焦速度相适应,使推出的焦炭能均匀分布在车箱内。
熄焦时车体要做一些移动;
熄焦后要泄水。
4.1.4必须保证熄焦塔内喷水装置熄焦迅速、均匀。
对喷水管、粉焦沉淀池、清水池等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4.1.5焦台的受焦与放焦应按顺序进行,焦炭在焦台上凉焦时间应大于10min.焦台上的红焦必须及时熄灭。
4.1.6
禁止下列操作
a.同一个熄焦车箱内接两炉焦炭;
b.将熄焦车内焦炭倾放于充满焦炭的焦台上;
c.将红焦放到皮带上;
d.在未停止出焦时清扫熄焦车轨道。
4.2筛焦
4.2.1为保证焦炭按规定分级,应制定焦筛定期更换制度,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焦筛。
4.2.2运焦系统各岗位设备必须设有联系信号及联锁装置.开停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进行或经集中操纵室统一操作。
4.3保持皮带通廊、转运站、筛焦楼下等处清洁。
5、焦炉加热制度
5.1为保证焦炭均匀成熟,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焦炉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及压力制度)。
5.2根据每座焦炉在调整时期所得实际数据,按照不同的周转时间,制订加热制度表,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a.标准火道温度;
b.加热煤气消耗量;
c.烟道(总的和两侧的)吸力;
d.上升气流蓄热室顶部吸力;
e.交换开闭器进风口尺寸;
f.配煤水分;
g.每炉装煤量。
加热制度由主任或负责热工的车间主任批准。
5.3
温度制度
以生产优质焦炭的焦饼中心温度来确定标准火道温度。
焦饼中心温度一般为1000±
50℃。
5.3.1
直行温度
5.3.1.1直行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指导焦炉温度的主要控制项目。
一般以机侧中部和焦侧中部立火道为标准火道。
选择时应考虑单双数火道均能测到。
5.3.1.2直行温度于交换后5min(也可选用10min)起开始测量,在两个交换时间内全部测完。
5.3.1.3每间隔4h测量一次直行温度,测温时间应固定;
并换算成交换后20s的温度。
5.3.1.4焦炉立火道测温点的温度,最高不得超过1450℃。
5.3.1.5昼夜直行温度的均匀性用直行昼夜平均温度均匀系数(K均)来考核。
M——焦炉燃烧室数
A机——机侧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
20℃(边炉±
30℃)的个数
A焦——焦测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
计数时应将检修炉和缓冲炉除外。
5.3.1.6昼夜直行平均温度的稳定性用安定系数K安考核。
N——昼夜内直行温度的测定次数
A机——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
7℃的次数
A焦——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
5.3.2横排温度
5.3.2.1横排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为控制焦炉横向温度的合理性。
全炉检查测量每月不少于二次,并编制十排及全炉温度曲线。
为了进行温度比较,单号燃烧室从机侧开始测温,双号燃烧室从焦测开始测温。
5.3.2.2从机侧第2火道至焦侧第2火道的温度应均匀恒定并接近一直线,各火道温度与标准温度线相对应温度差不大于20℃者为合格。
5.3.3边火道温度
5.3.3.1边火道温度按保证其对应焦饼与中部的焦饼同时成熟的要求决定,可用测量焦饼中心或其表面温度来核查。
5.3.3.2每半月至少测量一次边火道温度,要求边火道温度与其平均温度差不大于±
50℃.温度不换算冷却值。
5.3.3.3当推焦炉数减少,降低燃烧室温度时,应保持边火道温度不低于1100℃。
当大幅度延长结焦时间时,边火道温度应保持950℃以上。
5.3.4蓄热室温度每月至少测量一次。
当在接近极限温度下操作时,应增加测温次数。
蓄热室顶部的温度不得超过1250℃。
5.3.5测定炉顶空间温度应在结焦时间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炉顶空间温度宜控制在800±
30℃,不应超过850℃。
5.3.6小烟道温度不得超过450℃;
分烟道温度不得超过350℃。
5.3.7投产六个月以后,在有计划加快炼焦速度时,允许昼夜提高火道温度不得超过60℃;
当接近极限操作温度时,不应超过20℃。
5.4压力温度
为了焦炉加热正常和保证整个结焦时间内煤气只能由炭化室内流向加热系统及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气,需制定压力制度。
5.4.1在任何操作条件下(正常操作,改变结焦时间,停止加热,停止推焦等)结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压力应大于蓄热室顶部的压力和大气压力。
5.4.2确定集气管的压力,应以炭化室底部压力在结焦末期不小于5Pa为原则,并考虑到调节装置所造成的压力波动值,集气管压力控制在100-120Pa。
5.4.3确定集气管的压力时,应考虑到夏冬季大气温度的不同而使煤气静压头有10-20Pa的变化。
5.4.4加热系统的压力主要根据空气系数和炉顶看火孔压力保持0-5Pa来确定。
5.4.5无论结焦时间长短,空气蓄热室顶部上升气流的负压应保持大致不变,其吸力不得低于30Pa。
5.4.6每个蓄热室顶部的吸力与标准蓄热室比较,上升气流时不超过±
2Pa。
下降所流时不超过±
3Pa,在边部蓄热室上升气流时允许相差±
4Pa,下降气流时允许相差±
5Pa。
5.5空气过剩系数保持在1.2-1.3之间。
6、煤气操作制度
6.1加热煤气操作制度
6.1.1焦炉加热用煤气的质量和压力必须满足焦炉正常生产的需要,并经含氧量验证合格(允许用爆发试验)后才能使用。
6.1.2当煤气总管压力下降至500Pa时,必须停止加热。
6.1.3加热停止后,应立即准备废气交换。
在进行废气交换时调节旋塞应关闭。
禁止将废气砣换向至中心位置。
6.1.4当停止推焦超过循环表所规定时间达1h以上时,应减小处于结焦末期炉号的加热煤气量。
停止推焦3h以上时,应减少全炉加热煤气量和空气量。
长时间停止推焦时,可以采用间断加热方法处理。
对高温号燃烧室应及时检查处理并报告煤气工长,事后立即向主任或负责热工的车间副主任报告。
6.1.5焦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加热,并相应调小吸力。
a.煤气总管压力低于500Pa;
b.交换设备损坏,短期内不能修复将影响正常加热;
c.烟道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保持所需的必要吸力;
d.煤气管道损坏影响安全操作。
6.1.6安全
a.交换室应装设煤气压力警报信号器;
b.在加热煤气压力曾经下降到零的情况下,当再将煤气送入加热前,必须先通入少量蒸汽吹扫管道,然后用煤气置换蒸汽。
待煤气检验合格后方准送入炉内;
c.交换机室必须备有充电的蓄电池电灯;
d.在冬季,当用焦炉煤气加热煤塔漏嘴等处时,应标定出最低使用压力。
当煤气压力降低至接近最低使用压力时,应停止加热;
e.焦炉两侧走廊及地下室应装设煤气报警装置;
f.必须遵循先送空气,后送煤气,先停煤气,后停空气的原则。
6.2
荒煤气操作制度
6.2.1集气主管内煤气温度不应超过100℃,为此应在桥管和集气主管内喷洒氨水.每吨装入煤所需氨水量,不少于6m3氨水分配管压力不得低于0.1MPa,温度70-75℃。
6.2.2喷氨水装置的喷嘴和旋塞,应保持良好状态,绝对不准喷入上升管内,每班必须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与清扫上升管、桥管、水封阀、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焦油盒,使保持畅通。
6.2.3上升管与炉顶、桥管连接处,桥管与集气管连接处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水封盖的上下水道须畅通,严禁上下水漏至炉顶上。
6.2.4为了调节和控制集气管内煤气压力,应安装自动调节机。
煤气压力应用自动记录仪记录。
6.2.5确认煤气鼓风机发生故障无法保持吸气管吸力时,可打开集气管的放散管放散煤气;
必要时还可打开数个刚装煤的上升管盖放散。
6.2.6上升管、桥管应在每炉推焦前清扫干净,在同一座焦炉上打开上升管盖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
烧空炉时可以增加一个。
6.2.7氨水停止供给时,必须立即将工业用水通入桥管。
此时应关闭集气管上的喷嘴。
6.2.8必须遵循先送氨水,后开风机,先停风机,后停氨水的原则。
7、焦炉及其设备维护制度
7.1焦炉炉体维护
7.1.1建立焦炉档案,有计划地检查并记录下列情况与数据;
a.炭化室墙砖有无变形、孔洞、裂缝、凹凸、麻面、剥蚀、烧融及其他缺陷;
b.炭化室底部与顶部情况;
c.炉头墙与炉门框及炉门坎之间的严密情况和离缝大小;
d.立火道内烧嘴调节砖及调节孔的情况;
e.蓄热室串漏情况及格子砖状态;
f.砖煤气道是否有堵塞和窜漏现象。
7.1.2制定消除炉体有缺陷部位的修理计划进度表,并立即付诸实施。
7.1.3炉体日常热修与维护,应有专门的热修组,并分区固定专人负责。
7.1.4修炉用的耐火材料及辅助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7.1.5无法用抹补法修补砌体时,可采用喷补或焊补。
补炉后应立即清除散落的泥浆等杂物。
7.1.6对病号炭化室应特别监视和维护,并作好记录。
7.1.7大面积热修炉室时必须留有不同结焦时间的缓冲炉。
在推空炭化室的炉头和装煤孔对应部位均需安设临时挡墙。
7.1.8在修区相邻的炭化室中的焦炭完全成熟后,才能推焦。
7.1.9将炉室“填死“须经厂或公司批准。
7.1.10每年检测一次蓄热室顶与交换开闭器之间的压力差,以判断蓄热室阻力。
7.2
护炉铁件的管理
7.2.1投产两年后的焦炉,炉长年伸长率一般不超过0.035%;
当超过0.05%时应检查原因。
炉长每半年测量一次。
7.2.2炉柱曲度及各部位大弹簧每季测量一次;
各部位小弹簧每年测量一次。
并记录松紧弹簧的经过。
7.2.3应保证横拉条处于完好状态。
拉条沟应严密,杜绝除尘孔和上升管部位窜漏煤气和热气,以及炉顶存杂物着火烧坏拉条。
拉条直径细至原直径3/4时应补强,细至原直径2/3时应更换。
更换拉条时应有技术措施。
7.2.4炉柱与保护板间隙每季度至少测量一次。
遇有异常,应查找原因。
小弹簧应有足够大的压力传递给保护板,保护板上下角边缘应与炉柱贴靠。
7.2.5炉门的修理和更换应按计划进行,炉门修理站应经常存有备用炉门。
7.2.6炉门框上的磨板应低于炉底,炉门框侧面不应超过炉砖边缘,否则须及时调整或更换。
7.2.7抵抗墙顶面埋设的焦炉纵中心标志卡钉应保持完好。
测量炉长及炉柱曲度的挂线位置每两年至少校正一次。
炉柱、弹簧、炉体伸长等的测量量点应作好标记,每次测量应在同一测量点上。
7.3
煤气设备
主任或负责热工的车间副主任每周至少核查一次煤气设备与检查记录,并责成修理班排除隐患。
每年检查一次煤气管件情况并测量一次管道各段压力差。
7.4
焦炉机械
7.4.1所有焦炉机械应定期检修,其易磨损件应有适量备品。
保持备用焦炉机械完好状态,定期轮换使用。
7.4.2保持焦炉机械的轨道端部车挡的可靠性。
7.4.3保证各种机械车辆和交换机的手摇传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手摇轮(柄)应定点存放。
7.4.4推焦杆、托煤板正在炭化室内,如突然停电时,必须用人力将推焦杆和托煤板从炉内退出。
将导焦槽内的焦炭扒出并熄火;
关上炉门;
提起除尘车套筒,关上除尘孔盖,并将除尘车推离炉顶。
熄焦车内如有红焦炭应人工喷水熄灭。
7.5
焦炉生产期间的管理
7.5.1每年对焦炉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2焦炉经一段时间生产后(一般10年),其后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鉴定,以确定焦炉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即最短周转时间)、预测炉龄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等。
7.5.3焦炉鉴定中如认为焦炉热工方面问题较多,应组织力量(包括邀请有经验的人员)进行认真调节。
附件A
焦炉工艺系统检查制度表
类别名称及测定部位
测定周期
备注
一、温度制度
1.
机焦侧直行温度测量
每班二次
2.
机焦侧边火道温度测量
每月二次
结焦时间30h以上时,每周一次
3.
全炉横排温度测量
每季不少于一次
焦炉煤气加热时,酌情增加
4.
机焦侧所有蓄热室顶温度测量
粘土砖蓄热室和强化生产时加热
5.
炉顶空间的煤气温度测量
每季一次,结焦时间改变1h或配煤比变动很大时也测一次
每座焦炉测定不少于两个炭化室
6.
焦饼中心温度测量
每年一次,结焦时间改变1h或配煤比变动很大时也测一次
每座焦炉测量炉数不少于三炉或有两炉结果相似
7.
机焦侧交换间隔时间冷却温度的测量
每六个月一次(春季或秋季测),结焦时间改变1h以上时也测一次。
8.
小烟道温度测量
每月一次
二、压力制度
9.
看火孔压力测定
标准火道看火孔处
10.
炭化室底部压力测定
每年二次(夏季和冬季)
焦油合下炭化室
11.
交换开闭器风门状态检查
每天检查
12.
蓄热室顶吸力测量与调节
13.
机焦侧上升、下降气流全部蓄热室格子阻力测量
每年一次
14.标准小烟道取废气样作空气系数分析
每周一次
焦炉煤气加热时
15.
沿加热系统高向上升和下降气流的压力测定
每六个月一次,测二个燃烧室
夏季和冬季
三、砌体检查
16. 经机焦侧敞开炉门和装煤孔对全炉炭化室墙检查
17.
全部燃烧室的立火道及砖煤气道检查(下降和上升气流)
18.
蓄热室顶部和斜道区的检查
每年二次
19.
检查蓄热室封墙、交换开闭器与砌体联结处的严密性
每三个月一次
需要时可增加检查
20.
炉体漏气率测定
作热平衡时或焦炉鉴定时进行
四、护炉铁件检查
21.
拉条直径检查
每半年一次
22.
炉柱曲度测量、弹簧负荷测量和调节
每季度一次
23.
炉长测量
24.
所有炉门框检查
25.
上升管、桥管内径检查
五、交换装置检查
26.
检查旋塞的开启、链条的行程、交换开闭器铊杆提起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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